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2-02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2-028",109,"109120","20200808","s0202","commercial",null,28,"single","甲簽發本票一紙用以清償對乙欠款，甲於其上填載金額等應記載事項並簽名後，隨即交付給乙，卻漏未記載發票日與到期日，乙未察覺，又將該票背書轉讓予善意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該本票因未記載發票日與到期日，故視為見票即付","該本票可視為空白授權票據，經填載完成後即可主張權利","因丙為善意，故甲應依票據文義對其負責","該本票因欠缺應記載事項，故甲、乙均得對丙主張票據無效","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本票欠缺應記載事項之效果，以及《票據法》第 11 條第 2 項善意執票人保護規定之適用前提。\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發票年、月、日為第 6 款所定之應記載事項，而本票欠缺到期日者依《票據法》第 120 條第 2 項規定：「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發票年、月、日之欠缺則不在該條所設補充規定之列，該本票即屬無效，甲、乙均得對丙主張之。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本項就到期日部分固與《票據法》第 120 條第 2 項相符，但忽略發票年、月、日之欠缺；依《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該欠缺已使票據無效。\n(B) 錯誤。《票據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該項以取得時票據已具備應記載事項為前提，本題丙受讓時發票日仍空白，不該當。\n(C) 錯誤。丙之善意固為真，但依《票據法》第 11 條第 2 項，仍須其取得時票據已具備應記載事項，本題既未具備，甲不負票據文義責任。\n(D) 正確。依《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票據無效係票據本身之效力問題，任何票據債務人均得對執票人主張之。\n【涵攝步驟】要件一 發票年、月、日為《票據法》第 120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定之應記載事項；要件二 甲漏未記載；要件三 該欠缺無補充規定；效果 依《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票據無效。\n【記憶點】到期日空白有救、發票日空白沒救；要用《票據法》第 11 條第 2 項，前提是取得時已填齊。","本題的分辨點在於：票據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設有兩層安全網，而發票年、月、日兩層都接不住。\n第一層是補充規定。《票據法》第 120 條第 3 項規定：「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票據法》第 120 條第 4 項規定：「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票據法》第 120 條第 5 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連同第 2 項之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該條所補充者為到期日、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四者，發票年、月、日不在其列。既無補充規定可資適用，即回到《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之原則，票據無效。\n第二層是善意執票人之保護。《票據法》第 11 條第 2 項的要件有三：一為執票人須為善意取得，二為其所取得之票據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三為債務人所欲主張者係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本題丙固然善意，但第二個要件不該當——丙受讓時發票日仍為空白，該票據在其手中仍是欠缺應記載事項之票據。實務上所謂空白授權票據，指發票人簽名後將部分應記載事項授權他人補充，其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之時點，仍以事後補充完成為前提；本題並無任何人補充記載，自無從援用。\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匯票就應記載事項所設之補充規定較本票為多。《票據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票據法》第 24 條第 6 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匯票與本票的補充規定體例相似而細節不同，例如付款地之補充，匯票係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準，本票則以發票地為準，命題時最常在此處互換。\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為就票據記載之改寫出題。《票據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該項的三個限制——除金額外、限原記載人、限交付前，且須於改寫處簽名——每一個都是獨立的考點。\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2-027",27,"甲簽發一紙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之見票即付的無記名本票交給乙，乙搭捷運途中被丙所竊取…",{"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2-029",29,"甲簽發記名匯票一紙交付乙，票面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乙於票據背面簽名背書…",{"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2-026",26,"甲向乙購買二手車一部，價金新臺幣 30 萬元，甲並簽發以自己為發票人、丙為付款人，一…",{"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2-030",30,"紡織廠 A 公司之本業經營不善，於全球流感疫情嚴重之時，欲轉型為口罩製造商，並承諾提…",{"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2-025",25,"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9-s0202-031",31,"甲簽發匯票一張，並經乙背書、丙承兌。丙到期不付款，經執票人同意丁為參加付款。惟丁參加…",[],{"id":48,"number":49,"stem":73},"甲簽發一紙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之見票即付的無記名本票交給乙，乙搭捷運途…",{"id":52,"number":53,"stem":75},"甲簽發記名匯票一紙交付乙，票面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乙於票據…",70,1789445446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