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2-01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2-019",109,"109120","20200808","s0202","commercial",null,19,"single","下列有關特約條款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特約條款以履行不可能或不合法之事項為內容者，保險契約無效","當事人一方違反特約條款時，他方得於除斥期間內解除契約","當事人一方違反特約條款時，他方當事人得於知悉後一個月內解除契約","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未來，均得以特約條款約定之","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特約條款之內容範圍、違反效果，以及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不能履行時對契約效力之影響。\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69 條規定：「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該條就履行不可能或在訂約地不合法而未履行之情形，明定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本選項卻謂保險契約無效，與該條所定之效果正好相反。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錯誤。理由如前述《保險法》第 69 條，該條所定之效果是契約不因之而失效。\n(B) 正確。《保險法》第 68 條規定：「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該條第 1 項賦予他方解除權，第 2 項準用之結果使該解除權受一定期間之限制。\n(C) 正確。前引《保險法》第 68 條第 2 項所準用者，即《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知悉後一個月即為該項所定之期間。\n(D) 正確。《保險法》第 67 條規定：「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與本選項所述相符。\n【涵攝步驟】先依《保險法》第 66 條確認特約條款之定義，再就其內容範圍、違反效果與履行不能三個面向，分別對位到《保險法》第 67 條、第 68 條與第 69 條。\n【記憶點】《保險法》第 69 條是特約條款的救生圈，未來事項履行不能或不合法都不會把整張保單拖垮。","特約條款是保險契約中課予當事人特種義務的約款，其定義見《保險法》第 66 條：「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由此可知特約條款與基本條款並立，其內容是特種義務，而非保險契約的必要之點。\n要件拆解上，本題四個選項恰好把特約條款的三個面向切開。就內容範圍，《保險法》第 67 條以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一語，把時間軸上的一切事項都納入可約定範圍，這是相當寬的授權。就違反效果，《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所定者為解除權，且明定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也就是事故已發生仍不影響解除權之行使。就履行障礙，《保險法》第 69 條所處理的是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在未屆履行期前即發生危險、或履行不可能、或在訂約地不合法而未履行的情形，其效果是契約不因之而失效。本選項 (A) 把不因之而失效改寫成無效，方向完全相反，是最典型的反向陷阱。\n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解除權的期間限制並列如下。《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所定者為一個月之知悉後期間與二年之訂約後期間，兩者並列且各自獨立；而《保險法》第 68 條第 2 項則以準用的方式把這一組期間套用到違反特約條款的解除權上。準用之後，違反特約條款之解除權同樣受一個月與二年的雙重限制，此即選項 (B) 所稱除斥期間之所指。\n又特約條款既為約定義務，其記載自應落在保險契約之中，《保險法》第 55 條就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所列各款中，第七款即為無效及失權之原因，特約條款所生之失權效果亦應循此記載，考生宜把第 55 條的記載義務與第 66 條的特約條款一併理解。\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尚有與據實說明義務的區辨。《保險法》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據實說明義務是法定義務，發生於訂約時；特約條款則是約定義務，其履行期可能在訂約後。兩者雖共用同一組解除權期間，但義務來源與發生時點並不相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2-018",18,"保險事故發生後，要保人如怠於通知保險人時，保險人得為如何主張？",{"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2-020",20,"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於要保書之書面詢問事項刻意隱瞞罹患…",{"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2-017",17,"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投保火災保險，嗣後隔鄰工廠發生大火，甲為避免大火延燒己屋採取避免損害…",{"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2-021",21,"甲以其所有之汽車修護工廠投保火災保險，保險人承保之範圍為工廠各項設施及廠內客戶待修車…",{"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2-016",16,"甲經常在家中抽菸，其子乙恐甲不慎釀成火災，遂以甲之房屋為標的物投保火災保險。下列關於…",{"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9-s0202-022",22,"甲隱匿其曾經罹患精神疾病之事實，投保健康保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4},"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於要保書之書面詢問事項…",70,1789445446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