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2-03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202-032",109,"109120","20200808","s0202","commercial",null,32,"single","甲簽發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到期日為民國 102 年 12 月 1 日之本票一紙予乙，乙於同年月 3 日提示不獲付款，乃檢具本票及退票理由單聲請法院依票據法第 123 條裁定後強制執行，可否獲准？",{"A":16,"B":17,"C":18,"D":19},"不應准許。本票執票人未遵期提示，對於其前手之發票人喪失追索權","不應准許。本票執票人未遵期提示，對於發票人即喪失付款請求權","應予准許。本票執票人遵期提示，對發票人並不喪失追索權","應予准許。本票執票人雖未遵期提示，但仍得依票據法第 123 條裁定後強制執行","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本票付款提示期限之計算，以及遵期提示後聲請本票裁定應否准許。\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上開匯票關於付款之規定，依《票據法》第 124 條於本票準用之。本票到期日為民國 102 年 12 月 1 日，乙於同年月 3 日提示，係在到期日其後二日內，屬遵期提示，自不生失權問題。又《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乙既遵期提示而不獲付款，檢具本票及退票理由單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應予准許。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其一，乙係於到期日其後二日內提示，並非未遵期提示；其二，《票據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不於本法所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者，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該項喪失追索權之對象為前手，而《票據法》第 123 條係以本票發票人為行使追索權之對象，二者所指之人不同。\n(B) 錯誤。乙已遵期提示，本項所稱未遵期提示與題示事實不合；且依《票據法》第 104 條第 1 項，逾期之效果係對前手喪失追索權，並非喪失對發票人之付款請求權。\n(C) 正確。乙於到期日其後二日內提示，符合《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所定之期限，其對發票人之權利不因期限而受影響。\n(D) 錯誤。本項結論雖同為准許，但其理由稱乙未遵期提示，與題示事實不合。\n【涵攝步驟】要件一到期日→ 102 年 12 月 1 日；要件二提示期限→ 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即 12 月 1 日至 12 月 3 日；要件三提示日→ 12 月 3 日，落在期限之內；要件四不獲付款→ 取得退票理由單，得依《票據法》第 123 條聲請裁定。\n【記憶點】本票的付款提示期限是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遵期提示保住的是對發票人之權利，對前手之追索權另須於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書等保全行為。","本題把三個規定串在一起：提示期限、準用規定，以及本票裁定。\n準用是第一層。《票據法》第 124 條規定：「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第二章第五節關於保證之規定；第二章第六節關於到期日之規定，第二章第七節關於付款之規定；第二章第八節關於參加付款之規定，除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二項外；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零一條外；第二章第十節關於拒絕證書之規定；第二章第十二節關於謄本之規定，除第一百十九條外；均於本票準用之。」本條是本票章的樞紐：本票之所以能適用匯票的提示期限、追索權與拒絕證書規定，全部繫於此。應注意本條之準用單位並不一致：開頭關於發票人之規定，逐字讀來是在條、項的層次逐一指明的，並非整節準用；其餘背書、保證、到期日、付款、參加付款、追索權、拒絕證書、謄本各節，才是以節為單位；其中僅背書、參加付款、追索權、謄本四節另列排除之條次，保證、到期日、付款、拒絕證書四節則一個排除都沒有。命題時最常在排除清單上動手腳。\n第二層是擔當付款人。本題本票係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票據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發票人得於付款人外，記載一人為擔當付款人。」《票據法》第 69 條第 2 項規定：「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故乙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之銀行為之，實務上即以票據交換方式完成；《票據法》第 69 條第 3 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退票理由單即為此一提示程序不獲付款之證明。\n第三層是失權效果。《票據法》第 104 條第 2 項規定：「執票人不於約定期限內為前項行為者，對於該約定之前手，喪失追索權。」與第 1 項並列可知，失權的對象始終是前手。本題乙既已遵期提示，兩項均無適用餘地。\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另有一套失權規定。《票據法》第 122 條第 5 項規定：「執票人不於第四十五條所定期限內為見票之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該項明白寫出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可與本題對照：本票發票人在失權規定上始終被排除在外。\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為就本票裁定之範圍出題。《票據法》第 123 條所定之聲請對象限於本票發票人，對背書人或保證人並不得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此一限制是歷屆最常出現的變化題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202-031",31,"甲簽發匯票一張，並經乙背書、丙承兌。丙到期不付款，經執票人同意丁為參加付款。惟丁參加…",{"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202-033",33,"甲偽造乙之印章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 50 萬元之匯票給不知情之受款人丙，丙背書轉讓與丁…",{"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202-030",30,"紡織廠 A 公司之本業經營不善，於全球流感疫情嚴重之時，欲轉型為口罩製造商，並承諾提…",{"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202-034",34,"A 公司簽發面額新臺幣（以下同）110 萬元之支票一紙予 B 公司，付款人為 C 銀…",{"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202-029",29,"甲簽發記名匯票一紙交付乙，票面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乙於票據背面簽名背書…",{"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9-s0202-035",35,"甲簽發以 A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一紙交付予乙，支票上由 A 銀行記載保付字樣並蓋章，…",[],{"id":49,"number":50,"stem":74},"甲簽發匯票一張，並經乙背書、丙承兌。丙到期不付款，經執票人同意丁為參加付…",{"id":53,"number":54,"stem":76},"甲偽造乙之印章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 50 萬元之匯票給不知情之受款人丙，丙…",70,1789445446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