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1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301-016",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16,"single","里長候選人甲贈與里民乙價值新臺幣 2 千元之電風扇一台，並要求乙投票給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收受甲的電風扇，雖口頭上答應甲的要求，但不打算真的將票投給甲，乙仍成立刑法第 143 條投票受賄罪","甲贈與乙電風扇而非金錢，故甲不成立刑法第 144 條投票行賄罪","甲、乙成立刑法第 143 條罪之共同正犯","乙收受電風扇之後覺得不妥，又將電風扇退回給甲，乙因此不成立刑法第 143 條之罪","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投票受賄罪與投票行賄罪的既遂時點、賄賂以外之不正利益，以及對向犯不成立共同正犯。\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43 條規定：「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以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並且許以為一定之行使，即告成立；至於行為人內心是否真的打算依約投票、事後有沒有依約投票，都不是該條所定的要件。乙收受甲的電風扇並在口頭上答應把票投給甲，收受與許諾兩個要件都已具備，仍成立投票受賄罪，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乙已收受電風扇並許以為一定之行使，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43 條之要件，是否真心打算投票在所不問，本選項正確。\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4 條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該條所定客體除賄賂外並及於其他不正利益，電風扇屬之，甲仍成立投票行賄罪。\n(C)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3 條與同法第 144 條是對向犯，收受與交付的一方各有處罰規定，甲、乙立場相反而非共同實行同一構成要件行為，不成立同法第 143 條之罪的共同正犯。\n(D) 乙在收受電風扇並允諾投票給甲時，《中華民國刑法》第 143 條之罪即已成立；事後把電風扇退回給甲，屬犯罪成立後的情狀，不影響已成立的罪。\n【涵攝步驟】行為人須為有投票權之人，乙為里民而該當；須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乙收受電風扇而該當；須許以為一定之行使，乙口頭答應投票給甲而該當。三者齊備罪即成立。\n【記憶點】投票受賄看的是收了沒、答應了沒，不是最後票投給誰。","一、兩條對向規定的並列。《中華民國刑法》第 143 條的行為主體是有投票權之人，行為態樣是要求、期約或收受，主觀上須許以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同法第 144 條的行為主體是任何人，行為態樣是行求、期約或交付，並須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兩條的動詞剛好一組是收方、一組是給方，法定刑則是行賄罪較重。把這兩條的動詞背熟，是這一族考題最有效率的準備方式。\n\n二、既遂時點。這兩條都把要求或行求列為最前端的行為態樣，可見立法者把處罰時點大幅前移：只要單方提出並與對價、投票行為連結，罪即成立，不必等到真的交付或真的投票。這說明本罪保護的是選舉的純潔性與投票意思的自由形成，而不是某一張選票的實際歸屬。選項 (A) 與 (D) 考的都是這一點：內心保留不影響成立，事後退還也不影響成立。\n\n三、不正利益的範圍。條文既然把賄賂與其他不正利益並列，客體就不限於金錢。實物、招待、債務免除、工作機會等只要能滿足人的需要並具財產或非財產上的價值，都可能落入其他不正利益。選項 (B) 想用電風扇不是金錢來排除犯罪，正好踩在條文明文之上。\n\n四、與公務員賄賂罪的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121 條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它與投票受賄罪的結構完全平行，差別只在行為主體與對價所連結的事項：一個是職務上之行為，一個是投票權的行使。兩者同為對向犯，也同樣不因對向的一方而成立共同正犯。\n\n五、對向犯的處理。《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所定共同正犯，指二人以上基於共同犯意分擔同一構成要件的實行行為。對向犯的雙方立場相反、各自實現不同的構成要件，立法者既已分別處罰，就不再互相論為共同正犯或教唆犯。這一點與本卷的行賄收賄題同構，可以合併記憶。若題目改成兩名有投票權之人相約一起去收受賄賂，那才會回到共同正犯的討論。\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301-015",15,"甲經商失敗負債累累，其所住之百年祖厝遭查封拍賣，於法官乙到場執行強制點交之際，甲與自…",{"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301-017",17,"甲持有可發射金屬具殺傷力之土造長槍一把被警察查獲，為脫免罪責，與乙深夜共同拜訪具原住…",{"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301-014",14,"建商甲與市長乙約定，甲打折售屋給乙，待乙辦妥貸款後，乙指示工務局承辦公務員丙違法發使…",{"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301-018",18,"甲教唆乙侵占乙公司之財物，在知悉乙收到檢察署傳票後，甲立即指導乙燒燬其所侵占之財物，…",{"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301-013",13,"有關保安處分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301-019",19,"關於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70},"甲經商失敗負債累累，其所住之百年祖厝遭查封拍賣，於法官乙到場執行強制點交…",{"id":49,"number":50,"stem":72},"甲持有可發射金屬具殺傷力之土造長槍一把被警察查獲，為脫免罪責，與乙深夜共…",75,1789445445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