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7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6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201-077",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77,"single","甲住高雄，向營業所在嘉義之乙公司購買貨物，甲簽發彰化銀行臺南分行為付款人、乙為受款人之面額新臺幣 60 萬元支票一張，交給乙公司以支付貨款，乙公司會計丙持該支票取款途中，將該支票放置機車置物箱，不慎遭小偷竊取。有關公示催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該支票為丙遺失，故應以丙為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本件公示催告，應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應至少在 10 個月以上，以便權利人申報","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期滿後 3 個月內，得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聲請權人、管轄法院、申報權利期間與除權判決之聲請期間。\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期滿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選項 (D) 之敘述與本條相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556 條規定：「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適用第五百五十七條至第五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聲請權人限於得據該證券主張權利之人，《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該支票之受款人為乙公司，丙僅為乙公司之會計並於取款途中持有該支票，並非得據該證券主張權利之人。\n(B) 錯誤。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其管轄法院係依證券所載之履行地決定，《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本件支票以彰化銀行臺南分行為付款人，並非以買受人甲之住所地高雄定其管轄。\n(C)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562 條規定：「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條文所定為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與選項所稱至少十個月以上不合。\n(D) 正確。理由如上。\n【涵攝步驟】要件一，證券之公示催告→ 甲簽發彰化銀行臺南分行為付款人、乙為受款人之 60 萬元支票遭竊；要件二，申報權利期間→ 依《民事訴訟法》第 562 條為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要件三，除權判決→ 依同法第 545 條，得於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n【記憶點】票據公示催告的兩個期間要分開記：申報權利三個月到九個月，除權判決則是期滿後三個月內聲請。","一、程序的骨架。《民事訴訟法》第 539 條第 1 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 539 條第 2 項規定：「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支票為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或被竊時，權利人得聲請公示催告，經一定期間無人申報權利，再由法院以除權判決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第 1 項規定：「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 565 條第 1 項規定：「有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這一條說明了整套程序的目的：讓權利人在沒有證券的情況下仍能行使票據權利。\n二、兩個期間的分工。《民事訴訟法》第 562 條規定：「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這是給未知權利人出面的時間，證券事件的期間比一般公示催告長：《民事訴訟法》第 543 條規定：「申報權利之期間，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二個月以上。」《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這是給聲請人收尾的時間，逾期即失其聲請權，程序前功盡棄。\n三、聲請權人與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56 條規定：「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適用第五百五十七條至第五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聲請權人與管轄法院均由該節規定，《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就本題而言，得據支票主張權利的是受款人乙公司，而非受僱持票的會計丙；管轄則繫於證券所載之履行地，支票的付款人為彰化銀行臺南分行，與甲之住所地高雄或乙公司之營業所在地嘉義都無關。這兩個選項的設計，正是要考生分清誰在拿票與誰有票據權利、誰住哪裡與票在哪裡付款。\n四、程序中的變數與救濟。《民事訴訟法》第 548 條規定：「申報權利人，如對於公示催告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爭執者，法院應酌量情形，在就所報權利有確定裁判前，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或於除權判決保留其權利。」《民事訴訟法》第 55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民事訴訟法》第 566 條第 1 項規定：「因宣告無記名證券之無效聲請公示催告，法院准許其聲請者，應依聲請不經言詞辯論，對於發行人為禁止支付之命令。」除權判決不得上訴，只能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這是本考點延伸命題的常見落點。\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201-076",76,"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訴訟中發現乙準備將唯一財產 A 地贈與給丙…",{"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201-078",78,"關於家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201-075",75,"關於訴訟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201-079",79,"甲夫、乙妻生有未成年子丙、丁，離婚後有關乙請求甲給付贍養費事件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201-074",74,"關於通常訴訟之第三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201-080",80,"甲起訴請求判決准其與夫乙離婚，並於判決准許離婚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由甲任之。關…",[],{"id":45,"number":46,"stem":70},"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訴訟中發現乙準備將唯一財產 A…",{"id":49,"number":50,"stem":51},1789445445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