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9},["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2-016":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8,"repeats":73,"prev":74,"next":76,"paperCount":78},{"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9-s0202-016",109,"109120","20200808","s0202","commercial",null,16,"single","甲經常在家中抽菸，其子乙恐甲不慎釀成火災，遂以甲之房屋為標的物投保火災保險。下列關於保險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有效","效力未定","無效","得撤銷","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財產保險之保險利益，以及要保人對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時保險契約之效力。\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乙以其父甲所有之房屋為標的物投保火災保險，該屋既非乙所有，乙對之亦無因財產上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其於訂約時即欠缺保險利益，依該條，保險契約失其效力。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前引《保險法》第 17 條，無保險利益之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不能認為有效。\n(B) 錯誤。效力未定係指效力繫於他人承認與否而尚未確定，《保險法》第 17 條所定之效果並非繫於任何人之承認。\n(C) 正確。《保險法》第 17 條之效果用語為「保險契約失其效力」；於訂約時即無保險利益之情形，通說與實務認其為自始無效，官方答案採無效之結論即與此相合。此處之無效係通說與實務之結論，非條文字面用語。\n(D) 錯誤。撤銷係將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消滅，而本件契約依前引《保險法》第 17 條失其效力，並無得撤銷之問題；該條所定之效果亦非賦予任何一方撤銷權。\n【涵攝步驟】先確認保險標的物為甲所有之房屋；再判斷要保人乙對該屋有無保險利益；最後依《保險法》第 17 條定其契約效力。\n【記憶點】保險利益是財產保險的入場券，《保險法》第 17 條的條文用語是失其效力，通說與實務就訂約時即無者認為自始無效，都不留效力未定或撤銷的空間。","保險利益是保險契約的核心要件，其功能在於防止賭博性投保與道德危險。本題乙擔心父親抽菸釀災而為父屋投保，動機縱屬善意，仍不能取代法律所要求的保險利益。《保險法》第 17 條之效果用語為失其效力，於訂約時即無保險利益之情形，通說與實務認其為自始無效，本題官方答案採無效之結論即與此相合。\n要件拆解上，本題的陷阱在於把親屬關係誤認為保險利益。房屋所有權屬於甲，乙既非所有人，亦非該屋之抵押權人、承租人或其他因該屋而享有現有利益之人，故其對該屋並無得為保險之利益。至於保險利益發生變動的情形，《保險法》第 18 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此係契約成立後標的物移轉的處理，與訂約時根本欠缺保險利益者不同，兩者不可混用。\n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的把關方式並列如下。《保險法》第 105 條第 1 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人身保險以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作為防線，其效果條文直接寫明無效；財產保險則以保險利益作為防線，其效果條文寫作失其效力。兩條並列可見立法者在不同險種採取不同的技術，但都指向同一目的。\n另就複數保險契約的處理，《保險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該項以同一保險利益為前提，可見保險利益同時也是判斷契約是否重複的座標。\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尚有共有人與合夥人之保險利益移轉。《保險法》第 19 條規定：「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此為保險利益移轉不影響契約效力的例外規定，與《保險法》第 17 條的原則性效果並列，是保險利益章最常被合併命題的組合。\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5,"tagline":46,"hint":47},"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9,40,41,42,43,44],"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9,53,57,61,65,69],{"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202-015",15,"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與 Y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Y 公司）為控制與從屬…",{"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202-017",17,"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投保火災保險，嗣後隔鄰工廠發生大火，甲為避免大火延燒己屋採取避免損害…",{"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202-014",14,"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現有全部資產為新臺幣（以下同）3 億元，其中無形資…",{"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202-018",18,"保險事故發生後，要保人如怠於通知保險人時，保險人得為如何主張？",{"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202-013",13,"甲、乙、丙 3 人共同籌設 A 糕餅股份有限公司，經 3 人同意並簽名但未蓋章之章程…",{"id":70,"number":71,"year":6,"stem":72},"law-109-s0202-019",19,"下列有關特約條款之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stem":75},"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與 Y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Y 公司）…",{"id":54,"number":55,"stem":77},"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投保火災保險，嗣後隔鄰工廠發生大火，甲為避免大火延燒己屋…",70,1789445446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