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2-03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202-036",109,"109120","20200808","s0202","commercial",null,36,"single","A 上市公司將於 7 月 24 日召開例行性董事會，討論公司國內、外長期轉投資事宜，則該非有緊急情事之例行性董事會的召集通知，最晚應於何日發出？",{"A":16,"B":17,"C":18,"D":19},"同年 7 月 21 日","同年 7 月 20 日","同年 7 月 17 日","同年 7 月 16 日","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會召集通知期間，其法源與日數計算。\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204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司法》第 204 條第 2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其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期間，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A 公司為上市公司，其董事會召集通知期間不適用三日之規定，而應依證券主管機關依上開授權所訂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該辦法就非緊急情事之董事會，定為七日前通知。期間之計算不算入通知當日，自 7 月 16 日之翌日起算至董事會前一日之 7 月 23 日，恰為七日，故最晚應於 7 月 16 日發出通知。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7 月 21 日發出通知，距 7 月 24 日之董事會僅間隔二日，未達證券主管機關所定之七日，亦短於《公司法》第 204 條第 1 項就非公開發行公司所定之三日。\n(B) 錯誤。7 月 20 日發出通知間隔三日，僅相當於《公司法》第 204 條第 1 項之三日期間，而 A 公司依同條第 2 項不適用該項。\n(C) 錯誤。7 月 17 日發出通知間隔六日，尚不足七日。\n(D) 正確。7 月 16 日發出通知，至 7 月 24 日開會前恰有七日之間隔，符合七日前通知之要求。\n【涵攝步驟】要件一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A 為上市公司；要件二非緊急情事之例行性董事會→ 題示明定非有緊急情事，故不適用《公司法》第 204 條第 3 項得隨時召集之規定；要件三通知期間→ 依同條第 2 項改依證券主管機關所定之七日；要件四日數計算→ 通知當日不計入，最晚為 7 月 16 日。\n【記憶點】三日是公司法給非公開發行公司的底線，公開發行公司改吃證券主管機關訂的七日，而且通知當天不算在內。","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的文字，而在《公司法》第 204 條第 2 項所建立的轉介機制：法律自己把公開發行公司的通知期間交給證券主管機關決定，因此考生必須知道法律在哪裡停下來、行政命令從哪裡接手。七日之期間即規定於證券主管機關依該項授權所訂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而非規定於公司法本身。\n要件拆解上，《公司法》第 204 條共分五項，層次分明。第 1 項是原則：三日前通知，章程得訂較高標準。第 2 項是公開發行公司的例外：期間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並明文排除第 1 項之適用，故不生以三日為最低標準的問題。《公司法》第 204 條第 3 項規定：「有緊急情事時，董事會之召集，得隨時為之。」此為期間之豁免，本題題幹刻意寫明非有緊急情事之例行性董事會，即在排除本項。《公司法》第 204 條第 4 項規定：「前三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公司法》第 204 條第 5 項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通知之方式與內容各有規範，與期間分屬不同要件。\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最常互換的是股東會的通知期間。《公司法》第 172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公司法》第 172 條第 2 項規定：「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公司法》第 172 條第 3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會的期間直接寫在公司法裡，董事會則於公開發行公司交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兩者的立法方式不同，這是本題最值得記住的結構差異。\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為改問決議門檻或出席方式。《公司法》第 206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法》第 205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召集程序、出席方式與決議門檻是董事會三大考點，命題時常在同一題中混合設計。\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202-035",35,"甲簽發以 A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一紙交付予乙，支票上由 A 銀行記載保付字樣並蓋章，…",{"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202-037",37,"A 公司為一家股票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銀行，目前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12…",{"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202-034",34,"A 公司簽發面額新臺幣（以下同）110 萬元之支票一紙予 B 公司，付款人為 C 銀…",{"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202-038",38,"自然人甲與 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均為 B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B 公司…",{"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202-033",33,"甲偽造乙之印章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 50 萬元之匯票給不知情之受款人丙，丙背書轉讓與丁…",{"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9-s0202-039",39,"非公開發行股票之 A 公司已持有 B 上櫃公司（下稱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百…",[],{"id":49,"number":50,"stem":74},"甲簽發以 A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一紙交付予乙，支票上由 A 銀行記載保付…",{"id":53,"number":54,"stem":76},"A 公司為一家股票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銀行，目前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為…",70,1789445446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