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2-03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2-033",109,"109120","20200808","s0202","commercial",null,33,"single","甲偽造乙之印章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 50 萬元之匯票給不知情之受款人丙，丙背書轉讓與丁，該匯票被戊所盜，戊偽造丁之印章，背書轉讓給己，己於到期日前再背書轉讓與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之印章蓋在票據上，乙應負發票人之責任，但可控告甲偽造票據","丁之印章蓋在票據上，丁應負背書人責任","己應負背書人之票據責任","甲及戊係真正蓋乙及丁印章之人，故甲及戊應負票據責任","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票據偽造與票據行為獨立原則——誰在票據上真正簽名，誰就負票據責任。\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15 條規定：「票據之偽造或票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己係以自己名義背書轉讓與庚，其簽名為真正，縱使該匯票上另有甲偽造乙之發票簽名、戊偽造丁之背書簽名，不影響己所為背書之效力，己自應依票上文義負背書人之責任。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乙之印章雖遭甲盜用，但在票據上為簽名行為之人並非乙。依《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票據責任以在票據上簽名為前提，乙未為簽名，不負發票人責任。\n(B) 錯誤。丁之情形與乙相同，其背書簽名係戊所偽造，丁本人並未在票據上為背書行為，依《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不負背書人責任。\n(C) 正確。己以自己名義所為之背書為真正簽名，依《票據法》第 15 條，不因票上另有偽造簽名而受影響，應依《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負背書人之票據責任。\n(D) 錯誤。甲、戊雖為實際用印之人，但其所用者為乙、丁之印章，票據上並無甲、戊以自己名義所為之簽名；依《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其不負票據上之責任，至於偽造行為所生之民事或刑事責任，則屬票據責任以外之問題。\n【涵攝步驟】要件一在票據上簽名→ 就己而言，其以自己名義背書並簽名，該當；就乙、丁而言，簽名係他人偽造，不該當；就甲、戊而言，未以自己名義簽名，不該當。要件二偽造不影響真正簽名→ 票上雖有二處偽造，己之背書仍為有效之票據行為。\n【記憶點】票據責任認的是自己的名字：被偽造的人不負責，偽造他人名義的人也不負票據責任，真正簽名的人則依票上文義負責。","本題涉及票據行為獨立原則，條文上可見於《票據法》第 15 條與《票據法》第 8 條。\n《票據法》第 8 條規定：「票據上雖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簽名，不影響其他簽名之效力。」《票據法》第 15 條則處理偽造。兩條的共同結構是：同一張票據上的各個票據行為，其效力各自獨立判斷，一個行為的瑕疵不會傳染給其他行為。本題有二處偽造、二處真正簽名（丙之背書與己之背書），彼此互不影響。\n要件拆解上，偽造與無權代理是最容易混淆的一組，其區別在於行為人用誰的名義。《票據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票據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之部分，亦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無權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簽名並表明代理之旨，票據上看得到他自己，故令其自負票據責任；偽造則是逕以被偽造人之名義簽名，票據上根本沒有偽造人自己的名字，因而無從令其依票上文義負責。與此同族的還有《票據法》第 9 條規定：「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偽造人既未以自己之名義簽名於票據，票上即無其應負責之文義。\n就付款人之審查義務，《票據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付款者，應自負其責。」《票據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不負認定之責。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由此可知，付款人之審查重點在於背書之形式連續；至於背書簽名之真偽，《票據法》第 71 條第 2 項本文明定不負認定之責，同項但書就惡意或重大過失另設例外。本題戊偽造丁之背書後，形式上背書仍屬連續，付款人依外觀付款原則上不負責任，此一設計正是票據流通性的制度成本。\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為問被偽造人事後之地位，或問執票人得否對偽造人主張票據上之權利。應留意者，本題所稱甲、戊不負票據責任，指的是票據法上的責任；其因偽造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係另一層次的問題，二者不可混為一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2-032",32,"甲簽發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到期日為民國 102 年 12 月 1 日之本票一紙予乙，…",{"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2-034",34,"A 公司簽發面額新臺幣（以下同）110 萬元之支票一紙予 B 公司，付款人為 C 銀…",{"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2-031",31,"甲簽發匯票一張，並經乙背書、丙承兌。丙到期不付款，經執票人同意丁為參加付款。惟丁參加…",{"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2-035",35,"甲簽發以 A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一紙交付予乙，支票上由 A 銀行記載保付字樣並蓋章，…",{"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2-030",30,"紡織廠 A 公司之本業經營不善，於全球流感疫情嚴重之時，欲轉型為口罩製造商，並承諾提…",{"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9-s0202-036",36,"A 上市公司將於 7 月 24 日召開例行性董事會，討論公司國內、外長期轉投資事宜，…",[],{"id":48,"number":49,"stem":73},"甲簽發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到期日為民國 102 年 12 月 1 日之本…",{"id":52,"number":53,"stem":75},"A 公司簽發面額新臺幣（以下同）110 萬元之支票一紙予 B 公司，付款…",70,1789445446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