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2-01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202-010",109,"109120","20200808","s0202","commercial",null,10,"single","A 公司為一非公開發行公司，其持有 B 公開發行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九十，甲係 A 公司之法務長，乙係 B 公司之董事長且未於 B 公司兼任其他職務。下列關於員工獎酬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A 公司不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B 公司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乙","A、B 公司均可以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甲及乙","B 公司不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A 公司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甲","A、B 公司均可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甲","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主體、決議門檻，以及得否發給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與董事。\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267 條第 9 項規定：「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不適用第一項至第六項之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發行主體並不限於公開發行公司，A、B 兩公司均得發行。又《公司法》第 267 條第 11 項規定：「章程得訂明依第九項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A 公司持有 B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九十而為控制公司，甲為 A 公司之法務長，屬員工，B 公司得依章程將甲納入發放對象，A 公司對自己的員工甲更無疑問。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前段稱 A 公司不能發行與《公司法》第 267 條第 9 項不符；後段以乙為對象，而乙為 B 公司董事長，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而非受僱之員工，不得為員工獎酬之對象。\n(B) 錯誤。以乙為發放對象部分錯誤，理由同上。\n(C) 錯誤。《公司法》第 267 條第 9 項並未將發行主體限於非公開發行公司，B 公司雖為公開發行公司仍得發行，僅其發行數量、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公司法》第 267 條第 12 項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n(D) 正確。理由如前述《公司法》第 267 條第 9 項與第 11 項。\n【涵攝步驟】先確認 A 為控制公司、B 為從屬公司；再確認甲為員工而乙為董事；最後把發行主體與發放對象分別涵攝到《公司法》第 267 條第 9 項與第 11 項。\n【記憶點】《公司法》第 267 條的員工獎酬只給員工，董事因委任關係被排除在外，而控制從屬公司員工要靠章程訂明才進得來。","員工獎酬在《公司法》上散在數個條文，其共同結構是本體規定加上一個把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納入的章程授權項。《公司法》第 167-1 條第 4 項規定：「章程得訂明第二項轉讓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公司法》第 267 條第 7 項規定：「章程得訂明依第一項規定承購股份之員工，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兩者採同一立法技術，本題所考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亦循此模式，其授權見同法第 267 條第 11 項。\n要件拆解上，本題的陷阱有二。其一是主體：《公司法》第 267 條第 9 項排除同條第 1 項至第 6 項之適用，也就是不受保留百分之十至十五由員工承購與原股東儘先分認之拘束，改以股東會特別決議為之，且未區分公開發行與否。其二是對象：員工獎酬的受領人須具員工身分，董事與公司間之關係依《公司法》第 192 條第 5 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故單純擔任董事長而未兼任其他職務者不具員工身分。此一分辨點須參酌主管機關函釋之見解，並非僅由條文字面即可推得。\n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公開發行公司的額外要求並列如下。《公司法》第 267 條第 10 項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設有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替代門檻；同條第 12 項則把發行數量、價格與條件交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非公開發行公司則無此二層規定。\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轉讓限制期間命題。《公司法》第 167-3 條規定：「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或其他法律規定收買自己之股份轉讓於員工者，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二年之上限與《公司法》第 267 條第 6 項所定之限制期間相同，常被一併考出。\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202-009",9,"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為一家非閉鎖性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擬發行特別股，…",{"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202-011",11,"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有董事三名甲、乙、丙，三人因涉嫌共謀淘空公司資產而…",{"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202-008",8,"非公開發行股票且非閉鎖性之 A 股份有限公司，欲私募轉換公司債，須經何種程序？",{"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202-012",12,"甲、乙、丙 3 人均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監察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202-007",7,"A 股份有限公司係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以下同）2000 萬元之非公開發行公司，該公司…",{"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9-s0202-013",13,"甲、乙、丙 3 人共同籌設 A 糕餅股份有限公司，經 3 人同意並簽名但未蓋章之章程…",[],{"id":49,"number":50,"stem":74},"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為一家非閉鎖性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擬…",{"id":53,"number":54,"stem":76},"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有董事三名甲、乙、丙，三人因涉嫌共謀淘…",70,1789445446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