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2-02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2-021",109,"109120","20200808","s0202","commercial",null,21,"single","甲以其所有之汽車修護工廠投保火災保險，保險人承保之範圍為工廠各項設施及廠內客戶待修車輛之火災損失。火災事故發生，同時焚燬廠內待修汽車 5 部及員工自有汽車 3 部。下列關於理賠範圍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待修汽車 5 部應予理賠，員工自有汽車 3 部無須理賠","待修汽車 5 部無須理賠，員工自有汽車 3 部應予理賠","待修汽車 5 部及員工自有汽車 3 部均應理賠","待修汽車 5 部及員工自有汽車 3 部均無須理賠","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火災保險中，修護工廠對客戶送修車輛有無保險利益，以及未列入承保範圍之員工自有車輛應否理賠。\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15 條規定：「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甲之汽車修護工廠就客戶送修之車輛係居於保管人地位，於其所負保管責任之限度內有保險利益，且題示承保範圍已明白包括廠內客戶待修車輛之火災損失，該 5 部待修汽車自應理賠。至於員工自有汽車，既非工廠設施，亦非客戶待修之車輛，並不在契約所定之承保範圍內，火災焚燬該 3 部車之損失，保險人無須理賠。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保險法》第 15 條，工廠對保管中之待修車輛於責任限度內有保險利益，且該部分已列入承保範圍；員工自有車輛則不在承保範圍之列。\n(B) 錯誤。本項所述方向與條文相反：待修車輛依《保險法》第 15 條有保險利益且屬承保標的，應予理賠；員工自有汽車則未列入承保範圍，不予理賠。\n(C) 錯誤。員工自有車輛並未列為承保標的，不因停放廠內而當然納入賠償範圍。\n(D) 錯誤。《保險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待修車輛既屬承保之保險標的物，火災所致之毀損即在賠償之列，不得一概不賠。\n【涵攝步驟】要件一保管人→ 修護工廠就客戶送修車輛負保管義務；要件二所保管之貨物→ 廠內待修汽車 5 部；要件三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 於保管責任限度內有保險利益，且契約已列為承保標的。員工自有汽車三個要件皆不該當。\n【記憶點】保管人對保管物以其所負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車子停在廠裡不等於被保進去，關鍵仍在契約有沒有把它列為保險標的物。","本題橫跨保險利益與火災保險兩個層次，拆開來看才不會把有無保險利益與在不在承保範圍混為一談。\n就保險利益，《保險法》第 15 條規定：「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其要件有三：一為主體須為運送人或保管人，二為客體須為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三為範圍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汽車修護工廠收受客戶車輛進廠維修，就該車負保管義務，三個要件均該當；而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一語，也說明此種保險利益並非以車輛全部價值為當然上限，而是繫於保管人對客戶所負之責任。\n就承保範圍，《保險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保險人所負者是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因此何者為保險標的物，即成為理賠與否的分水嶺。本題的陷阱正在於此：員工自有汽車與待修車輛同在廠內、同遭火燒，但一者是契約列明的標的，一者不是。\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保險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保險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兩項並列可知：受僱人之物並非不能保，而是要以載明於保險契約為前提；一旦載明，該部分即視同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與之體例相近者為《保險法》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同樣是就家屬、受僱人設特別規定，但處理的是代位求償而非保險標的，兩條不可互換。\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是把賠償金額的計算一併問出來。《保險法》第 73 條第 3 項規定：「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待修車輛若未作定值約定，即按火災發生時之實際價值計算；另《保險法》第 72 條規定：「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亦常與集合保險合併命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2-020",20,"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於要保書之書面詢問事項刻意隱瞞罹患…",{"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2-022",22,"甲隱匿其曾經罹患精神疾病之事實，投保健康保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2-019",19,"下列有關特約條款之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2-023",23,"甲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下列關於同意權之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2-018",18,"保險事故發生後，要保人如怠於通知保險人時，保險人得為如何主張？",{"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9-s0202-024",24,"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年齡已 35 歲，但為減輕保險費之負…",[],{"id":48,"number":49,"stem":73},"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於要保書之書面詢問事項…",{"id":52,"number":53,"stem":54},70,1789445446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