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6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201-068",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68,"single","下列後訴訟，何者為重複起訴？",{"A":16,"B":17,"C":18,"D":19},"甲對乙起訴請求給付價金，乙以借款債權主張抵銷後，於該案判決確定前，另行對甲起訴請求清償該借款","甲對乙起訴請求確認 A 物為甲所有後，乙另行對甲提起訴訟，請求確認 A 物為乙所有","甲對乙起訴請求給付價金，乙另行對甲起訴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甲對乙公司起訴請求確認乙公司民國 107 年 3 月 20 日股東臨時會決議不存在後，乙公司另案對甲起訴，請求確認乙公司 107 年 3 月 20 日股東臨時會決議存在","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重複起訴禁止中同一事件之判斷，特別是聲明相反的積極確認之訴與消極確認之訴。\n【正解理由】重複起訴之禁止，《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其判斷向以當事人、訴訟標的與聲明是否同一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1 項規定：「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既判力既繫於訴訟標的，同一事件之核心自亦在訴訟標的。選項 (D) 中，甲訴請確認乙公司民國 107 年 3 月 20 日股東臨時會決議不存在，乙公司另案訴請確認同一次決議存在，兩造相同、訴訟標的同為該次決議之存否，僅聲明相反。此種一積極一消極之確認之訴，前訴判決結果即足以涵蓋後訴之聲明，後訴自屬就已起訴之事件更行起訴。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非重複起訴。乙係以借款債權為抵銷之抗辯，該債權本身並未因抗辯而成為訴訟標的；《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2 項規定：「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該項所定者為既判力之範圍。\n(B) 非重複起訴。甲請求確認 A 物為甲所有，乙請求確認 A 物為乙所有，二訴之訴訟標的分別為甲之所有權與乙之所有權，並不相同。\n(C) 非重複起訴。甲請求給付價金，乙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前者之訴訟標的為價金給付請求權，後者為買賣法律關係之存否，二者並不相同。\n(D) 為重複起訴。理由如上。\n【涵攝步驟】要件一，已起訴之事件→ 甲對乙公司請求確認 107 年 3 月 20 日股東臨時會決議不存在；要件二，當事人同一→ 後訴僅原被告地位互換；要件三，訴訟標的同一→ 同為該次決議之存否；要件四，聲明→ 後訴之聲明與前訴相反。\n【記憶點】同一事件看的是訴訟標的，不是聲明的正負號；把決議不存在翻成決議存在再告一次，仍然是同一事件。","一、同一事件的三個座標。判斷是否重複起訴，實務上以當事人是否同一、訴訟標的是否同一、聲明是否同一或相反或可以代用為準。三者之中，訴訟標的是主軸，因為《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1 項規定：「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既判力的客觀範圍既然畫在訴訟標的上，先後兩訴會不會發生裁判矛盾，自然也要看訴訟標的。\n二、逐一檢視四個選項的訴訟標的。選項 (B) 的兩個確認之訴，看似同在爭 A 物歸誰，但甲之訴以甲之所有權為訴訟標的、乙之訴以乙之所有權為訴訟標的；即使兩訴都勝訴或都敗訴也未必邏輯矛盾，例如 A 物實為第三人所有時，兩訴均應駁回。選項 (C) 的買賣關係存否，是價金請求之先決法律關係，先決關係與請求權本身並非同一訴訟標的。選項 (A) 的抵銷抗辯只是防禦方法，《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2 項所以特別為抵銷設一個既判力的例外，正因為它本來就不是訴訟標的，不特別規定就沒有既判力可言。\n三、選項 (D) 為何不同。確認決議存在與確認決議不存在，訴訟標的同為同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之法律關係存否，兩訴的聲明恰好相反。若容許並行，甲之訴判決決議不存在、乙之訴判決決議存在，將出現無從並存的兩個確定判決；重複起訴禁止的功能正是預防此種矛盾，因此聲明相反的情形一向與聲明相同者同視。此外，就同一決議提起確認之訴者，被告本可在前訴中直接爭執，並無另行起訴之必要，也欠缺確認利益。\n四、易混淆的對照與其他考法。《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確認之訴的補充性，常與本題的同一事件判斷合併命題。另一個常見考法是把後訴改成反訴，此時應處理的是反訴的牽連性要件，而非重複起訴。\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201-067",67,"甲將坐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之 A 地出租予乙使用，並於租賃契約合意以臺灣士林地…",{"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201-069",69,"關於程序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201-066",66,"甲與乙因交通事故發生新臺幣 60 萬元之損害賠償爭議，甲於起訴前向法院聲請調解。下列…",{"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201-070",70,"關於假執行宣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201-065",65,"甲訴請乙給付票款新臺幣（以下同）40 萬元，如甲於訴訟中未提及簽發該票據之原因請求（…",{"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201-071",71,"甲列乙為被告，基於某日兩造間之使用借貸契約，請求判決命乙返還借用物 A 畫，經受訴法…",[],{"id":45,"number":46,"stem":70},"甲將坐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之 A 地出租予乙使用，並於租賃契約合意…",{"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5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