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6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64",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64,"single","甲主張乙為其所雇用之會計，僱傭期間為 2 年。乙於執行職務時，將他人支付甲貨款之支票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元，提示兌領後，捲款潛逃，應負僱傭契約之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並表明以此為訴訟標的，起訴請求乙應賠償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如甲於起訴狀未敘明不須經調解之法定事由，第一審法院應以甲之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進行調解程序","如調解程序進行中，法官發現乙有人事保證人丙，得依職權通知丙，命丙參加調解","第一審訴訟進行中，甲以同一基礎事實，追加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之請求，乙表示不同意甲之追加，第一審法院應以追加之訴與原訴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裁定駁回追加之訴","第一審法院定 107 年 3 月 29 日行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於 107 年 3 月 9 日合法送達乙，乙於該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第一審法院得依聲請由甲一造辯論而為判決","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僱傭契約之強制調解、第三人參加調解、訴之追加與一造辯論。\n【正解理由】甲追加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與原訴同屬財產權訴訟，二者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257 條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本件既無此情形，即無從據以裁定駁回。且《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甲既以同一基礎事實追加，即不受同項本文所定被告同意之限制，乙表示不同意並不影響其合法性。選項 (C) 之敘述因此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8 款明定：「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民事訴訟法》第 424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無該項所定事由而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甲逕行起訴而無該項事由，即視為調解之聲請。\n(B)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12 條規定：「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丙為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法官得通知其參加。\n(C) 錯誤。理由如上，本件追加合法。\n(D)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受合法送達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依甲之聲請為之。\n【涵攝步驟】要件一，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 甲主張乙為其所雇用之會計，僱傭期間為 2 年；要件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甲以同一基礎事實追加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之請求；要件三，合法通知而不到場→ 期日通知於 107 年 3 月 9 日合法送達乙，乙於 107 年 3 月 29 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n【記憶點】僱傭契約爭執不看金額一律先調解；基礎事實同一的追加不必被告點頭。","一、強制調解的入口。《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本款不以訴訟標的金額為條件，這一點常被與《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2 款混淆：後者規定：「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那是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才有一年以下的限制。本題僱傭期間 2 年、金額 300 萬元，因此走的是通常訴訟程序，但仍屬強制調解事件。《民事訴訟法》第 424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無該項所定事由而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這是選項 (A) 的依據。\n二、調解中的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 412 條規定：「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條文同時給了兩條路：第三人自行聲請參加須經法官許可，法官亦得主動通知並命其參加。人事保證人是否負責，取決於受僱人職務上行為所生之損害，與本件調解結果直接相關，屬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n三、訴之追加。《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被告同意者。」《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被告同意與基礎事實同一是各自獨立的例外，並非必須並存，這是選項 (C) 崩解的第一層。第二層在《民事訴訟法》第 257 條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不完全給付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同為財產權訴訟、同一金額，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序，該條的兩個限制均不存在。\n四、一造辯論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第 1 項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條文區分依聲請與依職權兩種情形。《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第 1 款規定：「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本題自 107 年 3 月 9 日送達至 107 年 3 月 29 日期日，已逾相當時期，並無該款所定應駁回聲請之事由。\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63",63,"關於證據保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65",65,"甲訴請乙給付票款新臺幣（以下同）40 萬元，如甲於訴訟中未提及簽發該票據之原因請求（…",{"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62",62,"甲訴請乙返還 A 地，主張乙向甲借用其所有之 A 地，借期屆滿拒不交還，依借用物返還…",{"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1-066",66,"甲與乙因交通事故發生新臺幣 60 萬元之損害賠償爭議，甲於起訴前向法院聲請調解。下列…",{"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1-061",61,"乙積欠甲新臺幣 100 萬元借款，甲先在借款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訴請乙返還該款（下稱…",{"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1-067",67,"甲將坐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之 A 地出租予乙使用，並於租賃契約合意以臺灣士林地…",[],{"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訴請乙給付票款新臺幣（以下同）40 萬元，如甲於訴訟中未提及簽發該票據…",80,1789445445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