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6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63",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63,"single","關於證據保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證據保全之相對人，以訴訟中之對造為限","證據保全不得於起訴後為之","證據保全之聲請狀，應記載「應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但不必記載訴訟標的","對於證據保全聲請之准駁裁定，均得提起抗告","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證據保全之聲請要件、聲請狀應表明事項、管轄法院與裁定之救濟。\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應保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各款所列並無訴訟標的一項，選項 (C) 所述三者均在其中，且謂不必記載訴訟標的，與本項所定相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起訴前既得聲請，相對人自不以訴訟中之對造為限；同法第 370 條第 1 項第 1 款並就不能指定他造之情形設有規定。\n(B)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起訴後向受訴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為法律明定，並非不得於起訴後為之。\n(C) 正確。理由如上。\n(D)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371 條第 3 項規定：「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者救濟途徑並不相同。\n【涵攝步驟】本題為純就制度設計發問之題型，其審查對象為聲請之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369 條）、聲請應表明事項（同法第 370 條第 1 項各款）、裁定之救濟（同法第 371 條第 3 項）三個層次。\n【記憶點】保全證據的聲請狀要寫的是他造、證據、待證事實與保全理由；起訴前後都能聲請，而准許的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駁回的才能抗告。","一、要件與功能。《民事訴訟法》第 368 條第 1 項規定：「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本項前段是傳統的證據保全，重在防止證據消失；後段則是為確定事、物現狀而設，兼具紛爭解決與訴訟外評估之功能，適用範圍明顯較廣。《民事訴訟法》第 36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故保全時仍須依各該證據方法之規定進行。\n二、管轄與時點。《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同法第 369 條第 2 項規定：「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可見證據保全並非起訴前的專屬制度，起訴後同樣用得上，這正是選項 (B) 的陷阱所在。此外《民事訴訟法》第 372 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於訴訟繫屬中，依職權為保全證據之裁定。」訴訟繫屬中法院尚得依職權為之。\n三、聲請程式與釋明。《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需要釋明的是不能指定他造之理由與保全證據之理由，至於應保全之證據與應證之事實只要表明即可。要留意的是，聲請狀不必記載訴訟標的，因為證據保全在起訴前即得為之，此時訴訟標的本來就尚未特定，這是制度設計上的一致性。\n四、裁定與救濟。《民事訴訟法》第 371 條第 2 項規定：「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應表明該證據及應證之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371 條第 3 項規定：「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准許保全只是先把證據固定下來，不生實體上不利益，故不許聲明不服；駁回則使聲請人有證據滅失之風險，才給抗告。\n五、延伸的考法。《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證據保全程序甚至可以直接導出具執行力的協議，這一條常與本題的四個選項一起出現。\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62",62,"甲訴請乙返還 A 地，主張乙向甲借用其所有之 A 地，借期屆滿拒不交還，依借用物返還…",{"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64",64,"甲主張乙為其所雇用之會計，僱傭期間為 2 年。乙於執行職務時，將他人支付甲貨款之支票…",{"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61",61,"乙積欠甲新臺幣 100 萬元借款，甲先在借款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訴請乙返還該款（下稱…",{"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1-065",65,"甲訴請乙給付票款新臺幣（以下同）40 萬元，如甲於訴訟中未提及簽發該票據之原因請求（…",{"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1-060",60,"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乙給付新臺幣（以下同）180 萬元予原告甲，陳稱…",{"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1-066",66,"甲與乙因交通事故發生新臺幣 60 萬元之損害賠償爭議，甲於起訴前向法院聲請調解。下列…",[],{"id":44,"number":45,"stem":69},"甲訴請乙返還 A 地，主張乙向甲借用其所有之 A 地，借期屆滿拒不交還，…",{"id":48,"number":49,"stem":71},"甲主張乙為其所雇用之會計，僱傭期間為 2 年。乙於執行職務時，將他人支付…",80,1789445445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