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2-01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2-013",109,"109120","20200808","s0202","commercial",null,13,"single","甲、乙、丙 3 人共同籌設 A 糕餅股份有限公司，經 3 人同意並簽名但未蓋章之章程記載 A 股份有限公司每股面額新臺幣（以下同）壹圓，股份總數為 100 萬股，全數發行。3 人並同意由乙認股 60 萬股以現金繳納，丙認股 40 萬股以經鑑價價值 40 萬元之大型電烤箱 4 台抵繳，甲則實際執行公司籌設事務，無須認股出資。前列敘述，何者不符合公司法之規定？",{"A":16,"B":17,"C":18,"D":19},"章程雖經甲、乙、丙三人簽名但未蓋章","章程記載股份總數 100 萬股，全數發行","丙以大型電烤箱 4 台抵繳股款","甲無須認股出資","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發起設立中章程之簽署方式、股份總數之發行、財產抵繳股款，以及發起人有無認股義務。\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131 條規定：「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前項選任方法，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發起設立係由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並繳足股款而成立，發起人之地位以認股出資為內容；甲既列名為籌設人而不認股出資，即與該條所定之發起人形態不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符合公司法規定。《公司法》第 129 條之柱句規定：「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該柱句就形式要件所定者為簽名或蓋章，二者擇一即可，僅簽名而未蓋章仍屬合法。\n(B) 符合公司法規定。《公司法》第 156 條第 4 項規定：「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票發行價格之決定方法，得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之。」該項所定之分次發行為公司之選擇，章程所定股份總數一次全數發行亦無不可。\n(C) 符合公司法規定。依前引《公司法》第 131 條第 3 項，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充，糕餅公司以經鑑價之大型電烤箱抵繳股款，屬其事業所需之財產。\n(D) 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理由如前述《公司法》第 131 條。\n【涵攝步驟】先確認本件為發起設立，再逐一檢視章程簽署、股份總數發行與抵繳標的，最後就甲未認股出資判斷其是否得為發起人。\n【記憶點】《公司法》第 129 條的章程只要簽名或蓋章其一，但發起人依同法第 131 條非認股繳款不可。","發起設立與募集設立的分野貫穿整個設立章。《公司法》第 131 條第 1 項所描述的正是發起設立：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由發起人認足，隨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無須另行對外招募，也無須召開創立會。相對地，募集設立則以發起人未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而向外招募為前提，其後尚須依《公司法》第 141 條規定：「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募足時，發起人應即向各認股人催繳股款，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時，其溢額應與股款同時繳納。」向認股人催繳股款，程序明顯較長。\n要件拆解上，本題的陷阱在於把出力與出資混為一談。甲實際執行公司籌設事務，但籌設事務之執行並不能取代認股出資，而發起人未認足之股份亦有填補機制，《公司法》第 148 條規定：「未認足之第一次發行股份，及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可見認股與繳款在發起設立中是發起人全體的連帶負擔，而非可由部分發起人以出力代替的事項。\n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抵繳股款的兩組規定並列如下。《公司法》第 131 條第 3 項所定者為發起人之出資，其標的為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公司法》第 156 條第 5 項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後者的標的多了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且須經董事會決議定其抵充數額。兩條的標的範圍與程序要求並不相同，作答時應先確認題目問的是發起人或一般股東。\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尚有發起人人數與資格。《公司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同條第 2 項並將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排除於發起人之外，此為設立要件中最形式化也最常入題的部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2-012",12,"甲、乙、丙 3 人均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監察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2-014",14,"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現有全部資產為新臺幣（以下同）3 億元，其中無形資…",{"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2-011",11,"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有董事三名甲、乙、丙，三人因涉嫌共謀淘空公司資產而…",{"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2-015",15,"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與 Y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Y 公司）為控制與從屬…",{"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2-010",10,"A 公司為一非公開發行公司，其持有 B 公開發行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九十，甲係…",{"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9-s0202-016",16,"甲經常在家中抽菸，其子乙恐甲不慎釀成火災，遂以甲之房屋為標的物投保火災保險。下列關於…",[],{"id":48,"number":49,"stem":73},"甲、乙、丙 3 人均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監察人，下列敘…",{"id":52,"number":53,"stem":75},"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現有全部資產為新臺幣（以下同）3 億元…",70,1789445446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