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2-03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2-031",109,"109120","20200808","s0202","commercial",null,31,"single","甲簽發匯票一張，並經乙背書、丙承兌。丙到期不付款，經執票人同意丁為參加付款。惟丁參加付款時並未記載何人為被參加付款人。該匯票並無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此時應以何人為被參加付款人？",{"A":16,"B":17,"C":18,"D":19},"甲","乙","丙","無被參加付款人","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參加付款未記載被參加付款人時，被參加付款人之法定確定方式。\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82 條第 3 項規定：「無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而匯票上未記載被參加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被參加付款人。」本題匯票並無參加承兌人，亦無預備付款人，丁為參加付款時復未記載被參加付款人，三個條件均相符，即以發票人甲為被參加付款人。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票據法》第 82 條第 3 項，於無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而未記載被參加付款人之情形，法律直接以發票人為被參加付款人，本題發票人為甲。\n(B) 錯誤。乙係背書人。《票據法》第 82 條第 3 項所定之補充對象為發票人，並未及於背書人，不因乙為票據債務人之一而變更。\n(C) 錯誤。丙係承兌人。《票據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參加承兌人付款，以被參加承兌人為被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付款，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付款人。」該項係就有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之情形而設，本題二者俱無，無從適用；而《票據法》第 82 條第 3 項所指定者為發票人，非承兌人。\n(D) 錯誤。依《票據法》第 82 條第 3 項，法律於此情形已直接指定發票人為被參加付款人，並非無被參加付款人可言。\n【涵攝步驟】要件一無參加承兌人→ 題示該匯票並無參加承兌人；要件二無預備付款人→ 題示亦無預備付款人；要件三匯票上未記載被參加付款人→ 丁參加付款時未為記載。三要件齊備，效果即為以發票人甲為被參加付款人。\n【記憶點】參加付款漏了寫被參加付款人，法律替你填上發票人——因為以發票人為被參加人，能免除的票據債務最多。","參加付款是票據法為避免追索權連鎖行使而設的制度：由第三人代為付款，使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後手脫離票據關係，票據不致因一次拒絕付款而全面崩解。理解本題，須先掌握被參加付款人是誰何以重要。\n《票據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參加付款人，對於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執票人之權利。但不得以背書更為轉讓。」《票據法》第 84 條第 2 項規定：「被參加付款人之後手，因參加付款而免除債務。」兩項合觀可知，被參加付款人之選定，直接決定了誰免責、誰仍須負責：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仍負票據責任，其後手則因參加付款而免除債務。以發票人為被參加付款人時，發票人以後的全體背書人均獲免責，這正是法律在無從辨識時，把補充對象設定為發票人的理由。\n此一思考在條文上亦有明文呼應。《票據法》第 80 條第 1 項規定：「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時，其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優先權。」《票據法》第 80 條第 2 項規定：「故意違反前項規定為參加付款者，對於因之未能免除債務之人，喪失追索權。」立法者一貫地以免除最多數債務作為篩選標準。\n要件拆解上，參加付款尚有時間與數額的限制。《票據法》第 77 條規定：「參加付款，應於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時為之。但至遲不得逾拒絕證明作成期限之末日。」《票據法》第 81 條規定：「參加付款，應就被參加人應支付金額之全部為之。」《票據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參加付款，不問何人，均得為之。」《票據法》第 78 條第 2 項規定：「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者，對於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上開三條並列即可看出參加付款的完整輪廓：任何人都能參加、但須於得行使追索權後至拒絕證明作成期限末日前為之、須全額為之，而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者反而自食其果。\n易混淆之處在於程序上的記載義務。《票據法》第 82 條第 1 項規定：「參加付款，應於拒絕付款證書內記載之。」《票據法》第 82 條第 4 項規定：「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參加付款準用之。」而《票據法》第 55 條第 1 項規定：「參加人非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而為參加者，應於參加後四日內，將參加事由通知被參加人。」題示並未交代丁與被參加付款人之間有無委託關係，故此處只能作條件式的說明：丁若非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而為參加，即負有四日內通知之義務，怠於通知致生損害者尚須負賠償責任，此為常見的延伸考點。\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2-030",30,"紡織廠 A 公司之本業經營不善，於全球流感疫情嚴重之時，欲轉型為口罩製造商，並承諾提…",{"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2-032",32,"甲簽發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到期日為民國 102 年 12 月 1 日之本票一紙予乙，…",{"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2-029",29,"甲簽發記名匯票一紙交付乙，票面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乙於票據背面簽名背書…",{"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2-033",33,"甲偽造乙之印章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 50 萬元之匯票給不知情之受款人丙，丙背書轉讓與丁…",{"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2-028",28,"甲簽發本票一紙用以清償對乙欠款，甲於其上填載金額等應記載事項並簽名後，隨即交付給乙，…",{"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9-s0202-034",34,"A 公司簽發面額新臺幣（以下同）110 萬元之支票一紙予 B 公司，付款人為 C 銀…",[],{"id":48,"number":49,"stem":73},"紡織廠 A 公司之本業經營不善，於全球流感疫情嚴重之時，欲轉型為口罩製造…",{"id":52,"number":53,"stem":75},"甲簽發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到期日為民國 102 年 12 月 1 日之本…",70,1789445446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