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6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201-067",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67,"single","甲將坐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之 A 地出租予乙使用，並於租賃契約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嗣甲於租約到期後，即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地。下列訴訟，何者不得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合併提起？",{"A":16,"B":17,"C":18,"D":19},"併依租賃契約關係，請求乙給付積欠之租金","併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 地","併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 1 年前之借款","併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租約到期後繼續占有 A 地之相當於租金之利益","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合意管轄之射程、數宗訴訟之合併提起與專屬管轄之阻斷。\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甲、乙於租賃契約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其射程及於租賃契約而生之訴訟。至於其他請求可否一併提起，《民事訴訟法》第 248 條規定：「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本條把定有專屬管轄的訴訟排除在外。選項 (B) 係就 A 地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屬物權涉訟，此類訴訟之專屬管轄，《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A 地既坐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即不得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合併提起。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得合併提起。積欠租金之請求係由租賃契約而生，在《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第 1 項但書之範圍內。\n(B) 不得合併提起。所有物返還請求為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不在得合併提起之列。\n(C) 得合併提起。消費借貸之借款返還請求雖非由租賃契約而生，惟受訴法院對租賃返還之訴有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仍得合併提起。\n(D) 得合併提起。租約到期後繼續占有 A 地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為債之關係所生，非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 248 條得合併提起。\n【涵攝步驟】要件一，合意之射程→ 甲、乙於租賃契約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要件二，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 甲對乙合併提起之各項請求；要件三，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 所有物返還請求所涉之 A 地坐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n【記憶點】合意管轄只管得住那個契約長出來的訴訟；碰上不動產物權涉訟的專屬管轄就到此為止。","一、合意管轄的兩道限制。《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本條的限制有二：範圍上限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形式上須以文書證之。本題合意寫在租賃契約裡，其射程自然是租賃契約關係所生之訴訟，例如返還租賃物、給付租金、違約金等。\n二、合併提起與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48 條規定：「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本條讓原告不必為每一個請求分別找法院，但設了三道門檻：被告須同一、不得有專屬管轄、須得行同種訴訟程序。選項 (C) 的借款返還請求雖然與租賃無關，正是靠本條進來的。另《民事訴訟法》第 11 條規定：「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是另一條合併管轄的特別規定，方向恰好相反，是把債權請求拉到不動產所在地。\n三、專屬管轄的阻斷效果。不動產物權涉訟之專屬管轄，《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在於證據調查與登記資料均集中於不動產所在地。專屬管轄一旦存在，當事人不能以合意排除，法院也不能以合併提起為由取得管轄，這正是《民事訴訟法》第 248 條把它寫成除外的原因。所有物返還請求以原告有所有權、被告無權占有為要件，其審理必然涉及 A 地之物權歸屬，與單純依租賃契約請求返還租賃物不同，後者只審租約是否存在、是否到期。\n四、易混淆的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17 條規定：「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12 條規定：「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2 條規定：「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這三條都是任意管轄，得由原告選擇；與專屬管轄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規定，考場上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哪一種，再看合意或合併能不能發揮作用。\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選項改成分割共有物、確認地上權存在或塗銷登記，測試考生能否辨識哪些屬於不動產物權涉訟；也常把合意管轄寫成專屬合意或非專屬合意，考它能不能排除其他法定管轄。\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201-066",66,"甲與乙因交通事故發生新臺幣 60 萬元之損害賠償爭議，甲於起訴前向法院聲請調解。下列…",{"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201-068",68,"下列後訴訟，何者為重複起訴？",{"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201-065",65,"甲訴請乙給付票款新臺幣（以下同）40 萬元，如甲於訴訟中未提及簽發該票據之原因請求（…",{"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201-069",69,"關於程序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201-064",64,"甲主張乙為其所雇用之會計，僱傭期間為 2 年。乙於執行職務時，將他人支付甲貨款之支票…",{"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201-070",70,"關於假執行宣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70},"甲與乙因交通事故發生新臺幣 60 萬元之損害賠償爭議，甲於起訴前向法院聲…",{"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5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