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6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201-062",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62,"single","甲訴請乙返還 A 地，主張乙向甲借用其所有之 A 地，借期屆滿拒不交還，依借用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法院擇一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法院如認借用物返還請求有理由，無須就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審判","法院如判決甲敗訴，須認定甲之借用物返還請求及所有物返還請求均無理由","法院如認借用物返還請求無理由，仍須就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審判","第一審法院以借用物返還請求有理由判決乙敗訴，乙上訴後，第二審法院縱認為借用物返還請求無理由，亦不得就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審判","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訴之選擇合併之審判方式，以及第一審判決後第二審之審判範圍。\n【正解理由】甲主張之借用物返還請求權，其依據為《民法》第 470 條第 1 項所定借用人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之返還義務；甲主張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二請求權指向同一給付聲明，甲請求法院擇一判決，即為選擇合併。依實務見解，第一審就其中一請求為原告勝訴判決，被告上訴後，未受裁判之他請求亦隨同移審；《民事訴訟法》第 450 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第二審認借用物返還請求無理由時，仍須就所有物返還請求為審判。選項 (D) 之敘述與此不合。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正確。法院認借用物返還請求有理由時即得判甲勝訴，無須再就所有物返還請求為審判。\n(B) 正確。要為甲敗訴判決，須借用物返還請求與所有物返還請求均無理由，始能駁回甲之訴。\n(C) 正確。法院認借用物返還請求無理由時，仍須就所有物返還請求為審判。\n(D)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450 條，第二審認上訴有理由而廢棄原判決時，仍應就隨同移審而未受裁判之所有物返還請求為審判。\n【涵攝步驟】訴訟標的一→ 甲主張乙向甲借用其所有之 A 地、借期屆滿拒不交還之借用物返還請求權；訴訟標的二→ 甲就同一 A 地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聲明→ 命乙返還 A 地並請求法院擇一判決；審判順序→ 一請求有理由即可勝訴，無理由則須續就他請求審判。\n【記憶點】選擇合併是一個有理由就能勝訴、要敗訴則須全部無理由；上訴後他請求一併移審，第二審不能置之不理。","一、兩個請求權的條文基礎。《民法》第 470 條第 1 項規定：「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此為契約上之返還請求權，以使用借貸關係存在且期限屆至為要件。《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此為物權的返還請求權，以原告有所有權、被告無權占有為要件。兩者要件不同、舉證重心不同，卻可導向同一個給付聲明，這正是選擇合併得以成立的前提。\n二、合併型態的區辨。原告以數請求求為同一聲明而請求擇一判決者為選擇合併；若原告排定順序，先位有理由即不審後位者為預備合併；若數請求各有各的聲明則為單純合併。三者在法院要不要就全部請求表示意見這一點上結論不同：選擇合併之判決理由只需交代其所採之一請求，但駁回原告之訴時，理由必須涵蓋全部請求，否則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n三、上訴後的審判範圍。第一審依其中一請求為原告勝訴判決，被告上訴時所欲除去者是該敗訴的不利益，而原告以數請求支撐的是同一個聲明；依實務見解，未受裁判之他請求隨同移審，第二審不得僅以其所採之請求無理由即改判原告敗訴。《民事訴訟法》第 450 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廢棄之後如何處理，仍須回到選擇合併的審判方式，就他請求續為審判，這一層條文本身未予明定，屬程序法理的填補。\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選擇合併換成預備合併，問第一審准先位、被告上訴而第二審認先位無理由時應如何處理；或問第一審漏未就其中一請求表示意見是否為判決脫漏。兩題的關鍵都在合併型態的辨識，而辨識線索通常就寫在題幹的聲明方式裡，本題寫的正是請求法院擇一判決。\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201-061",61,"乙積欠甲新臺幣 100 萬元借款，甲先在借款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訴請乙返還該款（下稱…",{"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201-063",63,"關於證據保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201-060",60,"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乙給付新臺幣（以下同）180 萬元予原告甲，陳稱…",{"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201-064",64,"甲主張乙為其所雇用之會計，僱傭期間為 2 年。乙於執行職務時，將他人支付甲貨款之支票…",{"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201-059",59,"下列事項，何者應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201-065",65,"甲訴請乙給付票款新臺幣（以下同）40 萬元，如甲於訴訟中未提及簽發該票據之原因請求（…",[],{"id":45,"number":46,"stem":70},"乙積欠甲新臺幣 100 萬元借款，甲先在借款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訴請乙返…",{"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5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