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2-00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2-004",109,"109120","20200808","s0202","commercial",null,4,"single","經理人亦為公司負責人，應遵守相關之義務，下列何者並非公司法明文規定之經理人義務？",{"A":16,"B":17,"C":18,"D":19},"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不得自營同類業務","不得為他人經營同類業務","不得為非同類業務事業之無限責任股東","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司法》第 32 條所課予經理人之義務範圍，以及哪一項義務並非該條明文。\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32 條規定：「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該條所課予經理人之不作為義務，即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不得自營同類之業務、不得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三者，並附有經同意即不在此限之但書；至於擔任非同類業務事業之無限責任股東，並不在該條文義之內。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屬公司法明文之經理人義務。依前引《公司法》第 32 條，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n(B) 屬公司法明文之經理人義務。依前引《公司法》第 32 條，經理人不得自營同類之業務。\n(C) 屬公司法明文之經理人義務。依前引《公司法》第 32 條，經理人不得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n(D) 並非公司法明文之經理人義務。《公司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該項之規範對象是無限公司之股東而非經理人，且其標的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與本選項所稱非同類業務事業之無限責任股東並不相同。\n【涵攝步驟】先確認題目所問者為公司法有無明文，再把四個選項逐一與《公司法》第 32 條之文字對位，凡對不上者即為答案。\n【記憶點】《公司法》第 32 條的經理人義務只管兼任經理人與同類業務，至於無限責任股東的限制規定在同法第 54 條第 1 項而且對象是股東。","經理人在《公司法》上的地位是理解本題的前提。《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經理人因此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並須受《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拘束：「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題所問的是公司法有無明文規定的義務，因此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雖然存在，仍不能拿來填補第 32 條文義所未及之處。\n要件拆解上，《公司法》第 32 條的三項不作為義務中，兼任禁止不以同類業務為要件，只要是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即屬之；競業禁止則以同類之業務為要件，且自營與為他人經營並列。該條但書把解禁的鑰匙交給委任程序，《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n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同類行為在不同身分上的限制並列如下。《公司法》第 33 條規定：「經理人不得變更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之決定，或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或逾越其規定之權限。」此為權限踰越之禁止，與競業禁止並非同一件事。至於無限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公司法》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執行業務之股東，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其界線為同類營業之行為，與經理人依同法第 29 條第 1 項程序同意者，要件與程序均不相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以違反效果命題。《公司法》第 54 條第 3 項規定：「執行業務之股東違反前項規定時，其他股東得以過半數之決議，將其為自己或他人所為行為之所得，作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此即歸入權的設計，與《公司法》第 23 條第 3 項就公司負責人違反忠實義務所設之歸入權並列，常被合併命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6],{"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2-003",3,"甲、乙、丙三人擬採取發起設立方式成立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該公司章程…",{"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2-005",5,"依公司法規定及實務見解，關於公司舉行股東會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2-002",2,"公司法對於公司種類之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2-006",6,"A 有限公司有股東甲、乙、丙三人，甲、乙為公司之董事，且甲為董事長。今甲個人有一間商…",{"id":64,"number":24,"year":6,"stem":65},"law-109-s0202-001","有關公司法上對公司行為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9-s0202-007",7,"A 股份有限公司係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以下同）2000 萬元之非公開發行公司，該公司…",[],{"id":48,"number":49,"stem":72},"甲、乙、丙三人擬採取發起設立方式成立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id":52,"number":53,"stem":74},"依公司法規定及實務見解，關於公司舉行股東會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敘述，下列何…",70,1789445437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