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1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301-012",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12,"single","關於我國刑法中的緩刑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法院宣告緩刑時得在斟酌情形後，同時命被告接受精神治療","甲在緩刑期間內犯強盜罪而受 5 年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法院應對甲為撤銷緩刑之宣告","緩刑之效力不及於保安處分","甲無任何犯罪經歷，因犯罪而受 2 年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法院可對甲宣告緩刑","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緩刑的宣告要件、緩刑效力的範圍，以及應撤銷緩刑的情形。\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宣告緩刑的前提，是被告所受的宣告刑落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範圍內。甲所受宣告為 2 年 6 月有期徒刑，已經超過該項所定的上限，縱使甲毫無任何犯罪經歷，法院仍不得對甲宣告緩刑，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其第 6 款為「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法院宣告緩刑時得斟酌情形命被告接受精神治療，本選項敘述正確。\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其第 1 款為「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甲在緩刑期間內故意犯強盜罪並受 5 年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該當該款，法院應撤銷緩刑之宣告。\n(C) 《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緩刑效力不及於保安處分，本選項正確。\n(D) 甲所受宣告刑為 2 年 6 月有期徒刑，逾《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所定二年以下之上限，法院不得對甲宣告緩刑，本選項敘述錯誤，正是本題所問。\n【涵攝步驟】《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的三個要件是宣告刑二年以下、有該項所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甲雖無犯罪經歷而該當其第 1 款，但宣告刑為 2 年 6 月，第一個要件即不該當。\n【記憶點】緩刑的門票是宣告刑二年以下，先看刑度過不過門，再談有沒有前科。","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的緩刑宣告要件可以拆成三層：形式門檻是宣告刑須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資格門檻是須有該項所列情形之一，其第 1 款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其第 2 款則為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裁量門檻則是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本題選項 (D) 讓甲滿足了資格門檻卻踩破形式門檻，正是典型的陷阱設計。\n\n二、附條件緩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的柱句規定法院於緩刑宣告時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各款事項，其中包含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支付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提供義務勞務，以及該項第 6 款的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等。同法第 74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同法第 74 條第 4 項規定：「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這幾項合起來構成附負擔緩刑的完整圖像。\n\n三、緩刑效力的範圍。《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把從刑、保安處分與沒收都排除在緩刑效力之外，理由在於這三者的目的不在報應而在剝奪不法利得或預防再犯，不因主刑暫不執行而失其必要。與之呼應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見緩刑期間仍可能伴隨保安處分性質的處遇。\n\n四、撤銷緩刑的兩條軌道要分開。《中華民國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是應撤銷，門檻是在緩刑期內或緩刑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同法第 75 條之 1 第 1 項則是得撤銷，涵蓋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過失更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以及違反同法第 74 條第 2 項所定負擔情節重大等情形。應撤銷與得撤銷的分界就在宣告刑是否逾六月與犯罪是否故意，這是最常被拿來換數字的考點。\n\n五、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二年以下改寫成二年以上、把逾六月改成六月以上、或把應撤銷與得撤銷對調，考的都是同一組數字與用語。作答時務必回到條文逐字確認。\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301-011",11,"甲為社會役替代役男，輸入其友人乙所持有之個人公務帳號與密碼，查詢丙之財稅資料。甲第一…",{"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301-013",13,"有關保安處分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301-010",10,"有關「不罰後行為」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301-014",14,"建商甲與市長乙約定，甲打折售屋給乙，待乙辦妥貸款後，乙指示工務局承辦公務員丙違法發使…",{"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301-009",9,"甲、乙、丙三人受丁之請託，以每人 30 萬元為代價計畫殺害 A，三人分工如下：甲先設…",{"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301-015",15,"甲經商失敗負債累累，其所住之百年祖厝遭查封拍賣，於法官乙到場執行強制點交之際，甲與自…",[],{"id":45,"number":46,"stem":70},"甲為社會役替代役男，輸入其友人乙所持有之個人公務帳號與密碼，查詢丙之財稅…",{"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45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