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2-03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2-030",109,"109120","20200808","s0202","commercial",null,30,"single","紡織廠 A 公司之本業經營不善，於全球流感疫情嚴重之時，欲轉型為口罩製造商，並承諾提供一定數量予某電子大廠 B 公司。財務不佳之 A 公司向不織布廠商 C 公司進貨一批，簽發匯票予 C 公司，並由 B 公司擔任匯票保證人，惟 B 公司僅於匯票上用印而已，未作其他之記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保證仍屬有效，視為為承兌人保證","保證仍屬有效，視為為發票人保證","未記載保證意旨，不生保證之效力","未載保證年月日，故保證無效","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票據保證之應記載事項，以及漏未記載時何者有補充規定、何者無。\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保證應在匯票或其謄本上記載左列各款，由保證人簽名。 一、保證人之意旨。 二、被保證人姓名。 三、年、月、日。」B 公司僅於匯票上用印，未為任何記載，票據上並無保證之意旨可資辨識，即無從認其所為係票據保證行為，自不生保證之效力。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票據法》第 60 條規定：「保證未載明被保證人者，視為為承兌人保證；其未經承兌者，視為為發票人保證。但得推知其為何人保證者，不在此限。」該條係以已記載保證意旨、僅未載明被保證人之情形為適用對象，本題連保證之意旨都未記載，無從適用。\n(B) 錯誤。理由同上，《票據法》第 60 條所定之擬制，須以票據上已表明保證之意旨為前提，本題不該當。\n(C) 正確。依《票據法》第 59 條第 1 項，保證之意旨為應記載事項，未記載者即不生票據保證之效力。\n(D) 錯誤。《票據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保證未載明年、月、日者，以發票年、月、日為年、月、日。」未載保證年、月、日者，依該項以發票年、月、日補充之，並不因而無效。\n【涵攝步驟】要件一記載處所→ 匯票上，B 公司之用印係在匯票上；要件二應記載事項→ 保證人之意旨、被保證人姓名、年月日，B 公司三者均未記載；要件三保證人簽名→ 僅有用印。第二個要件中最核心的保證意旨既付之闕如，票據保證即不成立。\n【記憶點】被保證人漏了有《票據法》第 60 條擬制、年月日漏了有同法第 59 條第 2 項補充，唯獨保證的意旨漏了沒人救。","票據保證是要式行為，其成立與否只看票據上的記載，這是本題所有選項的共同前提。\n要件拆解上，《票據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之三款事項，性質並不相同。保證人之意旨是保證行為的識別特徵，欠缺它，票據上的簽名或蓋章究竟是背書、承兌還是保證，無從判斷，因此該款是保證成立的核心。被保證人姓名與年、月、日則屬可以補充的事項，《票據法》分別於第 60 條與第 59 條第 2 項設有補充規定。本題 B 公司僅於匯票上用印而未作任何記載，落空的正是無從補充的那一款。\n保證一旦成立，其責任結構相當嚴格。《票據法》第 61 條第 1 項規定：「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票據法》第 61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但被保證人之債務，因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者，不在此限。」由此可見票據保證之獨立性：被保證人之債務縱屬無效，保證人原則上仍負責，僅於該無效係因方式之欠缺時，保證人始得免責。此與民事保證之從屬性形成鮮明對照，是本條最常被命題的部分。\n清償後的效果亦有明文。《票據法》第 64 條規定：「保證人清償債務後，得行使執票人對承兌人、被保證人及其前手之追索權。」保證人清償後所取得者，是對承兌人、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範圍以此三類人為限。\n易混淆之處在於保證與其他票據行為的形式要求。《票據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背書可以只簽名而不記載被背書人，仍為有效之空白背書；保證卻不容許同樣的省略，因為背書之簽名位置在背面，其行為性質本身已可辨識，而保證並無專屬位置。本題若把 B 公司的用印理解為背書，則其法律地位與所欲擔保之目的都將完全不同，這也是命題者設計僅於匯票上用印的用意所在。\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為問何種票據不得保證，或以保證人為多數時的責任型態出題，均須回到《票據法》第 59 條至第 64 條逐條檢視其要件與效果。\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2-029",29,"甲簽發記名匯票一紙交付乙，票面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乙於票據背面簽名背書…",{"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2-031",31,"甲簽發匯票一張，並經乙背書、丙承兌。丙到期不付款，經執票人同意丁為參加付款。惟丁參加…",{"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2-028",28,"甲簽發本票一紙用以清償對乙欠款，甲於其上填載金額等應記載事項並簽名後，隨即交付給乙，…",{"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2-032",32,"甲簽發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到期日為民國 102 年 12 月 1 日之本票一紙予乙，…",{"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2-027",27,"甲簽發一紙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之見票即付的無記名本票交給乙，乙搭捷運途中被丙所竊取…",{"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9-s0202-033",33,"甲偽造乙之印章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 50 萬元之匯票給不知情之受款人丙，丙背書轉讓與丁…",[],{"id":48,"number":49,"stem":73},"甲簽發記名匯票一紙交付乙，票面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乙於票據…",{"id":52,"number":53,"stem":75},"甲簽發匯票一張，並經乙背書、丙承兌。丙到期不付款，經執票人同意丁為參加付…",70,1789445446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