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0},["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1-07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6,"prev":67,"next":68,"paperCount":49},{"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1-079",109,"109120","20200808","s0201","civil",null,79,"single","甲夫、乙妻生有未成年子丙、丁，離婚後有關乙請求甲給付贍養費事件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家事法院裁判命甲給付乙贍養費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乙認為金額過少而表示不服，此不服之事件應由家事法院合議庭審理","乙請求甲一次給付贍養費 30 萬元，縱然法院考量乙之情形，認應以每月給付贍養費 1 萬元計 30 期為適當，仍應受乙之聲明所拘束","乙請求甲給付贍養費 30 萬元，法院僅得依乙提出之證據，審酌乙之請求是否適當","此類事件之審理程序，原則上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贍養費事件之程序定性，以及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審級、職權探知與準用法律。\n【正解理由】《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柱句規定：「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第 1 款規定：「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乙於離婚後請求甲給付贍養費，即屬戊類事件，依家事非訟程序審理。《家事事件法》第 94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第一審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之抗告，由少年及家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乙認裁判命給付之金額過少而表示不服者，該不服之事件即應由家事法院合議庭審理。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理由如上。\n(B) 錯誤。《家事事件法》第 100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家事事件法》第 10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法院得改以分期給付定之。\n(C) 錯誤。《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法院並非僅得依乙提出之證據審酌。\n(D) 錯誤。《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原則上準用者為非訟事件法。\n【涵攝步驟】要件一，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屬《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第 1 款之戊類事件；要件二，第一審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 家事法院裁判命甲給付乙贍養費 10 萬元；要件三，救濟→ 乙表示不服，依同法第 94 條第 1 項由少年及家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n【記憶點】贍養費是戊類的家事非訟事件：抗告留在家事法院由合議庭處理，法院可以職權調查、也不受聲明金額的拘束。","一、事件類型決定程序法理。《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柱句規定：「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第 1 款規定：「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第 12 款規定：「十二、扶養事件。」戊類事件走家事非訟程序，其特徵是法院有較大的形成空間與職權介入權限，因為這類事件的內容往往需要隨情事變動而調整，不適合以嚴格的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處理。\n二、職權探知與聲明拘束的鬆綁。《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情形，法院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職權探知並不等於突襲，法院仍須給當事人表示意見的機會。至於聲明，《家事事件法》第 100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家事事件法》第 100 條第 3 項規定：「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把一次給付改為分期給付，正是本項所稱定其給付之方法。\n三、聲請的程式。《家事事件法》第 9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請求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應於準備書狀或於筆錄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家事事件法》第 9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請求之金額、期間及給付方法。」《家事事件法》第 9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關係人之收入所得、財產現況及其他個人經濟能力之相關資料，並添具所用書證影本。」條文要求提出經濟能力資料，正是為了讓法院有材料去行使前述不受聲明拘束的裁量。\n四、救濟途徑與準用。《家事事件法》第 94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第一審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之抗告，由少年及家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家事事件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前項合議裁定，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抗告審留在同一法院的合議庭，是家事非訟事件與民事訴訟事件最顯著的差異之一。《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補充規範來源是非訟事件法而非民事訴訟法，選項 (D) 正是在這一點上寫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8,62],{"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9-s0201-078",78,"關於家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1-080",80,"甲起訴請求判決准其與夫乙離婚，並於判決准許離婚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由甲任之。關…",{"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1-077",77,"甲住高雄，向營業所在嘉義之乙公司購買貨物，甲簽發彰化銀行臺南分行為付款人、乙為受款人…",{"id":56,"number":24,"year":6,"stem":57},"law-109-s0201-001","丙欲出售平板電腦予甲，但甲因精神疾病，已受到監護宣告，法院並選任乙為其監護人。下列敘…",{"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9-s0201-076",76,"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訴訟中發現乙準備將唯一財產 A 地贈與給丙…",{"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9-s0201-002",2,"甲未得乙允許，以自己名義出售並讓與乙所有之腳踏車予丙；A 未經 B 允許，卻以 B …",[],{"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69},"甲起訴請求判決准其與夫乙離婚，並於判決准許離婚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1789445445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