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1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301-018",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18,"single","甲教唆乙侵占乙公司之財物，在知悉乙收到檢察署傳票後，甲立即指導乙燒燬其所侵占之財物，丙知悉乙犯侵占罪並有意將乙藏匿，甲乃委託丙以漁船載送乙離開臺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丙成立使犯人隱避罪","乙不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甲不成立使犯人隱避罪之教唆犯","甲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教唆犯","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湮滅證據罪的客體限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以及教唆犯須使他人萌生原無之犯意。\n【正解理由】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罪的客體限於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乙所燒燬的是自己所侵占的財物，屬其本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乙的行為不該當本罪；正犯行為既然不成立犯罪，甲指導乙湮滅乙自己案件的證據，依實務見解也不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教唆犯，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丙知悉乙犯侵占罪而以漁船載送乙離開臺灣，《中華民國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丙成立使犯人隱避罪，本選項敘述正確。\n(B) 乙所湮滅的是自己刑事案件的證據，不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所定客體的範圍內，乙不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本選項敘述正確。\n(C) 題示丙在甲委託之前就已知悉乙犯侵占罪並有意將乙藏匿，犯意不是由甲所引起；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所定教唆，須使他人萌生原本沒有的犯罪決意，丙既已有決意，甲不成立教唆犯。\n(D) 乙湮滅自己案件的證據既不成立犯罪，甲教唆乙為此行為亦不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教唆犯，本選項敘述錯誤，正是本題所問。\n【涵攝步驟】乙確有燒燬財物之舉；但該證據須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乙燒燬的是自己案件的證據，不該當；教唆犯又以正犯之行為該當構成要件並違法為前提，正犯行為既不成罪，教唆犯即失所附麗。\n【記憶點】湮滅證據罪只罰湮滅別人案子的證據；正犯不成罪，教唆的人也接不上去。","一、本罪客體的限縮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把客體限於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是因為被告為自己脫罪而湮滅證據，屬於防禦本能的展現，欠缺期待可能性，立法者因此不予處罰。這一個立法選擇會連帶影響共犯的成立，本題選項 (B) 與 (D) 就是這條線的一頭一尾。\n\n二、共犯從屬性的操作。我國通說採限制從屬形式，教唆犯的成立以正犯之行為該當構成要件且違法為前提。乙湮滅自己案件的證據既然根本不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的構成要件，甲的教唆行為即無所附麗。要注意這裡的推論鏈條不是甲欠缺故意，而是沒有可供從屬的正犯行為，這兩種說法在題目改寫時會導向不同結論。\n\n三、教唆與幫助的分界。《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所定教唆，是使他人萌生原本沒有的犯罪決意；若對方早已決意，行為人所為就只可能是強化或協助，落入幫助犯的範圍。本題題幹刻意把丙的犯意寫在甲的委託之前，就是要讓應試者看出教唆不成立。至於甲的委託是否構成幫助，須看它有沒有對丙的犯行提供實質助力，本題選項並未問到這一層。\n\n四、藏匿人犯罪的射程。《中華民國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處罰藏匿犯人或使之隱避，同法第 164 條第 2 項則規定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本題丙以漁船載送乙離開臺灣，正是使犯人隱避的典型態樣。要注意犯人自行隱避不罰，這與湮滅自己案件證據不罰是同一個思路；但犯人若教唆他人藏匿自己，實務上仍有成立教唆犯的空間，這一點與本題甲教唆乙湮滅乙自己案件證據的情形並不相同，不可混為一談。\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若把事實改成甲指導乙燒燬的是丙侵占案的證據，乙就會落入《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的客體範圍，甲隨之成立教唆犯，答案便會翻轉。另一種常見改寫，是把乙燒燬的財物同時關係到甲自己被訴的教唆侵占案件，此時是否仍屬他人案件的證據，就會產生爭議，這正是這一條最容易出現送分題與陷阱題的地方。\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301-017",17,"甲持有可發射金屬具殺傷力之土造長槍一把被警察查獲，為脫免罪責，與乙深夜共同拜訪具原住…",{"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301-019",19,"關於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301-016",16,"里長候選人甲贈與里民乙價值新臺幣 2 千元之電風扇一台，並要求乙投票給甲，下列敘述何…",{"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301-020",20,"關於誣告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301-015",15,"甲經商失敗負債累累，其所住之百年祖厝遭查封拍賣，於法官乙到場執行強制點交之際，甲與自…",{"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301-021",21,"甲與友人聚餐，席間相互敬酒數巡，聚餐結束後甲決定自行開小客車回家，甲自信「酒氣已經退…",[],{"id":46,"number":47,"stem":71},"甲持有可發射金屬具殺傷力之土造長槍一把被警察查獲，為脫免罪責，與乙深夜共…",{"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5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