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2-00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2-006",109,"109120","20200808","s0202","commercial",null,6,"single","A 有限公司有股東甲、乙、丙三人，甲、乙為公司之董事，且甲為董事長。今甲個人有一間商業辦公空間，欲出租給 A 公司作為營業處所，該租賃契約應由何人代表 A 公司與甲簽訂契約？又 A 公司之董事乙可否單方面無故辭去其董事一職？",{"A":16,"B":17,"C":18,"D":19},"該租賃契約應由乙代表 A 公司簽訂；又乙基於委任關係得隨時辭去董事職務","該租賃契約應由丙代表 A 公司簽訂；又乙基於委任關係得隨時辭去董事職務","該租賃契約應由乙代表 A 公司簽訂；又乙不得無故辭去董事職務","該租賃契約應由丙代表 A 公司簽訂；又乙不得無故辭去董事職務","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有限公司之董事與公司為自己交易時之代表權，以及董事得否無故辭職。\n【正解理由】就代表權，《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規定：「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該項之準用清單涵蓋《公司法》第 59 條，而《公司法》第 59 條規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但向公司清償債務時，不在此限。」甲既為租賃契約之他方，即不得同時代表 A 公司，應由另一董事乙代表。就辭職，前引《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之準用清單同時涵蓋同法第 51 條，而《公司法》第 51 條規定：「公司章程訂明專由股東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業務時，該股東不得無故辭職，他股東亦不得無故使其退職。」故乙不得無故辭去董事職務。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代表人部分固然應由乙為之，但依前引《公司法》第 51 條，乙不得無故辭職。\n(B) 錯誤。丙非董事，且依前引《公司法》第 51 條，乙不得無故辭職。\n(C) 正確。代表人為乙、乙不得無故辭職，均如前述《公司法》第 59 條與第 51 條所示。\n(D) 錯誤。丙僅為股東而非董事，依《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有限公司置董事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代表權不及於未任董事之股東。\n【涵攝步驟】先確認 A 公司為有限公司、甲乙為董事而丙非董事，再依準用規定找到自己交易之代表禁止與辭職限制，最後把甲的雙方代表與乙的辭職分別涵攝。\n【記憶點】有限公司董事的自己交易與辭職限制都藏在《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的準用清單裡，分別指向同法第 59 條與第 51 條。","有限公司的規範技術以準用為主，故解題順序永遠是先讀《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的準用清單，再回頭去讀被準用的無限公司條文。本題的兩個問題正好各自對應清單中的一段。\n要件拆解上，《公司法》第 59 條的構成要件有三：行為人須為代表公司之股東（於有限公司則準用為董事）、須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且無但書所定向公司清償債務之情形。本題甲為董事長，就自己所有之辦公空間與公司訂立租賃契約，三個要件均該當，故其代表權於該次法律行為被排除，須由其他董事代表。至於《公司法》第 51 條，其前提是章程訂明專由股東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業務，而《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該項後段即甲以董事長身分對外代表公司之依據，惟此一代表權於前述自己交易之情形仍被排除；又有限公司之董事本即自股東中選任並執行業務，準用之後乙即不得無故辭職。\n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應規定並列如下。《公司法》第 223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人指定給監察人，有限公司則因無監察人而循準用第 59 條的路徑由其他董事代表，兩者條文依據與代表人均不相同，不可互用。\n此外，有限公司與無限公司的連結不只在準用清單一處，《公司法》第 113 條第 2 項規定：「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準用技術在有限公司一章中反覆出現，考生宜養成先查準用清單再查被準用條文的閱讀習慣。\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有限公司董事的競業行為出題。《公司法》第 108 條第 3 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此為有限公司自有之明文，與準用無關，命題時常與第 4 項的準用清單混在一起考。\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2-005",5,"依公司法規定及實務見解，關於公司舉行股東會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2-007",7,"A 股份有限公司係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以下同）2000 萬元之非公開發行公司，該公司…",{"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2-004",4,"經理人亦為公司負責人，應遵守相關之義務，下列何者並非公司法明文規定之經理人義務？",{"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2-008",8,"非公開發行股票且非閉鎖性之 A 股份有限公司，欲私募轉換公司債，須經何種程序？",{"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2-003",3,"甲、乙、丙三人擬採取發起設立方式成立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該公司章程…",{"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9-s0202-009",9,"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為一家非閉鎖性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擬發行特別股，…",[],{"id":48,"number":49,"stem":73},"依公司法規定及實務見解，關於公司舉行股東會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敘述，下列何…",{"id":52,"number":53,"stem":75},"A 股份有限公司係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以下同）2000 萬元之非公開發行…",70,1789445446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