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1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301-010",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10,"single","有關「不罰後行為」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竊盜行為人將贓物予以毀損為適例","收受他人的贓物之後，再將贓物賣給別人為適例","前罪已充分評價被害法益，所以後行為無需再罰","前後二罪的行為主體必須相同","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不罰後行為（與罰後行為）的成立條件，以及贓物再出賣的競合評價。\n【正解理由】不罰後行為指前行為已充分評價法益侵害，後行為只是對同一法益的利用，未擴大損害也未侵害新的被害人，因而不另罰。《中華民國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贓物罪所保護的是被害人對其財物的追及與回復可能；收受贓物之人再把贓物賣給別人，會使贓物流入新的持有人、令追及回復更加困難，已逾越前行為所評價的範圍，依通說與實務不屬不罰後行為之適例。這一步是競合論上的評價，並非上開條文的文字所能直接讀出。故選 B。\n【逐項排除】\n(A) 竊盜行為人將贓物予以毀損，《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所定竊盜罪既已就該物的財產法益作完整評價，事後毀損同一物未擴大被害人的損害，是不罰後行為的典型適例。\n(B) 收受贓物後再將贓物賣給別人，會使贓物再度流轉、被害人回復其物的可能性降低，後行為的不法內涵並未被前行為吸收完畢，依通說與實務不是不罰後行為之適例，本選項錯誤，正是本題所問。\n(C) 不罰後行為的實質根據在於前罪已充分評價被害法益，後行為的不法內涵已被吸收殆盡，無需再罰，本選項正確。\n(D) 不罰後行為以前後二罪出於同一主體為前提；後行為若他人所為，該他人未因前罪受評價，無一併評價的餘地，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是前後二罪主體同一、法益與被害人相同、後行為未擴大損害。選項 (B) 卡在最後一個：出賣把贓物移轉給新持有人，使原所有人回復其物的可能性降低。\n【記憶點】後行為要能被吃掉，前提是沒有多咬一口——多咬到新的被害人或新的損害，就要另外算。","一、概念的定位。不罰後行為是競合論上的問題，處理的是複數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之間，能否僅以其中一個罪名作完整評價。它與想像競合不同：想像競合處理的是一個行為觸犯數罪名，不罰後行為處理的則是數個行為之間的吸收關係。命題者把選項 (C) 與 (D) 寫成不罰後行為的兩個成立條件，就是在測驗考生對這個概念的定義是否精確。\n\n二、典型適例。竊得他人之物後加以毀損，是教科書上最常舉的例子。理由在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所定竊盜罪的不法內涵，已經包含了被害人對該物喪失支配與使用可能，事後毀損並沒有讓被害人多損失什麼，因此不另論毀損罪。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竊得存摺後提領存款是否另論一罪的爭議，關鍵一樣是有沒有創設新的法益侵害。\n\n三、贓物罪的特殊性。《中華民國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項就其所列的各該行為態樣定有同一法定刑。贓物罪保護的是被害人對其財物的追及與回復可能，這種法益的特點是每一次流轉都會使回復更困難；因此收受之後再出賣給第三人，不是對既有侵害的單純維持，而是進一步擴張，通說與實務因此不承認它是不罰後行為的適例。這個結論屬於競合論上的評價，上開條文只寫出各該行為態樣與其處罰，並沒有回答後行為要不要另罰。這正是本題把 (A) 與 (B) 並排的用意：兩者看起來都是拿到之後再處分，但後行為有沒有多製造一份侵害，結論完全相反。\n\n四、反面的對照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 329 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這一條是立法者明白表態的例子：竊盜後的某些後行為不但不會被前罪吸收，反而會讓整個評價升級。把它與不罰後行為擺在一起讀，可以清楚看到判準始終是後行為有沒有帶來新的不法內涵。\n\n五、實務見解的位置。不罰後行為在我國並無條文明定其要件，它是競合論上由學說與實務發展出來的評價工具，因此本題四個選項的正誤都不是靠條文字面就能定出來的。應試時的處理方式是回到定義的三個要件逐一比對，並特別注意被害人是否同一、損害是否擴大這兩個關鍵。\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301-009",9,"甲、乙、丙三人受丁之請託，以每人 30 萬元為代價計畫殺害 A，三人分工如下：甲先設…",{"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301-011",11,"甲為社會役替代役男，輸入其友人乙所持有之個人公務帳號與密碼，查詢丙之財稅資料。甲第一…",{"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301-008",8,"甲企圖殺住院中的 A，潛入醫院護理站偷偷將 A 服用的藥掉包成毒藥，值班護士乙在交付…",{"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301-012",12,"關於我國刑法中的緩刑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301-007",7,"甲計畫毒殺 A，預計持用一倍劑量之 P 毒藥在 A 之午餐中下毒。未料於犯罪當日因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301-013",13,"有關保安處分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71},"甲、乙、丙三人受丁之請託，以每人 30 萬元為代價計畫殺害 A，三人分工…",{"id":50,"number":51,"stem":73},"甲為社會役替代役男，輸入其友人乙所持有之個人公務帳號與密碼，查詢丙之財稅…",75,1789445445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