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0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301-007",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7,"single","甲計畫毒殺 A，預計持用一倍劑量之 P 毒藥在 A 之午餐中下毒。未料於犯罪當日因為不小心，甲未取用正確劑量，只拿了一半劑量之 P 毒藥（該劑量不足以致死）投入。豈知同日另有乙也計畫殺 A，同樣計畫在 A 之午餐中放入一倍劑量之 P 毒藥毒殺 A，而乙同樣也因不小心，只取用了三分之二劑量之 P 毒藥。A 吃下午餐後，不久即毒發死亡。甲成立何罪？",{"A":16,"B":17,"C":18,"D":19},"殺人罪之障礙未遂犯","殺人既遂罪","傷害致死罪","殺人罪之不能未遂，不罰","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兩人各自下毒、單獨劑量均不足致死而合併致死時，各行為人的罪責定位。\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法第 27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甲主觀上有殺人故意並已著手投毒，但實際投入的只有一半劑量，題幹逐字寫明該劑量不足以致死；A 之死亡是甲、乙各自投放的毒物累積作用的結果，單就甲的行為並不足以發生死亡結果，死亡結果不能歸責於甲。甲既已著手於殺人行為之實行而未生其所欲之結果，即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所稱「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甲已著手投毒而死亡結果不能歸責於其行為，成立殺人罪之障礙未遂犯，本選項正確。\n(B) 若要論以《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之殺人既遂罪，須死亡結果可歸責於甲之行為；甲所投劑量不足致死，欠缺歸責基礎，不成立既遂。\n(C) 傷害致死罪以行為人具傷害故意為前提；甲自始是為毒殺 A 而下毒，對死亡結果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主觀上是殺人故意而非傷害故意，不成立傷害致死罪。\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 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甲投入的是真正的 P 毒藥，只是取用劑量失誤，客觀上並非無危險，不該當該條之要件。\n【涵攝步驟】主觀面甲有毒殺故意；客觀面甲已將毒藥投入 A 之午餐而著手；結果歸責上，抽掉甲的半劑量後仍有乙的三分之二劑量，甲的行為單獨不足致死，死亡結果不歸責於甲；危險判斷上甲使用真毒藥，並非無危險，因此是障礙未遂。\n【記憶點】各自劑量都不夠、合起來才致命時，先把結果從每個人身上拿掉，剩下的就是未遂。","一、本題的核心是結果歸責，不是因果的有無。傳統的條件理論問的是若無此行為結果是否仍會發生，套在本題上會得出兩人的行為都不可或缺的結論；但刑法對於結果的歸屬，還要求該行為本身足以製造法所不容許的、並且在結果中實現的危險。甲投入的半劑量既然不足以致死，A 的死亡就不是甲所製造的那份危險單獨實現的結果，因此不能把既遂結果算到甲頭上。\n\n二、與相鄰概念並列。累積的因果關係要與擇一的因果關係分開記。擇一的情形是兩人各自投下足以致死的完整劑量，抽掉任何一人結果都仍會發生；累積的情形則是兩人各自都不足，合起來才夠。本題屬於後者，而且題幹特別把甲的劑量寫成不足以致死，就是要把應試者導向未遂。\n\n三、未遂的兩條路。《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殺人罪的未遂處罰依據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至於是障礙未遂或不能未遂，關鍵在同法第 26 條的無危險要件；把真毒藥投入被害人的餐食，客觀上顯然具有危險，只是這一次取的量少了，屬於行為人意外的失誤，正是障礙未遂的標準形狀。\n\n四、乙的責任與甲並列。同一套推理套到乙身上結論相同：乙也只投入三分之二劑量，若該劑量單獨不足致死，死亡結果同樣不歸責於乙，乙亦成立殺人罪之障礙未遂犯。本題只問甲，但考試常把同一組事實改問乙、或改問兩人是否成立共同正犯；由於甲、乙彼此不知情，欠缺犯意聯絡，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這是同一考點的重要延伸。\n\n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條文只寫到未遂與不能未遂的要件，至於累積因果下結果應如何歸屬，條文字面並未直接規定，須依客觀歸責的判準處理。若把事實改成甲的半劑量本身即足以致死，則甲的行為單獨即可實現死亡結果，論罪結論會翻轉為既遂。\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301-006",6,"有關不能未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301-008",8,"甲企圖殺住院中的 A，潛入醫院護理站偷偷將 A 服用的藥掉包成毒藥，值班護士乙在交付…",{"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301-005",5,"下列何種行為，甲依我國刑法得減輕其刑？",{"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301-009",9,"甲、乙、丙三人受丁之請託，以每人 30 萬元為代價計畫殺害 A，三人分工如下：甲先設…",{"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301-004",4,"甲因女友乙移情別戀，計畫至乙家縱火洩憤，但缺乏勇氣，遂猛灌一瓶烈酒壯膽後，於深夜拿自…",{"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301-010",10,"有關「不罰後行為」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企圖殺住院中的 A，潛入醫院護理站偷偷將 A 服用的藥掉包成毒藥，值班…",75,1789445445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