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2-00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202-008",109,"109120","20200808","s0202","commercial",null,8,"single","非公開發行股票且非閉鎖性之 A 股份有限公司，欲私募轉換公司債，須經何種程序？",{"A":16,"B":17,"C":18,"D":19},"僅須經董事會普通決議","僅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經董事會普通決議，並經股東會普通決議","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經股東會普通決議","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非公開發行且非閉鎖性之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轉換公司債所需之決議程序。\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248-1 條規定：「公司依前條第二項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時，應經第二百四十六條董事會之決議，並經股東會決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該條所指第二百四十六條之董事會決議，其門檻見《公司法》第 246 條第 2 項：「前項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至於股東會部分，該條僅要求另經一道股東會決議而未定其門檻；惟其門檻之正面依據不在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無從逐字引出，亦不得以該條之沉默反推，此節依官方答案認定。合而言之，私募轉換公司債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另經一道股東會決議。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前引《公司法》第 248-1 條，除董事會決議外尚須經股東會決議，且董事會之決議依同法第 246 條第 2 項為特別決議，非普通決議。\n(B) 錯誤。董事會決議之門檻雖屬正確，但依前引《公司法》第 248-1 條仍須另經股東會決議。\n(C) 錯誤。董事會部分應依《公司法》第 246 條第 2 項為特別決議，本選項寫成普通決議並不正確。\n(D) 正確。董事會特別決議之依據為前引《公司法》第 246 條第 2 項，股東會該道程序之依據為前引《公司法》第 248-1 條；其為普通決議一節，依前述係依官方答案認定。\n【涵攝步驟】先確認 A 公司非公開發行亦非閉鎖性，故無《公司法》第 248-1 條但書之適用；再依該條找出董事會與股東會兩道程序；最後就董事會門檻回到《公司法》第 246 條第 2 項。\n【記憶點】《公司法》第 248-1 條把私募轉換公司債設計成董事會決議加股東會決議的雙重程序，董事會那一道依同法第 246 條第 2 項為特別決議；普通公司債之私募不必經股東會決議。","公司債之發行在《公司法》上以董事會為決定機關，《公司法》第 246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後，得募集公司債。但須將募集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股東會原則上只是被報告的對象，這是理解本題的起點：轉換公司債與附認股權公司債因涉及未來股權的稀釋，才例外要求股東會介入。\n要件拆解上，《公司法》第 248-1 條的適用前提是依前條第二項而為私募，其射程見《公司法》第 248 條第 2 項：「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私募不受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之限制，並於發行後十五日內檢附發行相關資料，向證券主管機關報備；私募之發行公司不以上市、上櫃、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限。」由此可知私募主體不以公開發行公司為限，非公開發行之 A 公司自得為之；而該條第 3 項另規定私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但金融機構應募者不在此限。\n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普通公司債與轉換公司債的私募程序並列如下：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僅需依《公司法》第 246 條之董事會決議，而轉換公司債與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私募依《公司法》第 248-1 條另須經股東會決議。兩者的差別在於有無股東會這一道，考生若把兩者混同即會選錯。至於這一道股東會決議之門檻，《公司法》第 248-1 條並未自行規定，其正面依據不在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本文不予推論。\n此外，公司債之申請文件另有專業把關的分工，《公司法》第 248 條第 5 項規定：「第一項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七款，應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第十二款至第十六款，應由律師查核簽證。」會計師與律師各自負責的款次不同，也是細節型的考點。\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以可轉換股份數額是否逾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命題。《公司法》第 248 條第 7 項就第一項第十八款之可轉換股份數額或第十九款之可認購股份數額，規定其加計已發行股份總數等數額如超過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額後始得為之，此一先增資後發行的順序是實務上最常出錯之處。\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202-007",7,"A 股份有限公司係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以下同）2000 萬元之非公開發行公司，該公司…",{"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202-009",9,"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為一家非閉鎖性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擬發行特別股，…",{"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202-006",6,"A 有限公司有股東甲、乙、丙三人，甲、乙為公司之董事，且甲為董事長。今甲個人有一間商…",{"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202-010",10,"A 公司為一非公開發行公司，其持有 B 公開發行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九十，甲係…",{"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202-005",5,"依公司法規定及實務見解，關於公司舉行股東會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9-s0202-011",11,"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有董事三名甲、乙、丙，三人因涉嫌共謀淘空公司資產而…",[],{"id":49,"number":50,"stem":74},"A 股份有限公司係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以下同）2000 萬元之非公開發行…",{"id":53,"number":54,"stem":76},"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為一家非閉鎖性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擬…",70,1789445446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