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2-01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202-018",109,"109120","20200808","s0202","commercial",null,18,"single","保險事故發生後，要保人如怠於通知保險人時，保險人得為如何主張？",{"A":16,"B":17,"C":18,"D":19},"得依法解除契約","得主張不負保險理賠責任","僅得請求損害賠償","除得解除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保險事故發生後，要保人怠於通知保險人之法律效果。\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58 條規定：「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怠於履行該項通知義務之效果，《保險法》第 63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該條所定之效果僅為對保險人因此所受損失負賠償責任，保險人得主張者即為損害賠償。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保險法》第 57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其文字固涵蓋一切怠於通知之情形；惟就第 58 條之事故通知，前引《保險法》第 63 條已另定損害賠償之效果，依特別規定優先於一般規定之體系解釋，此處應適用第 63 條而非第 57 條，保險人不得據以解除契約。此一優先關係非由條文字面直接可見。\n(B) 錯誤。前引《保險法》第 63 條就怠於事故通知所定之效果為損害賠償，保險人之保險給付義務仍隨承保危險之發生而存在。\n(C) 正確。理由如前述《保險法》第 63 條。\n(D) 錯誤。該選項在損害賠償之外另加解除權，其解除權若欲以《保險法》第 57 條為據，理由同 (A)；前引《保險法》第 63 條所定之效果僅有損害賠償一項。\n【涵攝步驟】先確認保險事故已發生，依《保險法》第 58 條發生五日內之通知義務；再確認要保人怠於通知；最後依《保險法》第 63 條定其效果為損害賠償。\n【記憶點】《保險法》第 63 條對怠於事故通知只開出賠償損失這一張帳單，同法第 57 條的一般解除權在此讓位給第 63 條。","保險法上的通知義務並非只有一種，其發生時點與效果各不相同，本題所考者為事故發生後的通知。《保險法》第 58 條把義務人列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三者，期間為知悉後五日內，並以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為除外。\n要件拆解上，《保險法》第 63 條的責任是損害賠償而非失權，其射程受到因果關係的限制：保險人所得請求者，以其因未受通知而受之損失為限。若保險人實際上並未因遲延通知而受有損失，即無賠償可言。這一點正是本題把解除契約與拒絕理賠都排除掉的理由，因為那兩種效果都會使保險人取得與其所受損失無關的利益。\n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三種通知義務的效果並列如下。就危險增加，《保險法》第 59 條第 3 項就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所致之危險增加，規定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其效果依《保險法》第 60 條第 1 項為保險人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就訂約時之據實說明，《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所定之效果為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就事故發生之通知，則依《保險法》第 63 條為損害賠償。三者的效果分別是終止、解除與賠償，是本章最容易互相竄位的地方。\n又危險增加後保險人的權利亦可能因自身行為而消滅，《保險法》第 60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其立法思想與《保險法》第 63 條以實際損失為限的設計一致，都是不使保險人取得超出其所受不利益的地位。\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尚有一般性的通知條款。《保險法》第 57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該條與第 63 條同在通知義務的脈絡中，但效果一為解除、一為賠償，考生須依題目所問的通知種類回到對應的條文，不得逕以第 57 條的解除權涵蓋一切怠於通知的情形。\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202-017",17,"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投保火災保險，嗣後隔鄰工廠發生大火，甲為避免大火延燒己屋採取避免損害…",{"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202-019",19,"下列有關特約條款之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202-016",16,"甲經常在家中抽菸，其子乙恐甲不慎釀成火災，遂以甲之房屋為標的物投保火災保險。下列關於…",{"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202-020",20,"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於要保書之書面詢問事項刻意隱瞞罹患…",{"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202-015",15,"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與 Y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Y 公司）為控制與從屬…",{"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9-s0202-021",21,"甲以其所有之汽車修護工廠投保火災保險，保險人承保之範圍為工廠各項設施及廠內客戶待修車…",[],{"id":49,"number":50,"stem":74},"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投保火災保險，嗣後隔鄰工廠發生大火，甲為避免大火延燒己屋…",{"id":53,"number":54,"stem":55},70,1789445446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