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1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301-015",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15,"single","甲經商失敗負債累累，其所住之百年祖厝遭查封拍賣，於法官乙到場執行強制點交之際，甲與自動到場聲援的親友 20 人在場抗爭，眾人對乙及協助執行之警察潑廚餘，親友丙在甲的示意下搬運廚餘桶給眾人。點交完畢後，債權人丁將查封之封條撕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為刑法第 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罪之首謀","甲、丙成立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的共同正犯","丙為刑法第 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的在場助勢者","丁成立刑法第 139 條妨害封印罪","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妨害公務罪的共同正犯、聚眾妨害公務罪的首謀與在場助勢，以及妨害封印罪的客體。\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法官乙到場執行強制點交是依法執行職務，眾人對乙及警察潑廚餘即屬施強暴。丙在甲的示意下搬運廚餘桶給眾人，是就強暴行為為構成要件行為的分擔，二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甲、丙成立妨害公務罪之共同正犯，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6 條第 1 項就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分別處罰「在場助勢之人」與「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首謀依實務見解係指聚集群眾並主導其事之人，題示親友自動到場聲援，非由甲聚集，甲非首謀。\n(B) 甲、丙就對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成立同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共同正犯，本選項正確。\n(C) 在場助勢之人，依實務見解係指未參與強暴脅迫而僅在場壯大聲勢者；丙搬運廚餘桶供眾人潑灑，已就強暴行為為分擔，非在場助勢。\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9 條第 1 項規定：「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丁撕毀封條固屬該項所定之損壞查封標示，惟依實務見解，本罪客體須仍具效力；點交完畢後該標的之查封效力已終結，丁不成立本罪。\n【涵攝步驟】被害人須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法官乙與警察該當；須施強暴，潑廚餘屬有形力，該當；須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甲示意、丙搬運，該當。\n【記憶點】搬工具給人潑的那個人不是旁觀者，他是分擔者。","一、兩條妨害公務罪的關係。《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是基本規定，處罰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者；同法第 135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 136 條第 1 項規定：「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把公然聚眾情形下的參與者分成在場助勢之人與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兩類，並各自定其法定刑。本題把這兩條的角色一一拆進四個選項，考的就是角色定性。\n\n二、首謀的認定。首謀是指發起聚集並在現場主導群眾行動的人。本題題幹逐字寫明親友是自動到場聲援，這句話就是命題者用來排除甲首謀身分的關鍵事實；甲雖然在場抗爭並對丙下指示，但他並未召集群眾，與首謀的要件有落差。這也提醒應試者，聚眾類犯罪的角色認定必須緊扣題幹寫出的事實，不能憑印象補上題目沒有給的情節。\n\n三、在場助勢與下手實施的分界。在場助勢是指未親自參與強暴脅迫，僅以在場、吶喊等方式壯大聲勢者。丙搬運廚餘桶給眾人，是為強暴行為提供直接且必要的作用，屬於構成要件行為的分擔，因此不是助勢者。這一組區分與共同正犯、幫助犯的分界共用同一套思考：看行為人在犯罪計畫中的角色是核心的分擔，還是外圍的促成。\n\n四、妨害封印罪的客體。《中華民國刑法》第 139 條第 1 項所定的行為態樣，除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外，尚包括「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依實務見解，本罪所保護的是該封印或查封標示在特定執行程序中所具有的效力。強制執行程序就個別標的完成點交後，該標的的查封效力即告終結，此時封條在物理上雖然還貼著，法律上已不再具有拘束力，撕毀行為因而欠缺侵害客體。這正是本題把撕封條的時點寫在點交完畢之後的用意。\n\n五、實務見解的位置。首謀與在場助勢的界線、以及查封標示於執行程序終結後是否仍受保護，這兩點都不是條文字面能直接讀出的，必須依實務對這兩個構成要件要素的解釋處理。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丁改寫成在點交完成前撕毀封條，答案就會翻轉為成立妨害封印罪。\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301-014",14,"建商甲與市長乙約定，甲打折售屋給乙，待乙辦妥貸款後，乙指示工務局承辦公務員丙違法發使…",{"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301-016",16,"里長候選人甲贈與里民乙價值新臺幣 2 千元之電風扇一台，並要求乙投票給甲，下列敘述何…",{"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301-013",13,"有關保安處分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301-017",17,"甲持有可發射金屬具殺傷力之土造長槍一把被警察查獲，為脫免罪責，與乙深夜共同拜訪具原住…",{"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301-012",12,"關於我國刑法中的緩刑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301-018",18,"甲教唆乙侵占乙公司之財物，在知悉乙收到檢察署傳票後，甲立即指導乙燒燬其所侵占之財物，…",[],{"id":46,"number":47,"stem":71},"建商甲與市長乙約定，甲打折售屋給乙，待乙辦妥貸款後，乙指示工務局承辦公務…",{"id":50,"number":51,"stem":73},"里長候選人甲贈與里民乙價值新臺幣 2 千元之電風扇一台，並要求乙投票給甲…",75,1789445445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