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0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5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301-002",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2,"single","甲女於醫院甫產下一子。因丈夫乙長年於外地工作，甲擔心無法獨自勝任養育責任，便連夜離開醫院。在尋得甲女之前，由醫院之醫師與護士照顧該嬰兒。關於甲之行為的犯罪評價，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嬰兒事實上仍由醫師與護士照顧，並無生命危險，甲因此不成立刑法第 294 條有義務之遺棄罪","甲離開醫院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293 條遺棄罪","醫師與護士對嬰兒並無扶養義務，因此甲離開醫院，即應成立刑法第 294 條有義務之遺棄罪","除甲之外，因丈夫乙亦有扶養義務，甲離開醫院即不成立刑法第 294 條有義務之遺棄罪","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有義務遺棄罪與同法第 293 條無義務遺棄罪的分界。\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甲為甫產下該子之母，依法令對嬰兒負扶助養育義務，甫出生的嬰兒是典型的無自救力之人；甲連夜離開醫院，即屬對負有義務之對象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醫師與護士對該嬰兒並無法令或契約上的扶養義務，他們的照顧只是事實上的照料，不能取代甲的保證人地位，依實務見解甲仍成立有義務遺棄罪，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本選項以嬰兒事實上獲得照顧、無生命危險為由否定犯罪，錯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的行為態樣是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並不以實際發生危險為必要。\n(B) 本選項把甲論以《中華民國刑法》第 293 條第 1 項規定：「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該項適用於不負扶助義務之人，甲既為生母而有義務，即無適用餘地。\n(C) 醫師與護士對嬰兒並無扶養義務，其接手照顧不影響甲的義務地位，甲離開醫院即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之有義務遺棄罪，本選項正確。\n(D) 本選項以乙亦負扶養義務為由否定甲之罪責，錯在依實務見解須有其他義務人事實上接手扶助，義務人離去始不成罪；乙長年在外地工作並未在場承接。\n【涵攝步驟】對象須是無自救力之人，甫出生之嬰兒該當；行為人須依法令或契約負義務，甲為生母該當；須遺棄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甲連夜離開且無義務人接手，該當。\n【記憶點】有義務遺棄罪看的是義務人在不在，不是被害人當下危不危險。","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的行為態樣有兩種：前一種是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指把被害人移置於危險處所或使之與扶助者隔離的積極作為；後一種是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是義務人留在原地不作為的態樣。本題甲離開醫院屬於後者。要注意的是這一項並未把發生生命危險寫成構成要件，因此選項 (A) 把有無實際危險當成成罪與否的關鍵，方向就錯了。\n\n二、與相鄰條文並列。《中華民國刑法》第 293 條第 1 項規定：「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該項不以行為人負扶助義務為要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則以行為人依法令或契約負義務為要件，兩者的行為主體不同，法定刑的落差也很大。命題者最常在這一組上設陷阱：把有義務的人套上無義務的條文，或反過來，本題選項 (B) 就是前者。\n\n三、免責條款的位置。《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之 1 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該條以下逐款列出得阻卻處罰的具體情形，都是無自救力之人先前對義務人有嚴重侵害或長期未盡扶養義務的類型。本題的事實不落在該條所列的任何一種情形，甲援用不上。\n\n四、不作為犯的接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有義務遺棄罪本身就是把保證人地位寫進構成要件的犯罪類型，所以本題不必再繞道不純正不作為犯；但若事實改成嬰兒因而死亡，保證人地位就會成為加重結果犯或不作為殺人罪的討論起點，這是同一考點常見的加寫方式。\n\n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題幹明白寫依實務見解，關鍵確實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其他人事實上接手照顧的評價：必須是同負義務之人現實地繼續為必要扶助，義務人離去才不成罪；醫護人員的照料屬事實上的照料，不生免除義務的效果。\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8,52,56,60,64],{"id":46,"number":24,"year":6,"stem":47},"law-109-s0301-001","下列何者無我國刑法之適用？",{"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301-003",3,"甲於軍中服役十餘年，現任上校，專責處理教育及勤務召集訓練、人力動員申補及動員相關作業…",{"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301-075",75,"甲律師和乙律師為親兄弟，但平時很少往來感情也很不好，甲律師受僱於 A 事務所，乙律師…",{"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301-004",4,"甲因女友乙移情別戀，計畫至乙家縱火洩憤，但缺乏勇氣，遂猛灌一瓶烈酒壯膽後，於深夜拿自…",{"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301-074",74,"甲律師承辦下列案件，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301-005",5,"下列何種行為，甲依我國刑法得減輕其刑？",[],{"id":46,"number":24,"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於軍中服役十餘年，現任上校，專責處理教育及勤務召集訓練、人力動員申補及…",1789445437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