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0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301-008",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8,"single","甲企圖殺住院中的 A，潛入醫院護理站偷偷將 A 服用的藥掉包成毒藥，值班護士乙在交付藥品給 A服用時，未依醫院給藥規定比對藥物是否正確，以致於未發覺此事，乙遂在不知情之下將毒藥交給 A服用，A 隨即毒發身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乙成立故意殺人罪之共同正犯","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成立過失致死罪","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無罪","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利用不知情之人為工具的間接正犯，以及被利用人自身的過失責任。\n【正解理由】甲潛入護理站把 A 的藥掉包成毒藥，再讓不知情的值班護士乙依例交付，等於把乙當成實現殺人結果的工具，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乙不知情而欠缺殺人故意，但其交付藥品時未依醫院給藥規定比對藥物，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A 因而毒發身亡，乙即成立過失致死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276 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共同正犯以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要件，乙全然不知藥品已被掉包，與甲沒有犯意聯絡，不成立共同正犯。\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所定幫助犯，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乙既不知甲的犯行，欠缺幫助故意，不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n(C) 甲利用不知情的乙交付毒藥而致 A 死亡，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未依給藥規定比對藥物而致人於死，成立過失致死罪，本選項正確。\n(D) 乙依醫院給藥規定本應比對藥物是否正確，未加比對即交付，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並非全無過失，不能認為乙無罪。\n【涵攝步驟】甲掌握藥品已被掉包這項決定性資訊而支配給藥流程，乙處於被支配的工具地位，甲成立間接正犯；乙客觀上交付毒藥致 A 死亡，主觀上無殺人故意，但負有比對義務且有注意可能，未加比對即為過失。\n【記憶點】前面那個人被當工具用，後面那個人不是沒事，要回頭看他有沒有該做而沒做的檢查。","一、間接正犯的定位。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間接正犯之正犯概念，《中華民國刑法》就此未設明文，而是由學理與實務所承認的正犯類型。其判準在於幕後者是否對犯罪事實具有優越的認知或意思支配，使得被利用人只是他實現構成要件的延伸。甲掌握了藥品已被掉包這項決定性資訊，乙則完全不知情，兩人的認知落差就是支配關係的來源。\n\n二、與共同正犯、幫助犯並列。《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所定共同正犯的核心要件是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兩者缺一不可；《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所定幫助犯則須有幫助之故意，該項後段雖規定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指的是正犯不知有人幫助仍成立幫助犯，並不是說幫助人自己可以不知情。本題把三種參與形態並列在選項裡，考的就是這三條各自的主觀要件。\n\n三、過失的判斷結構。《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同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本題乙落在第 1 項的無認識過失：醫院給藥規定就是注意義務的具體化，比對藥物是可期待且可執行的動作，乙未執行即違反注意義務。要注意的是，過失犯的處罰須有明文，《中華民國刑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而同法第 276 條正是致人於死的特別規定。\n\n四、常見的變化題。若把乙改寫成已察覺藥品可疑卻仍交付，乙就可能落入不確定故意，甲對乙的支配關係也會斷裂，甲的地位將從間接正犯轉為教唆犯或共同正犯。若把乙改寫成已依規定比對但因藥品外觀完全相同而無從察覺，乙則欠缺注意義務違反，不成立過失致死，答案就會變成選項 (D)。這一組變化正是本題四個選項的設計來源。\n\n五、罪數與競合。甲成立殺人既遂罪的間接正犯，其潛入護理站掉包藥品的行為若另有其他構成要件該當，須另行評價；乙則僅就其過失部分負責，與甲之間並無任何共犯關係，兩人的罪責各自獨立成立。\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301-007",7,"甲計畫毒殺 A，預計持用一倍劑量之 P 毒藥在 A 之午餐中下毒。未料於犯罪當日因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301-009",9,"甲、乙、丙三人受丁之請託，以每人 30 萬元為代價計畫殺害 A，三人分工如下：甲先設…",{"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301-006",6,"有關不能未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301-010",10,"有關「不罰後行為」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301-005",5,"下列何種行為，甲依我國刑法得減輕其刑？",{"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301-011",11,"甲為社會役替代役男，輸入其友人乙所持有之個人公務帳號與密碼，查詢丙之財稅資料。甲第一…",[],{"id":45,"number":46,"stem":70},"甲計畫毒殺 A，預計持用一倍劑量之 P 毒藥在 A 之午餐中下毒。未料於…",{"id":49,"number":50,"stem":72},"甲、乙、丙三人受丁之請託，以每人 30 萬元為代價計畫殺害 A，三人分工…",75,1789445445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