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2-02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2-029",109,"109120","20200808","s0202","commercial",null,29,"single","甲簽發記名匯票一紙交付乙，票面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乙於票據背面簽名背書並附記：「20 萬元轉讓丙，80 萬元轉讓丁」，以下關於該匯票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匯票無效","乙負擔保付款責任","乙之背書無效","乙之附記有效","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其效力如何。\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36 條規定：「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乙於背面簽名並附記20 萬元轉讓丙，80 萬元轉讓丁，係將同一匯票之金額分別轉讓於丙、丁二人，正該當該條所稱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依法不生效力。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匯票之無效以發票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前提，本題匯票之記載並無欠缺，不因背書不生效力而使匯票歸於無效。\n(B) 錯誤。乙之背書既依《票據法》第 36 條不生效力，該背書本身即不發生票據上之效力，自不因該背書而負背書人之擔保責任。\n(C) 正確。依《票據法》第 36 條，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n(D) 錯誤。乙之附記正是使背書不生效力之原因，依《票據法》第 36 條，該分別轉讓之背書不生效力，本項稱附記有效，與該條規定相反。\n【涵攝步驟】要件一背書→ 乙於匯票背面簽名；要件二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 附記 20 萬元轉讓丙、80 萬元轉讓丁；要件三效果→ 依《票據法》第 36 條，該背書不生效力。\n【記憶點】票據金額不能拆著背書：一部背書與分別轉讓數人之背書，兩種都是背書無效，而不是匯票無效。","《票據法》第 36 條在一個條文裡處理了三種瑕疵背書，效果卻分成兩類，這正是本題的設計點。\n要件拆解上，第一種是一部背書，即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第二種是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即將同一匯票金額拆開讓與數人；此二者的效果同為不生效力。第三種是附條件背書，其效果則是條件視為無記載，背書本身仍然有效。命題者最常做的變化，就是把第三種的效果套到前兩種上，寫成附記視為無記載、背書仍有效，或反過來把附條件背書寫成背書無效。\n何以立法上要否定一部背書與分別轉讓？票據權利以票據為表彰，一張票據對應一個不可分的金錢債權；若容許拆分，同一張票據上將出現數個各自獨立而金額不同的權利，背書連續之審查與付款、追索的處理都將無法進行。相對地，附條件背書之條件僅涉及當事人間之約定，不影響票據流通的形式外觀，故僅令條件視為無記載。\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須與背書之形式規定並列。《票據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票據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於匯票者，為記名背書。」《票據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本題乙已於背面簽名，形式上具備背書之外觀，但因其附記之內容落入第 36 條，仍不生效力——形式合法與內容有效是兩件事。另《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背書不生效力者，於背書連續之審查上即無從計入。\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為與到期日後背書、委任取款背書合併命題。《票據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票據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時，應於匯票上記載之。」三者並列可知，票據法對背書的處理是分型設計：有的無效、有的降級為債權讓與、有的僅生代理取款之效力，須逐型記憶其效果。\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2-028",28,"甲簽發本票一紙用以清償對乙欠款，甲於其上填載金額等應記載事項並簽名後，隨即交付給乙，…",{"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2-030",30,"紡織廠 A 公司之本業經營不善，於全球流感疫情嚴重之時，欲轉型為口罩製造商，並承諾提…",{"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2-027",27,"甲簽發一紙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之見票即付的無記名本票交給乙，乙搭捷運途中被丙所竊取…",{"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2-031",31,"甲簽發匯票一張，並經乙背書、丙承兌。丙到期不付款，經執票人同意丁為參加付款。惟丁參加…",{"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2-026",26,"甲向乙購買二手車一部，價金新臺幣 30 萬元，甲並簽發以自己為發票人、丙為付款人，一…",{"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9-s0202-032",32,"甲簽發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到期日為民國 102 年 12 月 1 日之本票一紙予乙，…",[],{"id":48,"number":49,"stem":73},"甲簽發本票一紙用以清償對乙欠款，甲於其上填載金額等應記載事項並簽名後，隨…",{"id":52,"number":53,"stem":75},"紡織廠 A 公司之本業經營不善，於全球流感疫情嚴重之時，欲轉型為口罩製造…",70,1789445446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