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2-00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202-003",109,"109120","20200808","s0202","commercial",null,3,"single","甲、乙、丙三人擬採取發起設立方式成立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該公司章程規定「股份總數為 1000 萬股，得分次發行」。下列關於 X 公司資本額之說明，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現行公司法已廢除最低實收資本額制度，對於公司實收資本額無最低要求","X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X 公司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為 300 萬股，甲、乙、丙三名發起人需認足之，並得以公司所需財產抵繳股款","X 公司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為 300 萬股，甲、乙、丙三人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者，僅會受到行政罰鍰之處罰","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之資本額規範，以及股款未實際繳納卻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法律效果。\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項就此一情形所定者為刑事責任，並非僅生行政罰鍰之效果，本選項所述與該項不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正確，惟本詳解無法以條文原文證立之。本選項所稱最低實收資本額制度已廢除，其正面依據是舊法最低資本額規定業經刪除之修法沿革，而沿革資料不在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可引範圍內僅能作一項觀察：本題所列各條中未見對實收資本額訂有最低數額者。觀察不等於證明，故本項之正確係依官方答案認定，不以任何條文之沉默推論之。\n(B) 正確。《公司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與本選項所述相符。\n(C) 正確。《公司法》第 131 條第 3 項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發起人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n(D) 錯誤。依前述《公司法》第 9 條第 1 項，該情形對公司負責人科以刑罰，並不止於行政罰鍰。\n【涵攝步驟】先確認 X 公司採發起設立，再檢視查核簽證義務與出資方式，最後就未實際繳納而表明收足者定其法律效果。\n【記憶點】《公司法》第 9 條第 1 項的虛偽收足股款是刑責條文，同法第 7 條第 1 項的會計師查核簽證則是設立登記的把關方式。","本題把設立程序上四個彼此獨立的問題排在一起，逐項的落點分別在資本額制度、查核簽證、出資方式與虛偽收足股款之效果。\n要件拆解上，《公司法》第 9 條第 1 項的構成要件有三種並列類型：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任由股東收回，任一該當即科公司負責人刑罰。其後續效果亦不止於刑罰，《公司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公司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可見刑事、民事與行政三個層面同時發動，且撤銷登記以判決有罪確定為前提，並設有補正之但書。\n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發起設立與募集設立的出資規定並列如下。《公司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要求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而《公司法》第 148 條規定：「未認足之第一次發行股份，及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前者是發起設立的認足義務，後者則是募集設立中發起人的填補責任。另就一般股東之出資，《公司法》第 156 條第 5 項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與第 131 條第 3 項所定發起人之出資方式並列，可見抵充標的與程序要求並不完全相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資本三次發行、分次發行為題。《公司法》第 156 條第 4 項規定：「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票發行價格之決定方法，得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之。」章程訂一千萬股而第一次發行三百萬股即屬本項所許之分次發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59,63,67],{"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202-002",2,"公司法對於公司種類之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202-004",4,"經理人亦為公司負責人，應遵守相關之義務，下列何者並非公司法明文規定之經理人義務？",{"id":57,"number":24,"year":6,"stem":58},"law-109-s0202-001","有關公司法上對公司行為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2-005",5,"依公司法規定及實務見解，關於公司舉行股東會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2-055",55,"金錢債權人甲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就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屋聲請強制執行（前案），第三…",{"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9-s0202-006",6,"A 有限公司有股東甲、乙、丙三人，甲、乙為公司之董事，且甲為董事長。今甲個人有一間商…",[],{"id":49,"number":50,"stem":51},{"id":53,"number":54,"stem":74},"經理人亦為公司負責人，應遵守相關之義務，下列何者並非公司法明文規定之經理…",70,1789445437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