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2-02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202-020",109,"109120","20200808","s0202","commercial",null,20,"single","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於要保書之書面詢問事項刻意隱瞞罹患高血壓症之事實。契約簽訂六個月後，甲因車禍死亡，A 保險公司於理賠時發現甲隱瞞罹患高血壓症之事實，依法院實務見解，得否拒絕保險給付？",{"A":16,"B":17,"C":18,"D":19},"甲違反保險法第 64 條，A 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拒絕給付","甲刻意隱瞞罹患高血壓症，違反誠信原則，A 保險公司得拒絕給付","罹患高血壓症與車禍喪生之保險事故間無因果關係，A 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仍應負保險給付之責","依一般保險實務，罹患高血壓症為人壽保險之重要詢問事項，A 保險公司應得解除契約，拒絕給付","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時，保險人解除權之行使及其因果關係抗辯。\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甲固然對書面詢問刻意隱瞞罹患高血壓症之事實，惟其死亡原因為車禍，與所隱瞞之高血壓症之間並無關聯，該項但書之要件即已具備，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仍應負保險給付之責。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甲雖有隱匿之情事，但依前引《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但書，危險之發生未基於未說明之事實者，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n(B) 錯誤。誠信原則屬一般法律原則，本件已有《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之明文可資適用，且該項但書正是就本件情形所設之限制，不能反以誠信原則排除該但書。\n(C) 正確。理由如前述《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但書。\n(D) 錯誤。高血壓症縱屬人壽保險之重要詢問事項，僅能滿足前引《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本文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之要件，仍須通過同項但書之因果關係檢驗。\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對書面詢問為不實之說明，該當《保險法》第 64 條第 1 項之違反；要件二，該事實足以變更或減少危險估計；要件三，回到同條第 2 項但書，甲之死亡係因車禍而非高血壓症，因果關係不存在，解除權因而受阻。\n【記憶點】《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的但書是要保人的最後一道防線，隱瞞的病與致死的事故對不上，保險人就解不掉契約。","據實說明義務的違反在保險法上採取三段式的判斷：有無不實說明、是否足以變更或減少危險估計、以及所隱瞞之事實與危險發生之間有無因果關係。本題官方答案採因果關係不存在故不得解除契約之結論，正與《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但書相合，法院實務就此亦要求保險人不得僅以有隱匿情事即行解約。\n要件拆解上，最容易被忽略的是但書的舉證責任配置。該但書寫的是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換言之因果關係不存在一節由要保人一方負舉證之責，而非由保險人證明因果關係存在。本題甲死於車禍，其與高血壓症之間的無關聯性在事實上相當明確，故此一舉證負擔並不構成障礙。\n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解除權的兩道期間限制並列如下。《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本題契約簽訂後六個月即發生事故，二年之期間尚未經過，保險人並非因期間屆滿而不得解除，而是因但書所定之因果關係欠缺，兩者的阻卻事由不同，作答時不可張冠李戴。另《保險法》第 65 條就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設有二年之消滅時效，其第 1 款並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規定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與解除權的期間限制分屬不同制度。\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尚有訂約時既存疾病的處理。《保險法》第 127 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該條所排除者僅為該項疾病本身所生之給付，與本題因車禍死亡的給付並不相同，正好可以與第 64 條第 2 項但書的因果關係要求互相印證。\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202-019",19,"下列有關特約條款之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202-021",21,"甲以其所有之汽車修護工廠投保火災保險，保險人承保之範圍為工廠各項設施及廠內客戶待修車…",{"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202-018",18,"保險事故發生後，要保人如怠於通知保險人時，保險人得為如何主張？",{"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202-022",22,"甲隱匿其曾經罹患精神疾病之事實，投保健康保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202-017",17,"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投保火災保險，嗣後隔鄰工廠發生大火，甲為避免大火延燒己屋採取避免損害…",{"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9-s0202-023",23,"甲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下列關於同意權之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stem":51},{"id":53,"number":54,"stem":75},"甲以其所有之汽車修護工廠投保火災保險，保險人承保之範圍為工廠各項設施及廠…",70,1789445446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