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7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76",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76,"single","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訴訟中發現乙準備將唯一財產 A 地贈與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乙移轉 A 地給第三人","若乙已將 A 地贈與給丙，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欲依民法第 244 條提起撤銷詐害行為訴訟，可以對丙聲請假處分，禁止丙處分 A 地","法院於假處分裁定，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抗告法院審理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抗告，為求迅速，毋庸給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假扣押與假處分之區辨、免為或撤銷假處分之擔保記載，以及保全抗告之陳述意見。\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532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甲依《民法》第 244 條提起撤銷詐害行為訴訟，其請求並非金錢請求；《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 244 條第 4 項本文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該訴係請求法院撤銷贈與行為，而非請求給付金錢，屬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且受益人丙為該訴之被告，甲自得對丙聲請假處分，禁止丙處分 A 地。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甲對乙之請求為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屬金錢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 532 條第 1 項，假處分係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而設，該金錢請求應循假扣押程序保全。\n(B) 正確。理由如上。\n(C)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536 條第 1 項，須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為該記載，並非一律應予記載。\n(D)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2 項規定：「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依同法第 533 條，該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n【涵攝步驟】要件一，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 甲欲依《民法》第 244 條提起撤銷詐害行為訴訟；要件二，保全之必要→ 乙已將 A 地贈與給丙，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要件三，相對人→ 受益人丙為該訴之被告，甲得對丙聲請假處分。\n【記憶點】金錢請求走假扣押，非金錢請求才走假處分；撤銷詐害行為要的是把 A 地弄回來，對象是拿到地的那個人。","一、兩種保全程序的分工。《民事訴訟法》第 532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 532 條第 2 項規定：「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假處分的兩個要件是請求性質為非金錢請求，以及有現狀變更致執行困難之虞。金錢請求則走假扣押，兩者不能互換，這是選項 (A) 的破綻：甲對乙的借款返還請求就是典型的金錢請求。\n二、撤銷詐害行為之訴的性質。《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贈與屬無償行為，適用第 1 項，不必證明受益人的主觀狀態。《民法》第 244 條第 4 項本文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撤銷權行使的結果是使 A 地回到乙的責任財產中，其請求顯非金錢請求，因此保全手段是假處分，而受益人丙既為該訴之被告，自為假處分的相對人。\n三、免為或撤銷假處分的擔保。《民事訴訟法》第 536 條第 1 項規定：「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假處分保全的既然是非金錢請求，原則上不能用錢替代，只有在條文所列情形才例外開放，這正與假扣押可由債務人供擔保免為執行的設計形成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536 條第 3 項規定：「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n四、抗告程序的聽審保障。《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2 項規定：「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保全程序在第一審雖得不經債務人陳述而為裁定，抗告階段則必須雙方到齊，這是程序保障與迅速性之間的平衡點。《民事訴訟法》第 533 條規定：「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但因第五百三十五條及第五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而不同者，不在此限。」使這一套規則在假處分同樣適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75",75,"關於訴訟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77",77,"甲住高雄，向營業所在嘉義之乙公司購買貨物，甲簽發彰化銀行臺南分行為付款人、乙為受款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74",74,"關於通常訴訟之第三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1-078",78,"關於家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1-073",73,"關於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1-079",79,"甲夫、乙妻生有未成年子丙、丁，離婚後有關乙請求甲給付贍養費事件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住高雄，向營業所在嘉義之乙公司購買貨物，甲簽發彰化銀行臺南分行為付款人…",80,1789445445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