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2-00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2-007",109,"109120","20200808","s0202","commercial",null,7,"single","A 股份有限公司係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以下同）2000 萬元之非公開發行公司，該公司持有另一家實收資本額 1000 萬元之 B 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九十二的股權。今 A、B 兩家公司擬以吸收合併方式進行合併，並以 A 公司為存續公司。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合併後之 A 公司，其資本額依法必須是 3000 萬元","A、B 兩公司合併只要經兩家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即可，無須經股東會決議程序","A 公司股東甲反對兩家公司合併，得請求 A 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A、B 兩家公司合併後，B 公司為消滅公司，B 公司依法應進行清算","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間之簡易合併，其決議機關、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與消滅公司之清算。\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316-2 條第 1 項規定：「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與其從屬公司合併。其合併之決議，不適用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A 公司持有 B 公司百分之九十二股份，已達該項門檻，兩公司僅需各自董事會之特別決議，並排除股東會決議之適用。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資本額，取決於合併契約所定之發行股份，《公司法》第 317-1 條第 1 項要求合併契約以書面為之並記載存續公司因合併發行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以及對消滅公司股東配發新股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與配發之方法，本選項逕謂資本額依法必須為 3000 萬元，欠缺條文依據。\n(B) 正確。理由如前述《公司法》第 316-2 條第 1 項。\n(C) 錯誤。《公司法》第 316-2 條第 5 項規定：「第三百十七條有關收買異議股東所持股份之規定，於控制公司不適用之。」A 公司為控制公司，其股東甲不得依《公司法》第 317 條第 1 項請求收買股份。\n(D) 錯誤。《公司法》第 319 條規定：「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或分割準用之。」合併之消滅公司其權利義務依所準用之規定由存續公司承受，不生清算程序。\n【涵攝步驟】先確認持股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而屬簡易合併，再依《公司法》第 316-2 條第 1 項定決議機關，接著依同條第 5 項判斷控制公司股東有無收買請求權，最後依《公司法》第 319 條處理消滅公司。\n【記憶點】《公司法》第 316-2 條的簡易合併是董事會特別決議取代股東會，而收買請求權只留給從屬公司的股東。","簡易合併之設計理由在於控制公司持股已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從屬公司股東會之表決結果實質上早已確定，故立法者以董事會決議取代股東會決議，並把保護重心移到異議股東的退場機制。\n要件拆解上，本題的陷阱在於《公司法》第 316-2 條就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的股東採取截然不同的保護。就從屬公司股東，《公司法》第 316-2 條第 2 項規定：「從屬公司董事會為前項決議後，應即通知其股東，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其股東得於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請求從屬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而就控制公司股東，同條第 5 項則明文排除《公司法》第 317 條收買異議股東股份之規定。命題者把選項寫成 A 公司股東請求收買，正是利用考生對《公司法》第 317 條第 1 項收買請求權的印象。該項所定之要件為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而簡易合併根本不開股東會，異議的場合亦不存在，故立法者索性以明文排除其適用。\n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一般合併與簡易合併的決議門檻並列如下。《公司法》第 316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而《公司法》第 316-2 條第 1 項則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前者是股東會特別決議，後者是董事會特別決議，兩者機關與計算基礎均不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合併契約應記載事項與價格爭議的時程。《公司法》第 316-2 條第 3 項就從屬公司股東與公司協議價格者，規定公司應自董事會決議日起九十日內支付價款，其自董事會決議日起六十日內未達協議者，股東應於此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另《公司法》第 316-2 條第 6 項規定控制公司因合併而修正其公司章程者，仍應依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辦理，此一但書式的回歸常被忽略。\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2-006",6,"A 有限公司有股東甲、乙、丙三人，甲、乙為公司之董事，且甲為董事長。今甲個人有一間商…",{"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2-008",8,"非公開發行股票且非閉鎖性之 A 股份有限公司，欲私募轉換公司債，須經何種程序？",{"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2-005",5,"依公司法規定及實務見解，關於公司舉行股東會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2-009",9,"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為一家非閉鎖性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擬發行特別股，…",{"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2-004",4,"經理人亦為公司負責人，應遵守相關之義務，下列何者並非公司法明文規定之經理人義務？",{"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9-s0202-010",10,"A 公司為一非公開發行公司，其持有 B 公開發行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九十，甲係…",[],{"id":48,"number":49,"stem":73},"A 有限公司有股東甲、乙、丙三人，甲、乙為公司之董事，且甲為董事長。今甲…",{"id":52,"number":53,"stem":75},"非公開發行股票且非閉鎖性之 A 股份有限公司，欲私募轉換公司債，須經何種…",70,1789445446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