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2-04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2-044",109,"109120","20200808","s0202","commercial",null,44,"single","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擬發行新股 2000 萬股，職員甲於公開說明書虛增應收帳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 萬元，會計師乙因相信 A 公司過去往來信用良好即予簽證認可，最後交由承銷商丙承銷。投資人丁以每股 20 元認購該新股 100 萬股，三個月後因公開說明書不實一事被揭露，股票下跌至每股 10 元。下列何人應對丁之損害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A":16,"B":17,"C":18,"D":19},"A 公司","職員甲","會計師乙","承銷商丙","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不實的民事賠償責任主體，以及發行人為何不能舉證免責。\n【正解理由】《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該項把舉證免責的機會給了各款之人，卻在文字上把發行人排除在外。A 公司是本次發行新股的發行人，縱使已盡相當之注意也無從依該項免責，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A 公司為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2 項不在得舉證免責之列。\n(B) 錯誤。職員甲落在《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款，仍得依同法第 32 條第 2 項舉證免責。\n(C) 錯誤。會計師乙落在《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4 款，依同法第 32 條第 2 項後段亦得舉證免責。\n(D) 錯誤。承銷商丙落在《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3 款，同樣得依同法第 32 條第 2 項舉證免責。\n【涵攝步驟】要件一，公開說明書。A 公司發行新股所交付者。要件二，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職員甲虛增應收帳款 5000 萬元。要件三，善意相對人因而受損害。丁以每股 20 元認購 100 萬股，其後跌至每股 10 元。要件四，責任主體。發行人 A 公司、職員甲、會計師乙、承銷商丙。要件五，免責可能。依《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2 項，除發行人外的責任主體都留有舉證免責的空間。\n【記憶點】《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2 項把舉證免責的機會留給發行人以外的責任主體，發行人就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不實所負的是無過失責任。","一、要件拆解：《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該柱句先確立責任的成立要件，包括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相對人善意、因而受有損害，以及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第 1 項的四款則是責任主體的清單，發行人及其負責人在第 1 款，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的職員在第 2 款，證券承銷商在第 3 款，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在第 4 款。責任型態的差別不在第 1 項而在第 2 項，這是本題的關鍵。\n二、易混淆條文對照：《證券交易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同法第 31 條第 2 項則就違反交付義務者設有賠償責任。《證券交易法》第 31 條處理的是沒有交付公開說明書，同法第 32 條處理的是交付了但內容不實，兩者的違法態樣並不相同。另一組容易混淆的是《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1 項與第 20 條之 1，前者是有價證券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的一般反詐欺規定，後者針對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不實，與公開說明書不實在文件類型上有別。\n三、責任型態的分層：把《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疊起來讀，可以看出三層。發行人是第一層，成立要件具備即負責，沒有舉證免責的出口。發行人的負責人、曾簽章的職員與證券承銷商是第二層，就未經第 4 款之人簽證的部分，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會計師、律師、工程師等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是第三層，要證明的是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三層的舉證標準用語並不相同，命題者常在相當之注意與合理調查這兩組文字上設題。\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常見的考法是把責任主體換成未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的職員，測驗第 2 款的簽章要件；或是把會計師改成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為真實，測驗第 2 項後段的免責。也常見以損害賠償範圍出題，本題丁以每股 20 元認購 100 萬股而跌至每股 10 元，差額即為計算基礎。\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2-043",43,"A 上櫃公司（下稱 A 公司）已發行股份 1000 萬股，先前為配合可轉換公司債之發…",{"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2-045",45,"A 上市公司董事長甲於 2018 年 1 月 2 日買進可轉換公司債 10 張（可轉…",{"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2-042",42,"甲多年來持有 A 上市公司股票 1 萬股及 B 上櫃公司股票 2 萬股，因近日股市長…",{"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2-046",46,"甲持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查封乙所占用未辦理保存登記之 A …",{"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2-041",41,"A 上櫃公司已發行股份 1 億股，為進行海外轉投資所需，董事會決議現金發行新股 30…",{"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9-s0202-047",47,"甲依第一審法院判決之假執行宣告，供擔保後聲請對乙強制執行，請求拆除 A 屋交還 B …",[],{"id":48,"number":49,"stem":73},"A 上櫃公司（下稱 A 公司）已發行股份 1000 萬股，先前為配合可轉…",{"id":52,"number":53,"stem":75},"A 上市公司董事長甲於 2018 年 1 月 2 日買進可轉換公司債 1…",70,1789445446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