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20":3},{"question":4,"paper":36,"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11,"answerStatus":20,"answerAccepted":21,"answerNote":25,"answerCorrected":26,"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7,"history":28,"explanation":30,"explanationDeep":31,"confidence":32,"flags":33,"indexable":26},"law-109-s0301-020",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20,"single","關於誣告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至警局謊稱自己遭到性侵，由於並未指定犯人，甲不成立任何犯罪","甲誣告 12 歲之乙竊盜，由於乙尚無責任能力，因此甲不構成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誣告罪","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之罪之成立，以受誣告之人確因誣告受刑罰或懲戒處分為必要","甲至地方檢察署一併誣告乙、丙、丁犯詐欺罪，依實務見解，甲僅成立一個誣告罪","multi_accepted",[22,23,24],"B","D","BD","第20題答Ｂ或Ｄ或BD者均給分。",true,1,[29],{"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誣告罪的意圖要件、與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的分界，以及一狀誣告數人的罪數。\n【正解理由】本題經考選部公告，答 B 或 D 或 BD 者均給分，以下就四個選項分別說明。《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以行為人有使特定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意圖，並向該管公務員為虛偽申告為要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171 條第 1 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兩條的分界就在有沒有指定犯人。\n【逐項排除】\n(A) 甲至警局謊稱自己遭到性侵而未指定犯人，仍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71 條第 1 項未指定犯人誣告犯罪之要件，並非不成立任何犯罪，本選項錯誤。\n(B) 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為要件，而未滿十四歲之人依法不受刑罰，甲誣告 12 歲之乙竊盜，就使乙受刑事處分這一點在客觀上難以達成，本選項據此認為不構成該項之誣告罪，說得通。\n(C)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該項全文如上，並未把受誣告之人確因誣告而受刑罰或懲戒處分列為要件，本選項敘述錯誤。\n(D) 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誣告罪所保護的主要是國家審判與追訴作用的正確行使，甲於同一次申告中一併誣告乙、丙、丁，侵害的國家法益只有一個，依實務見解僅成立一個誣告罪，本選項說得通。\n【涵攝步驟】先問有沒有指定犯人，決定走《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或同法第 171 條第 1 項；再問申告內容是否虛偽並向該管公務員為之；最後問有無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意圖。\n【記憶點】誣告罪罰的是虛偽申告本身，不是申告之後發生了什麼。","一、兩條的並列。《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處罰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同法第 169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 171 條第 1 項則處罰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同法第 171 條第 2 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四項排在一起看，可以清楚看出立法者用有無指定犯人與有無偽造證據兩個座標，把誣告的態樣切成四格。\n\n二、保護法益與罪數。誣告罪的保護法益，通說認為以國家的審判與追訴作用為主，被誣告人的名譽與自由為次。既然以國家法益為主，一個申告行為縱使指向數人，侵害的仍是同一個國家作用，實務因此認為只成立一個誣告罪。這正是選項 (D) 獲得給分的理由。若改採以個人法益為主的立場，結論就會變成數罪，這也說明為什麼本題會出現多個答案均給分的公告。\n\n三、意圖要件的落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要求行為人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意圖。當被誣告的對象在法律上根本不可能受刑事處分時，這個意圖能否成立，就會產生爭議：一種看法認為意圖只要存在於行為人主觀即可，客觀上能否實現在所不問；另一種看法則認為既然不可能使該人受刑事處分，就欠缺本罪所保護的危險。選項 (B) 採的是後一種看法，同樣獲得給分。\n\n四、不是結果犯。本罪的既遂時點在虛偽申告到達該管公務員時，不以偵查程序實際開始、更不以受誣告人真的受刑罰或懲戒為必要。選項 (C) 把它讀成結果犯，與條文所列的要件不符。\n\n五、事後的減免與其他考法。《中華民國刑法》第 172 條規定：「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這一條同時涵蓋偽證與誣告。命題者也常把申告對象改成非該管公務員、或把內容改成雖為誇大但基本事實為真，測試考生對誣告與申告不實之間界線的掌握。\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4,35],"answer-note","needs-practice-view",{"code":9,"slug":10,"name":37,"tag":38,"label":39,"subjects":40,"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41,42,43],"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301-019",19,"關於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301-021",21,"甲與友人聚餐，席間相互敬酒數巡，聚餐結束後甲決定自行開小客車回家，甲自信「酒氣已經退…",{"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301-018",18,"甲教唆乙侵占乙公司之財物，在知悉乙收到檢察署傳票後，甲立即指導乙燒燬其所侵占之財物，…",{"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301-022",22,"依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之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301-017",17,"甲持有可發射金屬具殺傷力之土造長槍一把被警察查獲，為脫免罪責，與乙深夜共同拜訪具原住…",{"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9-s0301-023",23,"甲盜刷乙的信用卡購買皮包，甲在簽帳單上偽造乙的簽名，老闆丙沒有核對該簽名是否與卡片後…",[],{"id":49,"number":50,"stem":51},{"id":53,"number":54,"stem":75},"甲與友人聚餐，席間相互敬酒數巡，聚餐結束後甲決定自行開小客車回家，甲自信…",75,1789445445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