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7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75",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75,"single","關於訴訟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特別代理人如經對造當事人同意，得為其所代理之當事人撤銷訴訟上自認","甲及乙均屬分別受有特別委任而得成立和解之訴訟代理人，於甲在本案程序第一次期日成立和解後，未於該期日到庭之乙縱使具狀表明不同意該項和解，亦不影響該和解之效力","受第一審判決敗訴之原告，提起上訴後，於第二審終局判決前撤回上訴者，視同未起訴，但被告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兩造均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一造雖曾撤回上訴，除係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者外，仍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再為附帶上訴","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特別代理人之權限、和解之效力、撤回上訴之效果與附帶上訴之時點。\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3 項規定：「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撤回上訴之效果是上訴權喪失、第一審判決確定，並非視同未起訴。視同未起訴者是撤回訴，《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選項 (C) 把撤回上訴的效果寫成撤回訴的效果，敘述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51 條第 4 項規定：「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撤銷自認不在本項但書所列之行為內。\n(B) 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但書，和解須受特別委任始得為之，甲既受特別委任而於期日成立和解，《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1 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乙事後具狀表明不同意，不影響已成立之和解（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之單獨代理，其規定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n(C) 錯誤。理由如上。\n(D)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2 項規定：「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n【涵攝步驟】要件一，於終局判決前撤回上訴→ 敗訴原告於第二審終局判決前撤回上訴；要件二，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但書應得其同意；效果→ 依同條第 3 項喪失上訴權，而非視同未起訴。\n【記憶點】撤回訴才視同未起訴，撤回上訴只是丟掉上訴權、讓第一審判決確定，兩者不能互換。","一、撤回訴與撤回上訴的分野。《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1 項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第 1 項規定：「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撤回訴是把整個訴訟關係抽掉，訴訟繫屬溯及消滅。相對地，《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3 項規定：「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撤回上訴不動第一審的訴訟繫屬與判決，只是放棄上訴這一層救濟，結果是原判決確定。兩者的相同處只有那個同意的但書，考題正是拿這一點來製造混淆。\n二、附帶上訴的時點與復活。《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2 項規定：「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第 2 項是本考點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項：曾經撤回上訴的人，仍然可以在他造上訴所開啟的第二審程序中提起附帶上訴。這與《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3 項的喪失上訴權並不衝突，因為附帶上訴依附於他造的上訴而存在，並非獨立行使上訴權。\n三、代理權限的三層限制。《民事訴訟法》第 51 條第 4 項規定：「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三條的但書幾乎一致，差別在訴訟代理人可以透過特別委任解除限制，特別代理人與法院選任的律師則不能。撤銷訴訟上自認並不在任何一條的但書之列。\n四、和解的拘束力。《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1 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一旦於期日成立，訴訟即行終結；若當事人認為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2 項規定：「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救濟途徑是請求繼續審判，而不是事後具狀表示不同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74",74,"關於通常訴訟之第三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76",76,"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訴訟中發現乙準備將唯一財產 A 地贈與給丙…",{"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73",73,"關於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1-077",77,"甲住高雄，向營業所在嘉義之乙公司購買貨物，甲簽發彰化銀行臺南分行為付款人、乙為受款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1-072",72,"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1-078",78,"關於家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訴訟中發現乙準備將唯一財產 A…",80,1789445445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