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2-03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2-034",109,"109120","20200808","s0202","commercial",null,34,"single","A 公司簽發面額新臺幣（以下同）110 萬元之支票一紙予 B 公司，付款人為 C 銀行。A 公司並在支票正面右上角劃平行線二道，在線內記載 D 銀行。C 銀行為 B 公司之主要往來銀行，B 公司在 D 銀行並無帳戶，B 公司向 C 銀行提示後，C 銀行立即將票款匯入 B 公司在 C 銀行之帳戶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平行線記載之位置錯誤，故本件非平行線支票","平行線內不得記載特定銀行，故本件平行線並不合法","本件支票僅能對 D 銀行支付，C 銀行之行為已違反票據法之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C 銀行違法對於 B 公司付款，可處最高 110 萬元之罰鍰","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特別平行線支票之付款限制，以及付款人違反時之法律效果。\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139 條第 2 項規定：「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但該特定金融業者為執票人時，得以其他金融業者為被背書人，背書後委託其取款。」本件平行線內記載 D 銀行，付款人 C 銀行僅得對 D 銀行支付票據金額，其逕將票款匯入 B 公司在 C 銀行之帳戶，已違反該項規定。《票據法》第 140 條規定：「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而付款者，應負賠償損害之責。但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支票金額。」故 C 銀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票據法》第 139 條第 1 項規定：「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該項所定之要件為在支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本件平行線既劃於正面，即已該當，該項就正面之位置並未另設要件。\n(B) 錯誤。依《票據法》第 139 條第 2 項，於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正是法律所明定之特別平行線，並非不合法之記載。\n(C) 正確。依《票據法》第 139 條第 2 項及第 140 條，C 銀行僅得對 D 銀行支付，違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n(D) 錯誤。本項所稱之金額上限雖與《票據法》第 140 條但書所定之支票金額相同，但其所指之責任種類有誤：該條所定者為對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並非罰鍰。\n【涵攝步驟】要件一支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 A 公司於正面右上角劃二道；要件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 記載 D 銀行；要件三付款對象→ 僅得對 D 銀行支付，C 銀行卻匯入 B 公司帳戶；要件四效果→ 依《票據法》第 140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n【記憶點】特別平行線把付款對象鎖死在線內那一家銀行，付款人付錯人的代價是損害賠償，上限為支票金額。","平行線支票的制度目的，在於使支票金額必須經由金融業者的帳戶流動，留下可追查的軌跡，以降低支票遺失或遭竊時被冒領的風險。條文依有無指定特定金融業者分為普通平行線與特別平行線兩型。\n要件拆解上，兩型的差別在付款對象的範圍：普通平行線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特別平行線者，付款人僅得對線內所載之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相對應地，執票人一側亦有配套義務。《票據法》第 139 條第 3 項規定：「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票據法》第 139 條第 4 項規定：「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本題 B 公司在 D 銀行並無帳戶，依第 4 項本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即 D 銀行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其逕向 C 銀行提示並受領票款，正是制度所要防止的情形。\n平行線並非不可解除。《票據法》第 139 條第 5 項規定：「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撤銷之要件有三：須由發票人為之、須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須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且設有但書，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得撤銷，以保護後手對平行線之信賴。\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須將兩種違反行為的效果並列。違反平行線規定而付款者，依《票據法》第 140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上限為支票金額；違法保付者，依《票據法》第 138 條第 3 項科以罰鍰，上限亦為支票金額。兩者的金額上限相同而責任性質不同，一為對被害人的私法上賠償，一為行政上的制裁，這正是本題選項所設的陷阱。\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為結合保付制度出題。《票據法》第 138 條第 1 項規定：「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保付支票與平行線支票經常在同一題中並列，須分清楚前者處理的是付款人的責任地位，後者處理的是付款的對象限制。\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2-033",33,"甲偽造乙之印章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 50 萬元之匯票給不知情之受款人丙，丙背書轉讓與丁…",{"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2-035",35,"甲簽發以 A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一紙交付予乙，支票上由 A 銀行記載保付字樣並蓋章，…",{"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2-032",32,"甲簽發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到期日為民國 102 年 12 月 1 日之本票一紙予乙，…",{"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2-036",36,"A 上市公司將於 7 月 24 日召開例行性董事會，討論公司國內、外長期轉投資事宜，…",{"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2-031",31,"甲簽發匯票一張，並經乙背書、丙承兌。丙到期不付款，經執票人同意丁為參加付款。惟丁參加…",{"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9-s0202-037",37,"A 公司為一家股票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銀行，目前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12…",[],{"id":48,"number":49,"stem":73},"甲偽造乙之印章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 50 萬元之匯票給不知情之受款人丙，丙…",{"id":52,"number":53,"stem":75},"甲簽發以 A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一紙交付予乙，支票上由 A 銀行記載保付…",70,1789445446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