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5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59",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59,"single","下列事項，何者應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A":16,"B":17,"C":18,"D":19},"事實於法院已顯著者","法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自認者","法院就其所不知之外國法規認無必要依職權調查者","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無庸舉證的事實範圍，以及外國法規的舉證責任分配。\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83 條規定：「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及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該條本文就法院所不知的外國法課當事人以舉證責任，其但書則另給法院依職權調查的可能。本題法院既然就其所不知之外國法規認無必要依職權調查，即回到該條本文，由主張之當事人負舉證責任，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278 條第 1 項規定：「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事實於法院已顯著者，依該項無庸舉證，本項所述之事項不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n(B) 法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同樣落在《民事訴訟法》第 278 條第 1 項所定無庸舉證之範圍，本項所述之事項不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n(C) 《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他造於準備書狀內自認者，依該項無庸舉證，本項所述之事項不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n(D) 法院所不知之外國法規，於法院認無必要依職權調查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283 條本文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客體→外國法規；要件二，是否為法院所知→法院所不知；要件三，法院有無依職權調查→認無必要而不調查；效果，依《民事訴訟法》第 283 條本文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n【記憶點】法院已知的、自認的都不必舉證；外國法法院不知又不查時，主張的人自己舉證。","【要件拆解】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定是《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該條本文設原則，但書則同時開了法律另有規定與顯失公平兩個出口。本題四個選項所測驗的，正是幾種免除舉證的規定各自的射程。\n【免證事實的兩組】《民事訴訟法》第 278 條第 1 項所定之顯著事實與職務上已知事實，屬於法院已經知道而無待證明者。《民事訴訟法》第 27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該項本文使法院得主動斟酌，其但書則以辯論機會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兩者不可只記一半。另一組是自認，《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該項處理的是不爭執而擬制自認的情形。\n【自認的撤銷】《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3 項規定：「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該項使自認一經作成即具拘束力，撤銷須具備法定要件，這也是自認與單純不爭執在效果上的差別所在。\n【外國法的特別處理】《民事訴訟法》第 283 條的結構值得注意：本文把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與外國法三者並列，都是法院原則上不負知法義務的規範；其但書再讓法院得依職權調查。因此該條的實際運作是兩段式的：法院願意查就自己查，法院不查則由主張之當事人證明其內容。本題把法院認無必要依職權調查寫進題幹，就是要把判斷推回本文。\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與例外、經驗法則的證明，或改問自認的撤銷要件與不爭執的效果。\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58",58,"關於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失權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60",60,"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乙給付新臺幣（以下同）180 萬元予原告甲，陳稱…",{"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57",57,"關於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1-061",61,"乙積欠甲新臺幣 100 萬元借款，甲先在借款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訴請乙返還該款（下稱…",{"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1-056",56,"關於訴訟之移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1-062",62,"甲訴請乙返還 A 地，主張乙向甲借用其所有之 A 地，借期屆滿拒不交還，依借用物返還…",[],{"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乙給付新臺幣（以下同）180 萬元予…",80,1789445445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