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2-04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202-047",109,"109120","20200808","s0202","commercial",null,47,"single","甲依第一審法院判決之假執行宣告，供擔保後聲請對乙強制執行，請求拆除 A 屋交還 B 地（下稱前案執行）。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另對前案執行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依異議之訴之受訴法院所為裁定，供擔保後停止前案執行。3 個月後，第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乙對該判決之上訴而告確定。甲再以該確定之一審判決聲請對乙強制執行，請求拆除 A 屋交還 B 地（下稱後案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宣告假執行之判決已確定，執行法院應駁回前案執行聲請","甲就相同請求內容重複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駁回後案執行聲請","前案執行已經乙供擔保後停止執行，後案執行亦當然停止","執行法院仍應實施後案執行","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假執行宣告的前案執行經停止後，債權人另以確定判決聲請後案執行時，後案是否受影響。\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乙的停止執行裁定，是因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供擔保而由受訴法院就前案所為；甲另以已確定的第一審判決聲請後案執行，該執行名義是《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確定終局判決，與前案所憑的假執行裁判不同。後案既是另一個執行程序，就不因前案停止而當然停止，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前案的執行名義是附假執行宣告的第一審判決，該判決經第二審駁回上訴而確定，執行法院並無駁回前案執行聲請的理由。\n(B) 錯誤。前案憑的是《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假執行裁判，後案憑的是同項第 1 款的確定終局判決，兩者不是同一執行名義。\n(C) 錯誤。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1 項，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同法第 18 條第 2 項的停止執行裁定，是就其所指的那一件執行事件而發。\n(D) 正確。執行法院仍應實施後案執行。\n【涵攝步驟】要件一，前案執行名義。附假執行宣告的第一審判決。要件二，停止執行的依據。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受訴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裁定，乙供擔保後停止前案。要件三，後案執行名義。上訴駁回而確定的第一審判決。要件四，後案的處理。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1 項不停止執行的原則，執行法院應實施後案執行。\n【記憶點】《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1 項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同法第 18 條第 2 項的停止執行裁定則綁在它所指的那一件執行事件上。","一、要件拆解：《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該項先列出得聲請停止執行的訴訟或聲請類型，再把是否停止交給法院裁量，並得命供擔保。乙提起的債務人異議之訴正落在該項所列的異議之訴，因此取得停止執行的裁定並無疑義；有疑義的是這個裁定的射程有多大。\n二、兩個執行名義的並列：《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是確定之終局判決，第 2 款是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本題前案憑的是第 2 款，後案憑的是第 1 款，兩者是各自獨立的執行名義。把這一點看清楚，選項 (B) 所稱的重複聲請就站不住腳；而選項 (C) 所稱的當然停止，則是把停止執行裁定的射程從一件執行事件擴張到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的一切執行，這在《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的文字裡看不出來。\n三、實務見解的位置：假執行的宣告與本案判決確定之後的關係，以及停止執行裁定的效力範圍，條文只給了原則與例外的框架，具體的界線是靠實務見解填起來的。本題的分辨點就落在這裡，作答時要把握的是條文的原則面：程序開始後不停止執行，停止是例外，而例外要有裁定，裁定則有它所指的對象。\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組條文常見的考法是把停止執行的原因換成對許可強制執行的裁定提起抗告，或換成聲請回復原狀，測驗考生記不記得第 2 項所列的類型；也常結合《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的聲明異議出題，問當事人對執行方法不服應循哪一條救濟。另一種考法是問供擔保停止執行後，債權人的損害如何處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202-046",46,"甲持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查封乙所占用未辦理保存登記之 A …",{"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202-048",48,"有關動產之拍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202-045",45,"A 上市公司董事長甲於 2018 年 1 月 2 日買進可轉換公司債 10 張（可轉…",{"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202-049",49,"債權人甲持命債務人乙給付金錢之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在丙公司之薪…",{"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202-044",44,"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擬發行新股 2000 萬股，職員甲於公開說明書虛增…",{"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9-s0202-050",50,"金錢債權人甲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屋。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得為「點交」？",[],{"id":49,"number":50,"stem":74},"甲持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查封乙所占用未辦理保存…",{"id":53,"number":54,"stem":55},70,1789445447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