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2-01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202-012",109,"109120","20200808","s0202","commercial",null,12,"single","甲、乙、丙 3 人均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監察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對於通常監察事務之執行，甲、乙、丙各可單獨為之","對重大監察事務之執行，甲、乙、丙有不同意見時，應採多數決決定之","甲、乙、丙皆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甲、乙、丙任期最長為 3 年，但得連選連任","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行使方式、兼任禁止與任期。\n【正解理由】監察權之行使採各監察人單獨行使之原則，並非以會議體之多數決作成決定，亦不因監察事務屬通常或重大而異其行使方式；本選項謂重大監察事務應採多數決，與該原則不符。故選 B。惟須誠實指明：該原則之明文依據不在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本詳解無從逐字引出。可引範圍內的《公司法》第 218 條第 1 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該項僅在描述監察人之權限內容，其以監察人為權限主體與上開原則方向一致，但不是該原則之依據，亦不得以其未提及合議程序反推監察人不得採多數決。\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前述單獨行使之原則，甲、乙、丙就通常監察事務自得各自為之。\n(B) 錯誤。理由如前述，重大監察事務亦由各監察人單獨行使。\n(C) 正確。《公司法》第 222 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該條所定之兼任禁止對三名監察人一體適用。\n(D) 正確。《公司法》第 217 條第 1 項規定：「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與本選項所述相符。\n【涵攝步驟】先確認甲、乙、丙均為 A 公司監察人；再就其行使方式判斷是單獨行使或合議決定；最後把兼任禁止與任期兩項形式要件比對。\n【記憶點】監察人是各自獨立的監督者而非會議體，《公司法》第 222 條再加上不得兼任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的身分隔離。","監察人與董事在《公司法》上的組織原理截然不同。董事以董事會為法定會議體，其職權須經決議行使；監察人則各自為獨立機關，其監察權由各人單獨行使，這是理解本題的核心。惟此一原則之明文依據不在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以下所引《公司法》第 218 條僅在描述監察人之權限內容，不作為該原則之依據。\n要件拆解上，《公司法》第 218 條第 1 項把監察人的權限分成三組：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並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三組權限的主體都是監察人本身。《公司法》第 218 條第 2 項並規定：「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委託專業人士審核之權限主體同樣是監察人。至於妨礙監察人檢查之效果，同法第 218 條第 3 項就規避、妨礙或拒絕監察人檢查行為者，對代表公司之董事課以罰鍰，並依同條第 4 項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該罰則所保護者即監察人之檢查行為。\n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董事會的召集與決議並列如下。《公司法》第 204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董事會有召集與通知的程序設計，監察人一節則以個別監察人為權限主體，兩相對照可見兩個機關的組織形態不同。至於身分隔離，《公司法》第 222 條的兼任禁止範圍及於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其目的在維持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分離。\n又監察人之選舉方式，《公司法》第 216-1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提名制度採章程任意採行，與董事之選舉並列，是監察人一節的另一組形式規定。\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監察人的任期屆滿效果命題。《公司法》第 217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延長執行職務與當然解任的界線，是任期考點的延伸。\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202-011",11,"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有董事三名甲、乙、丙，三人因涉嫌共謀淘空公司資產而…",{"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202-013",13,"甲、乙、丙 3 人共同籌設 A 糕餅股份有限公司，經 3 人同意並簽名但未蓋章之章程…",{"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202-010",10,"A 公司為一非公開發行公司，其持有 B 公開發行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九十，甲係…",{"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202-014",14,"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現有全部資產為新臺幣（以下同）3 億元，其中無形資…",{"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202-009",9,"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為一家非閉鎖性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擬發行特別股，…",{"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9-s0202-015",15,"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與 Y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Y 公司）為控制與從屬…",[],{"id":49,"number":50,"stem":74},"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有董事三名甲、乙、丙，三人因涉嫌共謀淘…",{"id":53,"number":54,"stem":76},"甲、乙、丙 3 人共同籌設 A 糕餅股份有限公司，經 3 人同意並簽名但…",70,1789445446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