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0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301-004",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4,"single","甲因女友乙移情別戀，計畫至乙家縱火洩憤，但缺乏勇氣，遂猛灌一瓶烈酒壯膽後，於深夜拿自製汽油彈至乙住處。因酒醉加上天色昏暗，甲看錯門牌號碼，將丙宅誤認為乙宅而丟擲汽油彈，造成丙宅客廳大部分焚燬，甲當場被逮捕。經鑑定後確認，甲縱火時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3.4‰，無責任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欲燒燬乙宅，行為時卻將丙宅誤認為乙住處，屬等價的客體錯誤，不影響甲之縱火故意","甲縱火時已無責任能力，依罪責原則，行為與罪責需同時存在，故甲無罪","甲故意飲酒自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且於此狀態下縱火，應屬故意自招的原因自由行為","甲自陷無責任能力狀態時，雖無法操控犯罪的因果歷程，其縱火客體與清醒時想侵害的客體不一致，非屬因果歷程重大偏離","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原因自由行為，也就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對自行招致無責任能力者排除減免的規定。\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但同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甲先有縱火計畫，為壯膽而故意猛灌一瓶烈酒，自行招致無責任能力狀態，再於該狀態下實行原定計畫，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同法第 19 條第 1 項的不罰規定對甲不適用。本選項的結論是甲無罪，與該項規定相反，故選 B。\n【逐項排除】\n(A) 甲欲燒燬乙宅卻把丙宅誤認為乙宅，兩者同為住宅、法益價值相當，屬等價的客體錯誤，依通說不阻卻故意，本選項敘述正確。\n(B) 本選項主張行為與罪責須同時存在故甲無罪，忽略《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已就自行招致的情形設有排除規定，敘述錯誤，正是本題所問。\n(C) 甲在飲酒前已有縱火計畫，飲酒是為壯膽而故意為之，並在該狀態下實行原定犯行，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所稱因故意自行招致，本選項敘述正確。\n(D) 本選項指出縱火客體與清醒時所欲侵害之客體不一致，這是等價客體錯誤的問題而不是因果歷程重大偏離，與 (A) 的處理一致，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甲行為時無責任能力，原本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但其為壯膽而故意飲酒，屬因故意自行招致，依同法第 19 條第 3 項不適用第 1 項。至於客體錯誤，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的故意概念，甲對燒燬住宅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故意不受影響。\n【記憶點】原因自由行為的關卡不在行為時有沒有責任能力，而在這個沒有責任能力是不是自己灌出來的。","一、條文結構。《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共三項。同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同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第 3 項是一個排除條款，它排除的是前兩項的法律效果，而不是重新創設一個處罰依據；換句話說，甲的罪責仍依原本的故意放火行為評價，只是不能享有第 1 項的不罰或第 2 項的減輕。\n\n二、故意自招與過失自招的分野。本題把甲計畫縱火在先、為壯膽而飲酒在後寫得很清楚，這正是故意自招的典型：行為人對自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與在該狀態下實行特定犯罪，兩件事都有認識與意欲。若改寫成甲只是應酬喝醉、酒後偶然起意縱火，就會落到過失自招或根本不成立原因自由行為的討論，答案會整個翻轉，這是同一考點最常見的變化題。\n\n三、客體錯誤的處理。《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甲對燒燬他人住宅這件構成要件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只是把哪一棟房子認錯；由於乙宅與丙宅在構成要件上等價，通說認為此種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選項 (A) 與 (D) 其實是同一件事的正反兩面：既然定位為客體錯誤，就不必再走因果歷程重大偏離那條路。\n\n四、易混淆之處。因果歷程重大偏離處理的是結果發生方式與行為人預想之間的落差，客體錯誤處理的則是被害客體的同一性。命題者在選項 (D) 裡刻意把兩者的語彙混在一起，考的就是應試者能不能分辨它們檢驗的對象不同。若把事實改成甲丟出的汽油彈未直接燒著房屋，而是引發瓦斯外洩導致爆炸致屋燒燬，才會進入因果歷程偏離的討論。\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學說對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基礎有構成要件模式與例外模式之爭，但我國因為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的明文，考題多半直接回到條文。若題目改問甲得否依同法第 19 條第 2 項減輕其刑，答案同樣是否定的，因為第 3 項把前兩項一併排除。另外要注意本題問的是錯誤者，四個選項裡有三個是正確敘述，讀題時務必先把問法圈起來。\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3],{"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301-003",3,"甲於軍中服役十餘年，現任上校，專責處理教育及勤務召集訓練、人力動員申補及動員相關作業…",{"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301-005",5,"下列何種行為，甲依我國刑法得減輕其刑？",{"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301-002",2,"甲女於醫院甫產下一子。因丈夫乙長年於外地工作，甲擔心無法獨自勝任養育責任，便連夜離開…",{"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301-006",6,"有關不能未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1,"number":24,"year":6,"stem":62},"law-109-s0301-001","下列何者無我國刑法之適用？",{"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9-s0301-007",7,"甲計畫毒殺 A，預計持用一倍劑量之 P 毒藥在 A 之午餐中下毒。未料於犯罪當日因為…",[],{"id":45,"number":46,"stem":69},"甲於軍中服役十餘年，現任上校，專責處理教育及勤務召集訓練、人力動員申補及…",{"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37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