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2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301-022",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22,"single","依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之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為偽造、變造有價證券行為。下列何者構成本罪？",{"A":16,"B":17,"C":18,"D":19},"變造執票人手中自己為發票人之支票上的發票日期","變造銀行定期存款單上所載之金額","偽造與某銀行所發行之外形相似空白支票","偽造記載期限內將原物贖回之權利的當票","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的客體範圍，也就是哪些書面文件才算是有價證券。\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本罪的客體限於有價證券，也就是證券上所表彰的財產權，其行使與證券的占有不能分離者。支票是典型的有價證券，發票日又是支票上必須記載的事項，變造已經簽發並在他人手中的支票的發票日期，變動的正是有價證券本身的內容，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構成。支票是有價證券，發票人於支票交付後擅自更改發票日期，是對有價證券所載內容的變造。\n(B) 不構成。依實務見解，銀行定期存款單只是存款債權的證明文件，權利的行使不以持有該單據為必要，並非《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所稱之有價證券。\n(C) 不構成。與銀行支票外形相似的空白支票，尚未填載支票應記載的事項，還沒有成為表彰財產權的證券。\n(D) 不構成。當票是記載期限內贖回原物之權利的憑證，依實務見解屬證明文件而非有價證券。\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意圖供行使之用，對應行為人變造後仍要讓該證券在交易上流通；要件二是偽造或變造，對應在既有證券上更動記載內容；要件三是客體須為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四個選項的差別全落在這一個要件上：只有 (A) 的支票是有價證券，(B) 的定期存款單、(C) 尚未完成的空白支票、(D) 的當票都不是。\n【記憶點】本罪的門檻在客體，先問它是不是有價證券，再問偽造或變造。","一、條文結構。《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處罰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第 2 項則處罰行使與收集交付，《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2 項規定：「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本題只問構成本罪與否，落在第 1 項。\n\n二、要件拆解與陷阱。本罪的爭點幾乎都集中在客體。有價證券的判準是權利與證券結合，權利的發生、移轉或行使須以占有證券為必要。四個選項就是拿四種書面文件來測這一個判準：支票符合，定期存款單、空白支票、當票依實務見解都不符合。第二個容易被忽略的要件是意圖供行使之用，這是主觀的超過內在傾向，僅為練習或收藏而偽造者不成立本罪。\n\n三、易混淆條文的對照。與本條體例相似的還有兩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1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它處理的是支付工具的電磁紀錄物。《中華民國刑法》第 202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三條並列，客體各自不同。另外，《中華民國刑法》第 205 條規定：「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那是沒收的規定，不是另一個罪名。\n\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常把客體換成本票、匯票、提單、倉單或車票，答題的動作都一樣：先確認權利是否與證券結合，再看行為是偽造、變造還是行使。\n\n五、答題時的順序。遇到有價證券的題目，先把每一個客體逐一問同一個問題：權利的發生、移轉或行使，是不是必須拿著這張紙才做得到。答案是肯定的，才是有價證券。這個動作比背誦一份清單可靠，因為命題者換上來的往往正是清單裡沒有的那幾種文件。\n\n六、行為態樣的區別。偽造是無中生有地製作一張原本不存在的證券，變造則是在真正的證券上更動其內容。本題 (A) 更改的是既有支票上的發票日期，屬於變造；(C) 製作外形相似的空白支票，方向上比較接近偽造，但因為客體還不是有價證券，所以停在門檻之前。\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301-021",21,"甲與友人聚餐，席間相互敬酒數巡，聚餐結束後甲決定自行開小客車回家，甲自信「酒氣已經退…",{"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301-023",23,"甲盜刷乙的信用卡購買皮包，甲在簽帳單上偽造乙的簽名，老闆丙沒有核對該簽名是否與卡片後…",{"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301-020",20,"關於誣告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301-024",24,"甲得知 A 為非法居留之外勞，甲告知 A 如不與其為性交行為，將告發其非法居留情事，…",{"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301-019",19,"關於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301-025",25,"下列各案例中，若被誘人均有家庭或監督權人時，何者應論以刑法第 241 條之略誘罪？",[],{"id":46,"number":47,"stem":71},"甲與友人聚餐，席間相互敬酒數巡，聚餐結束後甲決定自行開小客車回家，甲自信…",{"id":50,"number":51,"stem":73},"甲盜刷乙的信用卡購買皮包，甲在簽帳單上偽造乙的簽名，老闆丙沒有核對該簽名…",75,1789445445497]