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202-04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202-048",109,"109120","20200808","s0202","commercial",null,48,"single","有關動產之拍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原則上無須進行鑑價","原則上無須於拍賣前預定底價","如預定底價者，應於拍賣公告上載明","執行法院未通知債權人、債務人於拍賣日到場，而拍賣程序已終結時，拍賣仍有效","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動產拍賣的鑑價、底價、公告應載事項與未通知到場的效力。\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法院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應依職權於拍賣前預定拍賣物之底價，並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應買人於應買前繳納之。未照納者，其應買無效。」動產拍賣的底價是在聲請或認為必要時才預定；而動產拍賣公告的應載事項在《強制執行法》第 64 條第 2 項，該項所列各款就底價未設記載要求。(C) 把預定底價者應於拍賣公告載明當成法律上的要求，與該項不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命鑑定人估定價格是不動產拍賣所設的程序，動產拍賣則不以鑑定為必經程序。\n(B) 正確。依《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1 項，底價是在聲請或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才預定。\n(C) 錯誤。動產拍賣公告的應載事項在《強制執行法》第 64 條第 2 項，各款不含底價。\n(D) 正確。《強制執行法》第 63 條規定：「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於拍賣期日到場，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拍賣不因而停止。」未通知屬執行方法上的瑕疵，於程序終結後依實務見解拍賣仍有效。\n【涵攝步驟】要件一，鑑價。《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的命鑑定人估價是不動產的程序，(A) 落在這一格。要件二，底價。同法第 70 條第 1 項以聲請或必要為發動要件，(B) 落在這一格。要件三，公告應載事項。同法第 64 條第 2 項各款是動產拍賣公告的記載範圍，(C) 加上了該項沒有的底價。要件四，通知到場。同法第 63 條處理無法通知或不到場，(D) 落在這一格。\n【記憶點】動產拍賣的底價依《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1 項是聲請或必要時才預定，而同法第 64 條第 2 項所列的拍賣公告應載事項不含底價。","一、公告應載事項逐款對照：《強制執行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二、拍賣之原因、日時及場所。三、閱覽拍賣物及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四、定有拍賣價金之交付期限者，其期限。五、定有應買之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六、定有保證金者，其金額。」把六款逐字讀完可以看到，該項連保證金都以定有者為條件而列入，卻沒有把底價列進去。這正是選項 (C) 的破綻，也是為什麼判斷這一題不能靠印象，要把該項讀到最後一款。\n二、易混淆條文對照：不動產拍賣公告的應載事項規定在《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第 2 項，該項第 3 款明文列有拍賣最低價額。動產與不動產兩套公告規定並列來看，差別一目了然：不動產因為依同法第 80 條必先命鑑定人估定價格並核定為拍賣最低價額，公告自然要載明；動產拍賣則以不定底價為常態，公告也就沒有這一項。命題者常把不動產那一套的記憶搬到動產題上，本題就是這樣設計的。\n三、鑑價的並列：《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規定：「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不動產的鑑定與核定是拍賣最低價額的前置程序，動產拍賣則不以鑑定為必經程序，選項 (A) 的原則上三個字正是扣在這個差別上。\n四、要件拆解：《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1 項把預定底價的發動分成兩條路，一是債權人或債務人的聲請，二是執行法院認為必要而依職權為之；同時授權執行法院酌定保證金額，並以未照納者其應買無效作為效果。同法第 70 條第 2 項另規定執行法院定底價時應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的意見，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不在此限。這個但書與《強制執行法》第 63 條的結構相同，都在處理當事人未到場時程序如何進行。\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組條文還會考同法第 60 條第 1 項的變賣，該項柱句以查封物應公開拍賣為原則，再以五款列出得不經拍賣程序而變賣的情形；也會考同法第 71 條無人應買時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承受則撤銷查封返還債務人，以及該條但書準用同法第 70 條第 5 項的再行拍賣。\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9-s0202-047",47,"甲依第一審法院判決之假執行宣告，供擔保後聲請對乙強制執行，請求拆除 A 屋交還 B …",{"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9-s0202-049",49,"債權人甲持命債務人乙給付金錢之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在丙公司之薪…",{"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9-s0202-046",46,"甲持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查封乙所占用未辦理保存登記之 A …",{"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9-s0202-050",50,"金錢債權人甲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屋。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得為「點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202-045",45,"A 上市公司董事長甲於 2018 年 1 月 2 日買進可轉換公司債 10 張（可轉…",{"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9-s0202-051",51,"金錢債權人甲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租金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stem":73},"甲依第一審法院判決之假執行宣告，供擔保後聲請對乙強制執行，請求拆除 A …",{"id":52,"number":53,"stem":75},"債權人甲持命債務人乙給付金錢之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70,1789445447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