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1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301-013",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13,"single","有關保安處分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強制工作之規範受罪刑法定主義拘束","可以對不成立犯罪之未滿 14 歲之人，施以感化教育","保護管束為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保安處分以預防再犯為目的","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保安處分的目的、罪刑法定原則對保安處分的拘束，以及保護管束的性質。\n【正解理由】保護管束並不是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同法第 93 條第 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這兩項可以看出，保護管束是讓受處分人繼續在社會中生活、接受觀護，用來替代令入處所執行的處分，本身並不使受處分人喪失人身自由。本選項稱保護管束為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敘述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中華民國刑法》第 1 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而強制工作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90 條第 1 項係令入勞動場所執行，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受罪刑法定主義拘束。\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86 條第 1 項規定：「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該項適用於不成立犯罪之人，本選項正確。\n(C) 保護管束是在社會中執行的處遇，用以代替令入處所的處分，並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本選項敘述錯誤，正是本題所問。\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該項以有再犯之虞為要件，可見保安處分目的在預防再犯。\n【涵攝步驟】判斷標準是執行方式有沒有把受處分人置於特定處所：感化教育、監護、強制工作都要令入處所，屬之；保護管束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92 條第 1 項是用來代替上述處分，不屬之。\n【記憶點】要不要進處所，就是拘束人身自由與否的分水嶺；保護管束是替代進處所，方向剛好相反。","一、罪刑法定與保安處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1 條後段把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一併納入罪刑法定原則的射程，這是刑法修正後的重要調整：保安處分雖然名義上不是刑罰，但只要它會把人關進處所，對人身自由的剝奪程度與刑罰無異，就必須有行為時的法律明文為依據。反面來說，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不在該條後段的範圍內，其法律變更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這一組對照是本題選項 (A) 與 (C) 的共同根基。\n\n二、逐條並列各種保安處分的執行方式。感化教育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86 條第 1 項須令入感化教育處所；監護依同法第 87 條第 1 項須令入相當處所；強制工作依同法第 90 條第 1 項須令入勞動場所。這三者都把受處分人移入特定處所，屬拘束人身自由。相對地，《中華民國刑法》第 92 條第 1 項既然規定上述處分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就表示保護管束是這些處分的替代方案，執行的場域是社會而不是處所。\n\n三、保護管束的兩種發動情形。《中華民國刑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同法第 93 條第 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這兩項的共同點是受處分人都在社會中生活，只是接受觀護人的監督，與令入處所在性質上截然不同。\n\n四、保安處分的目的。《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與同法第 90 條第 1 項都把行為人的危險性寫進要件：前者要求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後者要求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這說明保安處分的正當性基礎不是對過去行為的報應，而是對未來危險的預防，這正是選項 (D) 的依據。與此呼應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96 條規定：「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n\n五、本題的分辨點。保護管束究竟屬不屬於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條文本身並未直接下定義，須從其執行方式與替代功能推得，並參酌實務對這一分類的一貫理解。應試時可以記住一個操作性判準：條文寫成令入某處所的就是拘束人身自由，寫成付保護管束的則不是。\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301-012",12,"關於我國刑法中的緩刑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301-014",14,"建商甲與市長乙約定，甲打折售屋給乙，待乙辦妥貸款後，乙指示工務局承辦公務員丙違法發使…",{"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301-011",11,"甲為社會役替代役男，輸入其友人乙所持有之個人公務帳號與密碼，查詢丙之財稅資料。甲第一…",{"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301-015",15,"甲經商失敗負債累累，其所住之百年祖厝遭查封拍賣，於法官乙到場執行強制點交之際，甲與自…",{"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301-010",10,"有關「不罰後行為」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301-016",16,"里長候選人甲贈與里民乙價值新臺幣 2 千元之電風扇一台，並要求乙投票給甲，下列敘述何…",[],{"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建商甲與市長乙約定，甲打折售屋給乙，待乙辦妥貸款後，乙指示工務局承辦公務…",75,1789445445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