[{"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5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58",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58,"single","關於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失權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就一般民事訴訟之本案請求，如法院負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時，相關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不會罹於失權；在家事訴訟事件，有關本案請求有無理由之攻擊防禦方法，當事人無須於適當時期提出","就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或法院有無審判權等類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其相關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不會罹於失權","失權制度係基於促進訴訟之要求，無須考量當事人遲延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有無可歸責性","民事訴訟法上並未有一般促進訴訟義務之規定，而僅規定個別促進訴訟義務而已","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適時提出主義與失權效，以及應依職權調查事項的例外。\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法院有無審判權，都是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依該款不生失權效果，本項敘述正確，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196 條第 1 項規定：「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既準用上開規定，當事人就本案請求有無理由之攻擊防禦方法仍應於適當時期提出，本項後段敘述錯誤。\n(B) 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第 1 款不受失權效之拘束，本項敘述正確。\n(C) 《民事訴訟法》第 196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該項以意圖延滯訴訟或重大過失為要件，即以可歸責性為前提，本項稱無須考量可歸責性，敘述錯誤。\n(D) 《民事訴訟法》第 196 條第 1 項所定者，即為一般性的適時提出義務，本項稱民事訴訟法上並無一般促進訴訟義務之規定，與該項不合，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該事項是否為攻擊或防禦方法→當事人適格與審判權屬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要件二，是否落在《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各款之除外情形→落在第 1 款；效果，不生失權效果。\n【記憶點】法院自己該查的事，當事人什麼時候講都不會失權。","【要件拆解】失權制度的兩個支柱，一是《民事訴訟法》第 196 條第 1 項的適時提出義務，二是《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的準備程序失權效。前者是一般規定，適用於整個言詞辯論；後者是特別規定，處理準備程序終結後的主張。兩者都以攻擊或防禦方法為對象，這一點正是本題選項 B 得以成立的關鍵：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因當事人未及時提出而被排除。\n【逐款引出】《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三款事由應釋明之。」由第 2 款至第 4 款可以看出，立法者在效率之外保留了相當寬的衡平出口，第 3 款並課予釋明的負擔。\n【可歸責性的位置】《民事訴訟法》第 196 條第 2 項把駁回的門檻設在意圖延滯訴訟或重大過失，並附加有礙訴訟之終結這個結果要件。換言之，逾時提出本身並不當然被駁回，還要看主觀可歸責性與客觀影響，選項 C 把這一層整個拿掉，方向與該項相反。\n【職權調查的另一側】《民事訴訟法》第 288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該項處理的是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的權限，與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生失權是兩件事：前者是法院能不能自己動手，後者是當事人會不會因遲誤而喪失主張的機會。兩者常被合併命題，判斷時要先問句子在講哪一件。\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準備程序終結後追加主張的容許性、家事事件中職權探知主義的射程，或改問第二審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的限制。\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57",57,"關於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59",59,"下列事項，何者應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56",56,"關於訴訟之移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1-060",60,"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乙給付新臺幣（以下同）180 萬元予原告甲，陳稱…",{"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1-055",55,"甲（住所在臺中市）及乙（住所在彰化縣）二人聯手，將丙從其住家（位於苗栗縣）強押至新竹…",{"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1-061",61,"乙積欠甲新臺幣 100 萬元借款，甲先在借款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訴請乙返還該款（下稱…",[],{"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45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