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2-02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202-027",109,"109120","20200808","s0202","commercial",null,27,"single","甲簽發一紙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之見票即付的無記名本票交給乙，乙搭捷運途中被丙所竊取，丙立即將之背書轉讓給其善意債務人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立即通知甲止付的話，則可阻止丁之善意取得","若乙聲請公示催告，於程序開始後，乙得提供擔保，向甲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此本票為無記名本票，所以不能聲請公示催告","此票據未經乙背書，故票據背書不連續，丁無法主張善意取得","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票據喪失後之三道救濟——止付通知、公示催告，以及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提供擔保請求支付。\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本題本票為見票即付，得隨時請求付款，乙於聲請公示催告且程序開始後，即得提供擔保向發票人甲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票據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止付通知係阻止付款人付款之措施，其效力及於付款行為，並不能阻卻第三人依票據法善意取得票據權利。\n(B) 正確。理由如上，其依據為《票據法》第 19 條第 2 項前段。\n(C) 錯誤。《票據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該項就聲請人所設之要件僅為票據權利人，並未以記名票據為限。\n(D) 錯誤。無記名票據之轉讓不待背書，僅依交付即生轉讓效力，票據上本無乙之背書，自不生背書不連續之問題；《票據法》第 30 條第 1 項就匯票規定：「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n【涵攝步驟】要件一票據喪失→ 乙之本票遭丙竊取；要件二已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且程序開始→ 題示乙已聲請；要件三經到期之票據並提供擔保→ 見票即付之本票得隨時請求付款，乙提供擔保後即得請求支付票據金額。\n【記憶點】止付只擋付款人，公示催告才處理權利歸屬；程序開始後，經到期之票據提供擔保得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未到期者只能請求給與新票據。","票據喪失時，票據法設計了三個階段的救濟，各有各的功能，不可互相取代。\n第一階段是止付通知。《票據法》第 18 條第 1 項就止付通知課以後續義務：票據權利人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票據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可見止付通知只是暫時性的凍結手段，法律逼著權利人在五日內接上公示催告程序，否則凍結自動解除。要件拆解上，止付通知的作用對象是付款人，其效果是付款人不得付款，而不是使已流通之票據回到權利人手中，更不是使受讓人無從取得票據權利。\n第二階段是公示催告。《票據法》第 19 條第 1 項所定之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其目的在於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之持票人申報權利，為將來的除權判決預作準備。本題的關鍵在第 2 項：程序一旦開始，聲請人即得以提供擔保換取實體上的滿足，並依票據是否到期而異其內容——已到期者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未到期者請求給與新票據；不能提供擔保時，則改為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此一設計的用意，在於避免權利人須待除權判決確定始能受償。\n易混淆之處在於善意取得。本題丙係竊取票據之人，其本身並未取得票據權利，但丁若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而受讓，仍可能取得票據權利；票據法就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設有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之規定，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止付通知並非公示的權利瑕疵登記，自不能因乙已通知止付，即謂丁為惡意或有重大過失。\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為把票據改為記名式並詢問背書連續。《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背書連續之要求，前提是該票據依其種類須以背書轉讓；無記名票據既得僅依交付轉讓，即無以背書連續證明權利之必要。應注意者，本票就轉讓方式與背書連續係準用匯票之規定，其準用之條次應以票據法關於本票準用之規定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202-026",26,"甲向乙購買二手車一部，價金新臺幣 30 萬元，甲並簽發以自己為發票人、丙為付款人，一…",{"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202-028",28,"甲簽發本票一紙用以清償對乙欠款，甲於其上填載金額等應記載事項並簽名後，隨即交付給乙，…",{"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202-025",25,"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202-029",29,"甲簽發記名匯票一紙交付乙，票面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乙於票據背面簽名背書…",{"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202-024",24,"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年齡已 35 歲，但為減輕保險費之負…",{"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9-s0202-030",30,"紡織廠 A 公司之本業經營不善，於全球流感疫情嚴重之時，欲轉型為口罩製造商，並承諾提…",[],{"id":49,"number":50,"stem":74},"甲向乙購買二手車一部，價金新臺幣 30 萬元，甲並簽發以自己為發票人、丙…",{"id":53,"number":54,"stem":76},"甲簽發本票一紙用以清償對乙欠款，甲於其上填載金額等應記載事項並簽名後，隨…",70,1789445446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