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0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301-009",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9,"single","甲、乙、丙三人受丁之請託，以每人 30 萬元為代價計畫殺害 A，三人分工如下：甲先設法盜取 A 家鑰匙，乙則買得槍枝一把，甲、乙、丙當日共同侵入 A 家，再由丙開槍殺害 A。犯案當日，三人侵入A 家之前，突然發現 A 與數位友人一同離家出門，甲、乙決定放棄殺人，而丙不願意，但當日亦無法再繼續犯行，甲、乙並要求丙交還鑰匙與槍枝，丙應允而返還。三日後，丙自行持刀侵入 A 家殺害A。有關本案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乙決定放棄殺人，並要求丙交還鑰匙與槍枝，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乙取回槍枝，故丙三日後之殺人行為與乙無關","丙出於殺人而侵入住居，構成侵入住居罪與殺人既遂罪，想像競合從重罪殺人既遂處斷","丁僅負正犯丙殺人既遂罪之教唆犯","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止未遂以已著手為前提、共犯關係的脫離，以及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處斷。\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依同法第 27 條第 1 項，中止未遂須以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為前提。甲、乙、丙在侵入 A 家之前就發現 A 離家而作罷，尚未著手於殺人行為之實行，根本沒有未遂可言；而三日後 A 之死亡是丙自行起意持刀單獨為之，也不是甲、乙防止行為的結果。本選項稱甲、乙成立中止未遂，敘述錯誤，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甲、乙放棄時尚未著手，且結果最終仍發生而非因其防止行為而不發生，不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本選項敘述錯誤，正是本題所問。\n(B) 乙已取回槍枝並明示放棄，丙三日後是自行起意、另行持刀單獨侵入殺害 A，與乙先前的分擔行為既無因果關聯也無犯意聯絡，本選項敘述正確。\n(C) 丙為殺害 A 而侵入其住宅，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之侵入住居罪，與同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既遂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應從殺人既遂罪處斷。\n(D) 丁以每人 30 萬元請託三人殺害 A，《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實行既遂者為丙，丁依殺人既遂罪之教唆犯論處，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中止未遂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三人在侵入前即放棄，不該當；亦須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而 A 最終仍死亡，亦不該當。\n【記憶點】沒著手就沒有未遂可以中止，而結果真的發生了，中止未遂這條路就整個關上。","一、中止未遂的要件結構。《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把中止未遂拆成兩種形狀：一是已著手後因己意中止其實行，二是已著手後因己意防止結果之發生；後段另設準中止犯，結果之不發生雖非防止行為所致，但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本題甲、乙兩者都不該當，因為連著手都還沒有，而結果最後也真的發生了。這是命題者最常設的陷阱：把放棄的時點寫在著手之前，讓考生誤以為那就是中止。\n\n二、共犯的中止。《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這一項的門檻比單獨犯更高：共犯要享有中止的寬典，必須把其他人的犯罪結果一併防止住，或至少已盡力為防止行為。甲、乙只是取回鑰匙與槍枝並各自退出，並未阻止丙，因此即使已著手，也未必能適用這一項。\n\n三、共犯關係的脫離。選項 (B) 處理的是脫離：脫離者必須解消自己先前對犯行所提供的物理與心理助力。甲、乙要回鑰匙與槍枝，等於把物理上的貢獻收回，而丙三日後是另行起意、另備刀械、單獨侵入，與原先的分工在時間、工具與犯意上都已切斷，因此甲、乙不必為丙後來的既遂結果負責。\n\n四、想像競合的判斷。《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的核心是行為單數。丙為殺害 A 而侵入住宅，侵入與殺害在自然意義上雖可分，但實務認為出於單一目的且時空密接者，得評價為一行為，依該條從一重的殺人既遂罪處斷；該條但書另設封鎖作用，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n\n五、教唆犯的從屬性。《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2 項既規定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丁的罪責就跟著正犯丙所實現的殺人既遂走。若丙最終未著手，丁的教唆行為在我國採限制從屬性的架構下即不成立教唆犯，這是同一考點最常見的變化題。\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301-008",8,"甲企圖殺住院中的 A，潛入醫院護理站偷偷將 A 服用的藥掉包成毒藥，值班護士乙在交付…",{"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301-010",10,"有關「不罰後行為」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301-007",7,"甲計畫毒殺 A，預計持用一倍劑量之 P 毒藥在 A 之午餐中下毒。未料於犯罪當日因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301-011",11,"甲為社會役替代役男，輸入其友人乙所持有之個人公務帳號與密碼，查詢丙之財稅資料。甲第一…",{"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301-006",6,"有關不能未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301-012",12,"關於我國刑法中的緩刑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71},"甲企圖殺住院中的 A，潛入醫院護理站偷偷將 A 服用的藥掉包成毒藥，值班…",{"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5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