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2-02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2-025",109,"109120","20200808","s0202","commercial",null,25,"single","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但提撥額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比例為何？",{"A":16,"B":17,"C":18,"D":19},"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千分之二","萬分之一","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保險安定基金之提撥比率下限，係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143-1 條第 3 項規定：「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該項就提撥比率採由主管機關核定，但設有法定下限之立法方式，而該下限即為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保險法》第 143-1 條第 3 項所定之下限為千分之一，並非百分之一；百分之一為千分之十，與該項文字不符。\n(B) 正確。《保險法》第 143-1 條第 3 項明定提撥比率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n(C) 錯誤。《保險法》第 143-1 條第 3 項所定之下限為千分之一，並非千分之二。\n(D) 錯誤。《保險法》第 143-1 條第 3 項所定之下限為千分之一，並非萬分之一。\n【涵攝步驟】要件一提撥義務人→ 各保險業者；要件二比率之決定機關→ 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要件三法定下限→ 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本題所問即為要件三之數值。\n【記憶點】安定基金的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但地板寫在法律裡：總保險費收入的千分之一。","安定基金是保險業的同業互助機制，其設置、財源與用途分別規定在兩條相鄰的條文，考試常就其中的數字與事項出題。\n就設置與財源，《保險法》第 143-1 條第 1 項規定：「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保險法》第 143-1 條第 2 項規定：「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保險法》第 143-1 條第 4 項規定：「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四項合觀可知其結構：第 1 項定設置與分業提撥，第 2 項授權訂定組織管理辦法，第 3 項定提撥比率及其下限，第 4 項則是資金不足時的借款途徑。\n要件拆解上，第 3 項的陷阱有二。其一是決定權與下限的分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而定，屬行政裁量，但法律另設一個裁量所不能突破的地板。其二是分母：該項所定之分母為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而非資本額、資產總額或責任準備金，選項若替換分母即為錯誤。\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安定基金的用途規定於相鄰條文。《保險法》第 143-3 條第 1 項柱句及第一款規定：「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同項尚有第二款至第九款，此處僅引第一款）該項以列舉方式共定九款辦理事項，與《保險法》第 143-1 條之財源規定分屬不同層次；命題時常以安定基金得否為某一行為與提撥比率為何交錯出題，須分清楚問的是財源還是用途。\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多以主體或分業作為變化。《保險法》第 143-1 條第 1 項所稱者為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因此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之安定基金係分別設置、分別提撥，並非合併為單一基金；此一分別二字亦為常見的細節考點。另就第 4 項而言，向金融機構借款須以累積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為前提，並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三個要件缺一不可。\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2-024",24,"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年齡已 35 歲，但為減輕保險費之負…",{"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2-026",26,"甲向乙購買二手車一部，價金新臺幣 30 萬元，甲並簽發以自己為發票人、丙為付款人，一…",{"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2-023",23,"甲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下列關於同意權之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2-027",27,"甲簽發一紙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之見票即付的無記名本票交給乙，乙搭捷運途中被丙所竊取…",{"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2-022",22,"甲隱匿其曾經罹患精神疾病之事實，投保健康保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9-s0202-028",28,"甲簽發本票一紙用以清償對乙欠款，甲於其上填載金額等應記載事項並簽名後，隨即交付給乙，…",[],{"id":48,"number":49,"stem":73},"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年齡已 35 歲，但為減…",{"id":52,"number":53,"stem":75},"甲向乙購買二手車一部，價金新臺幣 30 萬元，甲並簽發以自己為發票人、丙…",70,1789445446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